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_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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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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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五年五月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在贮存、搬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及中毒事故,保障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项目所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的保管、保管人员及搬运管理。
第三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管物品分类贮存
第四条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的贮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按性质、灭火方法不同,分类、分堆贮存。
2、堆垛不得过高、过密、堆垛之间应留出一定的间距、留出通道及通风口。
3、存放量不得超过规定库存量。
第五条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包括:汽油、柴油、变压器油、机油、香焦水、漆类、电石、氧气、液化气、煤粉、木材及化学危险品等。
第三章 保管技术要求
第六条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的人员要求
1、库房要害岗位,应加强保卫,严格出入制度,禁止无关人员进出。
2、不准把火种、易燃、易爆品等易引起火灾危险的物品带入仓库内。
3、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的入库验收和检查制度。严格收发、清退制度。
4、对性质不定、易分解、变质、挥发、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物品,应定期进行测温、测爆、化验等。
第七条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的库房要求
1、库区要害岗位,严禁明火和吸烟。并设有明显“禁止烟火”等标志。
2、库区内不准使用铁器等易发生火花的工具。
3、库区、应保持清洁卫生,及时清除油污、杂草、油棉纱、油手套等易引起火灾的杂物。
4、动火施工时,必须按公司规定进行,完毕后扑灭残火,并对现场作详细的检查,确无问题,方可离开现场。
第八条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的搬运要求
1、装卸、搬运危险物品时,应使用满足安全要求的搬运工具和设备。
2、装卸、搬运危险物品时,必须轻拿、轻放、严防倾倒、震动、撞击、摩擦。
3、装卸、搬运危险物品时,不得用明火、吸烟,不得和其他火种接近。
第四章 消防设施
第九条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的库区要害岗位,应根据规模和贮存物质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及防护设施。并应对其经常检查,以免失效。应备有干砂、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材。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由安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