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烹饪加工制度_食品烹调加工管理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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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烹饪加工制度

为规范学校食堂烹饪加工管理工作,保障师生餐饮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制度。

1.学校食堂不得超剂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2.加工前检查食品原料质量,变质食品不下锅、不蒸煮、不烘烤。

3.熟制加工的食品要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油炸食品要防止外焦里生,加工后的直接入口熟食要盛放在已经消过毒的容器或餐具内。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和容器。

4.烹调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在放凉后再冷藏。

5.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熟食品,需再次利用的应充分加热,加热前应确认食品未变质。禁止将回收后的食品(包括辅料)经烹调后再次供应。

6.灶台、抹布随时清洗,保持清洁。

7.剩余食品及原料按照熟食、半成品、生食的要求分开存放,不可混放和交叉叠放。

8.工作结束后,调料容器加盖,工具、用具、洗刷干净,定位存放;灶上、灶下、地面保持清洁,不留残渣、油污,不留卫生死角,及时清除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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