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会计委派制度_会计委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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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会计委派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工程项目部成本管理中心、利润实现中心的职能;加强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大资金监管力度,提高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顺利实现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实行会计委派的工程建设项目及相关项目。
第三条会计委派的形式包括委派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或会计、出纳(以下简称委派会计人员)等形式。
第四条会计委派工作,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经理办公室按本办法的规定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委派会计人员的任用
第五条委派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本职工作,依法办事,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正派,敢于坚持原则,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管理能力和文字分析能力;
2、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3、具备大专以上财会或相关专业学历;
4、熟悉国家相关财税法规、制度、政策;熟悉本公司各项财务制度;熟练使用OFFICE和财务软件;
5、身体健康,吃苦耐劳。
第六条委派会计人员主要由公司财务采用招聘的形式进行委派。
第七条委派会计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章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第八条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维护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办法》,加强财 1
务收支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组织建立和完善被委派单位(项目)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行。搞好主要经济指标的预测、分析,重点分析项目工程成本、费用、利润等指标的完成情况;
3、组织被委派单位(项目)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每月按规定格式及时间向财务部报送会计报表,并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4、组织编制被委派单位(项目)年度财务预决算和财务收支计划、并组织实施,严防扩大成本开支范围及费用开支标准;对资金的使用,如材料采购、分包工程结算、机械租赁结算、工资发放、业务招待、等支出事项,必须以资金使用计划的形式上报公司经批准后才能实施;
5、反映、监督、控制被委派单位(项目)的工程结算收入、预付款、借款等款项,密切配合总公司财务部及时办理资金调度工作,积极主动协助催收工程款,以保障资金及时回笼;
6、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包括大额资金收支、重大经营决策、重大经济合同以及资产处置等,应及时书面报告公司;
7、建立健全被委派单位(项目)民工工资支付体系,完善工程结算计量支付程序和制度,防止超拨超借,监督分包工程结算民工工资支付专款专用,防范拖欠支付的法律风险;
8、组织被委派单位(项目)的应税策划,寻求最佳纳税方案,为公司和被委派单位(项目)争取最大利益;认真做好税收申报、代扣代缴及税收清缴工作;
9、组织被委派单位(项目)会计档案资料按照会计电算化的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工程竣工决算后1个月内交公司财务部归档;
10、被委派单位(项目)固定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11、公司和被委派单位(项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委派会计人员的权利:
1、将项目部收到的资金(包括预收款及工程计量款、借支款)及时告知公司财务;
2、有权对重大财务收支项目与被委派单位(项目)经理联签审批,有权制止和纠正违反财经纪律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支出,制止或纠正无效时,可直接向公司报告;
3、制止明显违反公司制度签订的合同执行,在制止无效时,可如实上报公司,在公司未将处理信息反馈前可以拒付相关款项;
4、对超过工程进度的工程款予以拒付,并向公司报告。
第四章 公司和被委派单位(项目)的职责
第十条公司的职责:
1、会计委派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和监督委派会计人员的业务工作;
2、明确委派会计人员的具体责任与权限;
3、委派会计人员的选拔和任免;
4、委派会计人员的工资待遇、岗位等管理工作;
5、委派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工作;
6、拟定委派会计人员的考核和奖惩办法,并负责考核和奖惩;
7、调查、核实、处理委派会计人员反映的问题。
第十一条被委派单位(项目)的职责:
1、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准设立“账外账”,违者追究被委派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2、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3、不得拒绝公司委派会计人员。如认为委派会计人员不胜任本职工作,可向公司提出更换建议;有证据证明委派会计非法透露被委派单位经济信息,给本单位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公司撤换委派会计人员,并追究其责任;
4、保障委派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为委派会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5、负责委派会计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并对不称职或滥用职权的委派会计人员,负有向公司反映和报告的责任;
第五章委派会计人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委派会计人员的人事关系由公司统一管理,其基本工资由被委派单位发放,奖金、劳保福利由公司负责,由财务部按考核结果发放。
第十三条委派会计人员在委派期间须遵守被委派单位(项目)的劳动纪律和请(休)假制度。
第十四条加强委派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所有委派会计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集中学习培训,切实提高业务水平,其考核成绩纳入年终考评内容。
第十五条委派会计人员在项目完工后,应将项目的所有会计资料移交公司财务,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手续不清的,不安排新的岗位,并责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接完毕。
第六章委派会计人员的考核和奖惩
第十六条对委派会计人员月度、季度、年度和离职的考核工作,由公司财务部和被委派单位(项目)组织考核,并由公司财务部对考核结果作出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委派会计人员的考核依据:
1、会计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劳动纪律的情况;
2、被委派单位(项目)对委派会计人员日常工作进行考核评价的意见;
3、财务部对被委派单位(项目)进行财务检查,检查所形成的决定及评价意见。
第十八条委派会计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绩显著,在年度检查中被评为优秀的,由公司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委派会计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服从统一管理,在年度检查中被评为不称职的,由公司给予批评,降低工资发放标准;对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的委派会计人员,由公司给予批评,降低工资放标准,调岗直至开除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纪律
第十九条委派会计人员必须遵守如下工作纪律:
1、会计人员要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服从领导,积极配合做好被委派单位(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
2、会计人员要认真遵守和执行国家财经纪律、法规,严格按《会计法》履行职责。委派会计人员要维护财务管理的严肃性,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真实、可靠;
3、会计人员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他人谋取利益;
4、会计人员要廉政勤政。不准以任何理由在被委派单位(项目)领取除工资以外的钱物、收受馈赠。
5、会计人员不准向无关人员透露被委派单位(项目)的经济信息。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被委派单位负责人不因接受委派会计人员而免除《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二00九年五月一日起执行,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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