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力割缝煤量验收制度和月抽采分析制度_水力割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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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水力割缝”卸压增透技术的应用,提高瓦斯治理效果,确保矿井在穿层抽采区域瓦斯技术措施的安全实施,严格落实《河南省煤矿岩巷穿层抽采瓦斯技术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结合矿井煤(岩)层赋存条件,特制定以下制度。
“水力割缝”煤量验收制度
第一条 底抽巷穿层钻孔应优先采取“水力割缝”增透措施,实施“水力割缝”增透措施前,通防部应编制设计和安全措施,防止因采取加压措施或水压过大,造成顶板冒落。
第二条 “水力割缝”增透措施实施地点必须保证风量充足,回风畅通,钻孔“防突”系统能安全使用,防止“水力割缝”期间发生瓦斯超限事故。
第三条 机电部负责“水力割缝”泵站的安装、调试、维护、保养等工作,确保泵站能安全、稳定、持续运行,且能满足“水力割缝”需要泵压。
第四条 施工单位在执行“水力割缝”措施前,应当组织作业人员认真贯彻学习“水力割缝”设计及其安全措施,保证按设计和措施施工,确保“水力割缝”煤量达到设计要求,满足卸压增透的作用,否则不予验收,直至达到设计要求为止。
第五条 “水力割缝”煤量按照每组钻孔冲出煤量应达到控制煤体煤量的6‰以上。
第六条 执行“水力割缝”措施时,必须按单孔计量“水力割缝”煤量。“水力割缝”煤炭从钻孔割出后经水槽流到沉淀池后,装车计量,每车煤为1吨。
第七条 由验收人员和现场施工人员共同对单孔“水力割缝”煤 0 量进行验收,双方在原始记录中签字确认“水力割缝”煤量;未验收的“水力割缝”煤量,不计入“水力割缝”煤量,并要求施工单位再次执行“水力割缝”措施,直至经验收合格为止。
第八条 现场作业人员和验收人员必须按标准、认真共同验收“水力割缝”煤量,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发现弄虚作假的,对责任人按公司有关制度考核一次,出现第二次的,移交公司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处理。
月抽采分析制度
第一条 穿层瓦斯抽采钻孔结束后,必须经验收人员验收,确保达到设计要求;对于不合格的钻孔,要求施工队重新施工直至达到设计要求为止;若因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及时调整瓦斯抽采钻孔设计。
第二条 每月10日前将上一个月的穿层瓦斯抽采钻孔及异常信息填绘到钻孔竣工图上,把瓦斯抽采钻孔数据录入到电子表,对打钻数据及时分析整理,发现抽采空白带及时补孔,消除空白带。
第三条 瓦斯抽采钻孔按设计施工完成后,及时对瓦斯抽采钻孔进行注浆封孔,并对瓦斯抽采钻孔进行编号管理,然后联网抽放。
第四条 每2天测定一次瓦斯抽采支管的瓦斯抽采浓度、负压、流量等瓦斯抽放参数;每7天测定一次单孔的瓦斯抽采浓度、负压、流量等瓦斯抽放参数;瓦斯抽放泵站每小时测定一次瓦斯抽采浓度、负压、流量等瓦斯抽放参数,用于综合分析瓦斯抽采效果。
第五条 预抽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13Kpa;卸压区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5Kpa。
第六条 根据瓦斯抽采钻孔施工资料、“水力割缝”煤量、瓦斯抽采测定数据、钻孔竣工图等资料分析瓦斯抽采钻孔分布的均匀程度、瓦斯抽采效果等,针对分析中发现的问题或不足,必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对于瓦斯抽采效果的钻孔,及时总结经验,在今后继续保持。
第七条 对于施工过程中的异常现象,必须立即分析,采取措施,确保瓦斯抽采钻孔能满足消除突出危险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