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数据报送及质量检查审核评估制度_数据质量评估审核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统计数据报送及质量检查审核评估制度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数据质量评估审核制度”。

统计数据报送及质量检查审核制度

为保证统计数据质量,依据省、市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统计报表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分级负责、集中汇总、逐级上报”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条 编制、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必须全面、及时、准确,做到表种不缺、指标不漏、时间不拖、数字不错。

第三条 季报、半年报、年报按规定时间上报,统计报表时间另有规定的,按规定的时限上报。

第四条 业务报表必须经统计人员核对无误后,报科室、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上报综合统计机构,由综合统计机构进行汇总,经填表人审核签字、统计负责人和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上级机关综合统计机构。

第五条 综合统计员要在统计数据填报、汇总、整理的每个阶段,从基础数据收集和各专业主要统计数据之间的衔接,到最后数据的确定,对数据质量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统计数据客观真实。

第六条 报表上报实行双轨制,即在报送电子版的同时报送报表打印件。原则上,上报电子版采用网络传输方式,报表打 印件采用专人送达的方式。

统计报表报出后,如发现差错,应在更正期内立即申请更正。在报出报表的同时,留存一份归档管理。

第七条 统计数据质量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各统计负责人是统计数据质量第一责任人,专(兼)职统计员是统计数据质量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 各部门要在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和原始记录的基础上,做好统计数据的评估工作。由业务科室统计人员结合工作实际写出统计评估分析,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上报上一级综合统计机构。

第九条 统计数据的评估分析要本着客观、真实的原则,确实反映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忌弄虚作假,不得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数据。

第十条 各部门对社会公布统计数据及评估分析,必须经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不得擅自对外公布统计数据和结果。

第十一条 在质量审核过程中,如果确实发现统计数据错误或有疑问,应当责成填报人核实订正,并须经该部门负责人和统计员签名或盖章。除逻辑性、计算性差错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的统计资料自行修改或编造虚假说明。

第十二条 对未经批准对外公布统计资料或瞒报、拒报、伪 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报公司研究处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后果的,依据公司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结合统计工作考核管理办法,综合统计机构定期对各部门的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

山东锦城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2011年6月20日

《统计数据报送及质量检查审核评估制度.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统计数据报送及质量检查审核评估制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数据质量评估审核制度 质量检查 统计数据 制度 数据质量评估审核制度 质量检查 统计数据 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相关推荐
    [章程规章制度]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