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保密及利益冲突管理制度N10407_客户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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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保密及利益冲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通过对公司全体员工做出限制性规定,从而减少人为因素对工作的干扰,以保证公司员工公正廉洁地执行公务。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员工。第三条 职责

集团行政部为公司信息保密和利益冲突管理的职能归口负责部门。集团审计监察部负责本制度的督导检查和实施。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保密管理和利益冲突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应加强对下属人员的教育,使本制度得到贯彻落实。第二章 信息保密政策 第四条 保密事项和密级确定

(一)公司需要保密的事项:

1.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3.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4.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5.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6.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7.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二)公司秘级的确定:

1.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2.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级。3.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第五条 保密管理

(一)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集团公司行政部指派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文件、资料由信息化部门负责保密。

(二)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非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文件,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3.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的有关信息,由电缆研究所和生产技术部负责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4.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理批准。

(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1.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2.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3.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4.员工离职后不得泄漏公司的专有的知识产权、秘密信息、技术资料等,不得使用这些资产谋取个人利益。第六条 员工的保密责任

每个员工都有责任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的责任,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场合谈论保密事项,非因工作需要,不携带保密资料去公众场所,用过的保密资料要及时归还。第三章 利益冲突政策 第七条 绝对禁止的利益冲突

(一)未经公司批准的兼职(但从事无报酬的学术团体或社会公益工作除外)。

(二)未经公司批准帮助竞争对手,包括为其提供信息和劳务。

(三)未经公司批准担任公司的供应商、销售代理的业务代表,或向其提供有关 公司业务的建议或服务并接受报酬。

(四)以合资、入股、分红或购买股票方式(包括经他人之手间接投资),从公司竞争对手、供应商或其他商业合作伙伴中获取资本收益。

(五)以经纪人、中间人或裁决人的身份代表第三方与公司进行业务活动。

(六)利用内幕消息谋取自身的利益,常见的内幕消息包括:未公开的财务数据、机密的商业计划、拟实施的收购、投资或转让、计划中的新产品等。

第八条 与客户和供货商对外接洽业务,应做到廉洁自律,禁止索贿受贿和收受回扣行为,不得索取或变相索取客户的财物,不得接受客户的昂贵款待和奢侈娱乐。不得有损害本公司利益和名誉的行为。

第九条 在与竞争对手交往时,应遵循守法、公平、尊重对手的基本原则。与竞争对手接触时,不要讨论定价政策、合同条款、成本、存货、营销与产品计划、市场调查与研究、生产计划与生产能力等内容,也要避免讨论其他任何公司的信息或机密。

第十条 公司员工有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从事采购、销售、人力资源、技术研发、审计和财务工作,财务部的会计和出纳不能存在任何关系。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对外发布信息的专职机构,公司所有的应对外披露的信息,必须经由董事会办公室对外披露,其他涉密人员在信息未披露之前,不得对任何人泄露任何相关信息。第十二条 利益冲突的管理

(一)一旦察觉到可能出现利益冲突时,要自觉评估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申明,公司会对员工利益冲突申明一概保密,并承诺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公正地处理。

(二)员工有权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举报。公司内部的投诉和举报,可以向集团董事会办公室、审计监察部、行政部提出。受理部门和人员应认真调查处理投诉和举报,并为投诉人和举报人保密。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扣发工资100—500元:

(一)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

(二)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十四条 出现下情况之一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

(二)违反本制度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公司现有的《廉洁协议》、《保密与竞业协议》都是本制度的一部分。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经总裁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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