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调配使用管理制度_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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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调配使用管理制度
一、在门诊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储存不得超过本院规定的数量,周转柜应当每天结算。
二、药房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院规定的数量。
三、经卫生局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方可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
四、开具麻醉精神药品须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执行,并在病历中记录。
五、为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病历;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复诊制度,并将随诊或复诊情况记录病历。
六、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为自己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
七、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拒绝发药。
八、药房对麻醉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九、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本院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空安瓿不允许带出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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