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衣室制度_更衣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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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更衣室制度
一、更衣室只允许公司员工上下班时更衣和简单洗擦用。
二、更衣室内除清扫用具及更衣用櫈外,一律不准摆放其他物品、物件、工具等。
三、更衣室内不准喝茶、聊天、睡觉或中途时间随便进出、洗擦等。
四、更衣箱按指定箱号一人一只,由员工个人使用,损坏酌情赔偿,不得相互转用或另作它用。
五、更衣箱内只准摆放更换的衣服、鞋及工作服等劳动保护用品,不得摆放其它物品。
六、更衣箱内请勿摆放贵重物品及大额钱款和有价证券,遗失责任自负。
七、更衣箱内要保持清洁,用后应随时锁好。衣箱钥匙要妥然保管好,丢失自己负责配制。
八、更衣室钥匙实行专人负责保管,其他人员不得拥有和私配,若有物品遗失追究私配人责任。
九、更衣室内不乱丢果壳、纸屑,严禁小便。经常进行打扫,保持清洁。随手关水、关灯。
十、更衣室由企业后勤部门负责管理。
更衣室管理制度 更衣室管理规定
第一条 更衣室的管理
1、公司更衣室的使用分为男、女更衣室,不得混用.2、更衣室只允许公司员工上下班时更衣和简单洗擦用;更衣室的开放时间为:7:00-8:00 15:30-16:30、12:00-1:003、员工不得在更衣室中休息、抽烟、娱乐,应爱护更衣室设施,不允许在室内乱写乱画,张贴等。
4、员工更衣时不得随意吐痰,乱丢纸屑杂物及其他食品..5、更衣室内除清扫用具及更衣用櫈外,一律不准摆放其他物品、物件、工具等。
6、更衣室由清洁工每天清扫,保持更衣室内清洁卫生.7、更衣室内要注意安全防火,行政部将其纳入防火责任区,指定人员负责,配备消防器材.第二条 更衣柜的管理
1、员工衣物,鞋子等所有物品需放入更衣柜内,不得摆放在外。
2、更衣柜内只准摆放更换的衣服、鞋及工作服等劳动保护用品,不得摆放其它物品。
3、更衣柜每人一格,一锁,注上姓名,由使用人负责使用保管,损坏酌情赔偿,并负责格内外卫生的清扫。
4、衣柜破损需于当日上报行政部门,以便修理,修理费用如自然损坏由公司负责;如是使用人自己损坏则自己承担;
5、部门因工作需要有权要求员工打开更衣柜接受检查,员工要积极予以配合;
6、更衣柜内请勿摆放贵重物品及大额钱款和有价证券,遗失责任自负。第三条 钥匙的管理
1、更衣室钥匙统一由生产部门当班主管及总务保管,其他人员不得拥有和私配,若有物品遗失追究私配人责任。
2、更衣柜内要保持清洁,用后应随时锁好。衣箱钥匙要妥善保管好,丢失自己负责配制。
3、员工离职时,须将更衣柜及钥匙交于主管并由主管签字认可,如有损坏将进行赔偿。
第四条 罚则
1、更衣柜的钥匙丢失,须按原价赔偿。
2、更衣柜的人为损坏需承担相应维修费,并处以50-100元的经济处罚。
3、员工违反更衣室或更衣柜物品摆放的规定将视情节的严重给予50-200元的经济处罚。
4、行政总务管理工作不到位而导致的更衣室的脏、乱现象,将视情节严重给予50-100元的经济处罚。
5、凡属车间领导教育不严,在接到行政总务多次反映的情况下未作改进及整改措施,将对车间领导给予50-200元的经济处罚。
更衣室管理制度
为了创造一个清洁、卫生的更衣场所,特作如下规定:
一、更衣室地面不准乱扔纸屑、手套线绳等垃圾,发现一次罚款10元。
二、工作服、工作帽必须放在更衣橱内,不得挂在更衣橱门上或橱顶上,否则发现一次罚相关人员5元。
三、更衣室及橱顶上不得晾晒棉袜、鞋垫,发现一次予以没收并处以10元罚款。
四、不准将食品带入更衣室,不得在更衣室吃零食,发现一次罚款20元。
五、不准在更衣室内吸烟、小便,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六、不准在淋浴间内洗工作服、工作帽、口罩等,发现一次罚款10元。
七、不准将包装物料、工器具带入更衣室,发现一次罚款10元。
八、不准穿拖鞋、短裤上班,发现一次罚款10元。
九、不准随地吐痰,发现一次罚款10元。
十、不准佩带戒指、手表、耳环等饰品上班,若发现全部没收。待离开车间时到管理员处领取。
十一、工作期间任何人不经管理员同意,不得进入更衣室。
十二、任何人不经管理员同意不得擅自更换更衣柜,如有违反,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各10元的处罚。
十三、更衣室内不得有偷盗他人或公司财务的行为,一经发现交公司处理。
十四、管理人员每天保持更衣室的卫生。在职工全部进入工作岗位后对更衣室要做彻底的打扫。要做到墙面、更衣柜无灰尘、蛛网、锈迹。橱底、地面无杂物,物品摆放整齐。如有违反每次处罚责任人10元。
十五、管理人员至少每周一次对更衣室内或走廊的天棚进行打扫;至少每周一次对玻璃进行擦拭;到少每周两次对排气扇进行清理.如未按规定执行,处罚相应责任人10元。
十六、管理人员要控制好臭氧发生器的使用时间,在职工全部离开更衣室后及时关闭水、电、汽。如有违反罚责任人10元。
十七、管理人员在职工上班前打开更衣室;职工下班后将更衣室门及时上锁。
十八、品管部将组织人员进行至少每周一次的卫生检查,对出现的的问题将给于相应的整改和处理。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3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