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桥煤矿安全管理制度_煤矿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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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新桥煤矿
2014年2月
-******13117121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第一条 会议时间
(一)每月上旬召开安全办公会议,会议重点内容为总结上月“双基”建设及安全生产情况,并对下一阶段的安全工作进行布臵。
矿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会议次数。
(二)季度安全办公会议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上旬召开。(三)年度安全办公会议在每年度的第一个月上旬召开。第二条 组织单位:安检科
第三条 会议形式:可以采用室内形式、也可以采用现场形式。
第四条 参加人员:由矿长主持,矿领导,生产科、机电科、安检科、调度室副科级以上人员、其他科室主要负责人、区队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人员若有增加另行通知)。
第五条 会议签到:所有参会人员必须在会议开始前5分钟签到结束,进入会议状态确保会议准时开始。
第六条 科室区队发言
(一)生产科、机电科、安检科、培训科等科室发言内容 1.通报上月业务范围内的考核及评比情况、上次安全办公会议有关工作落实情况。
2.上月分管业务范围内存在的主要问题,期间主要工作情况,问题要具体到事情和单位,下一步工作重点或采取的措施。
(二)矿长安排其他部分科室发言内容
就本科室前段时间对安全所做具体工作、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并对下一阶段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汇报。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牢固树立“从零开始,向零奋斗”安全理念,明确和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保障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了矿各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和每个员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它是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的重要保证,是落实“管生产必须首先管安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具体措施,是确保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保证,也是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有效手段。
第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采用分级负责制。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本单位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制度。安检科负责对各部门安全生产的制度、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各分管领导、业务科室、区队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执行、落实矿制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监督、检查、考核执行情况,形成层次分明、分级管理、监管有序的管理构架。
第三条 各级领导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在生产计划、布臵、检查、总结、评比的同时,对安全工作进行计划、布臵、检查、总结、评比。
(十)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十一)安全设施、设备(包括特种设备)符合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测检验;
(十二)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
(十三)及时发现、治理和消除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十四)积极采用先进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工艺,提高安全生产的科技保障水平;(十五)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十六)统一协调管理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七)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十八)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善后处理及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1.区队中层、下文技术员、下文班组长。2.科室中层、下文业务主管、安检科安检员。(二)兑现办法
具体兑现办法依照《新桥煤矿单项奖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进行兑现。
(三)相关规定
1.受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者取消其安全目标收入。2.出勤不够21班的人员取消当月安全目标收入。第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新桥煤矿。
者要求限期改正,并通知当事人及责任单位到安检科进行追查分析,根据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第八条 各种安全检查后,根据检查出的问题及隐患的性质,专业科室检查出的问题与隐患由专业科室向相关单位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安检科进行督查;安检科对全矿安全隐患进行监督整改,并将安全隐患建档管理。
第九条 对安全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各级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负责按“五定”原则立即进行落实整改,并指定专人限期复查,对整改态度不积极的单位或人员进行必要的处罚。
第十条 检查出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前或在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必须经安检科及其它相关部门复查认可后,方可恢复生产。
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为适应现代化矿井的需要,确保安全生产,提高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使煤矿机电设备安全、经济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有关科室负责全矿各个专业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执行与监察管理工作。
第二条 有关科室在制定各个专业安全操作规程时,要规范设备操作人员进入操作现场、操作准备、操作结束及离开操作现场全过程的各个操作环节的具体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等。
第三条 安全操作规程是职工岗位工作的行为规范,每个工人上岗时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条 各设备操作司机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取得合格证、并持有上岗证方准进行操作。
第五条 各工种司机必须熟悉设备的性能和技术规程。对大型固定设备要熟悉掌握设备各部分结构、性能、工作原理、技术特征,并做到会操作、会维护、会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
第六条 各单位对照各岗位工种,要求每个工人认真学习安全操作规程,自觉遵守并严格执行,保证设备正常运转,减少设备故障,防止事故发生。
第七条 业务科室负责对各专业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单位和个人,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现场整改、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
第八条 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给予经济处罚或给予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罚。
3(七)其他有明确目标和考核标准的重要安全活动。具体奖惩考核办法由有关部门明确制定。
第五条 矿及各单位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和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职工及管理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对职工违章行为的处罚:
1.职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程度一般的,给予警告、劝阻,并按本单位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2.职工违章作业性质严重的或因违章酿成事故的,停止其工作,参加“三违”学习班,情节严重的参加待岗培训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对管理干部违章行为的处罚:
1.管理干部违规、违章程度一般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本单位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2.管理干部强令职工违章作业、带头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不听劝阻、违反劳动纪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职反省,参加“三违”学习班;
3.管理干部对重大非人身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或对重伤事故负直接责任的以及隐瞒事故或对举报事故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条 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非人身事故的,对责任单位按照矿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条 安全、监察部门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网
5新桥煤矿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投入管理,不断完善新桥煤矿安全设施,提高安全装备水平,增强矿井抗灾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河南煤业化工集团安全费用管理办法》(河南煤业化工„2012‟715号)以及《关于新桥煤矿安全费用提取标准调整的批复》(河南能源„2013‟235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矿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按吨煤23元标准提取。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不得随意变动,确需变动的,在报永煤公司、当地税务机关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后,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新的提取标准。
第三条 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需报地方财政、税务、审计机关和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接受监督。
第四条 矿财务科要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并设立专户管理,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矿有关部门要按规定使用安全费用。
第五条 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
7第七条 安全费用投入计划编制的责任科室
(一)生产技术科负责编制: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中 “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含设备、配件、建工材料、注浆管、套管、阀件、钻头、钻杆等);瓦斯监测仪器(光学瓦斯检定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一氧化碳检定器、氧气检测仪及其配件和校对仪器等)、通风仪器仪表及装臵(风速表、温度计、测尘仪、等及其配件)、构筑通风设施的建工材料和木材、爆破器材(发爆器及校核仪器)的更新换代计划;自救器的更新计划;采掘工作面顶板监测仪器、矿压观测仪器和仪表及地质测量仪器的更新换代计划,紧急避险系统的安装与维护,巷修计划。
(二)机电科负责编制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含局部通风机及其控制开关),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完善和改造矿井井下综合防尘系统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及配件计划(主要是指消防供水管路及各种阀),完善和改造井下采掘工作面的排水设备及管路,完善压风自救系统及供水施救系统,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三)调度室(含监测监控中心)负责编制:完善井下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通信联络系统。
(四)安检科负责编制: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9(一)月度安全费用计划由企管科根据年度安全费用计划进行编制,月度安全费用计划随矿生产经营计划一并下发执行。
(二)每月26日前由企管科负责将下月度安全费用投入计划报送永煤公司规划发展部,由安检科负责报送永煤公司安监局。
(三)月度安全费用计划纳入矿计划管理,每个项目要落实材料、设备、完成时间和责任单位。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作的开展负全面责任;分管矿领导协助矿长组织协调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顺利开展;
下设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检科,安全矿长任办公室主任(兼),安检科科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兼),负责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综合业务管理,牵头组织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具体实施和对各专业组进行检查考核工作。
第八条 成立专业组
成立通风专业组、地测防治水专业组、采煤专业组、掘进专业组、机电专业组、运输专业组、安全管理组、职业卫生组、应急救援组、调度专业组、地面设施组。
组长由各分管矿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各专业科长(副科长)担任,成员由各专业科室人员组成。各专业组负责对本专业所涉及的区队安全质量标准化组织实施和检查考核工作。
第九条 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专业的质量标准化由生产科牵头负责(通风爆破由供应科、通风队协助);机电、运输专业的质量标准化由机电科牵头负责;安全管理、应急救援专业质量标准化由安检科牵头负责;职业卫生专业质量标准化由人劳科牵头负责;调度专业质量标准化由调度室牵头负责;地面设施专业质量标准化由企管科牵头负责。
第十条 生产科负责制定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专业的质量标准化具体管理及检查考评办法,机电科制定机电、运输专业质量标准化具体管理及检查考评办法。其他各专业质量标准化按照国家《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执行。
第四章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
3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行业标准执行。
第六章 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 第一节 “本安路线”创建工程考核
第十八条 “本安路线”及头、面只进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末由矿专业科室进行验收。对验收达到“本安路线”标准的给予责任单位1万元的奖励,达不到“本安路线”工程标准的给予责任单位1万元罚款。
第十九条 对已经获得的“本安路线”工程,责任单位要始终保持好,否则,由专业科室给予责任单位1万元罚款。
第二十条 “本安路线”工程的奖罚由各专业科室根据验收结果落实到人(造表),经矿领导审批后递人劳科执行,并将奖罚明细报安检科备案。
第二节 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
第二十一条 区队考核:采煤、掘进、地测防治水、通风、机电、运输专业按月对区队考核;生产科、机电科于每月3日16:00前将上月质量标准化奖罚明细报安检科。
第二十二条 安全管理、职业卫生、应急救援、调度、地面设施专业按季度考核,运用公司季度考核的结果给予兑现奖罚。
第三节 安全质量标准化综合对标考核
第二十三条 区队质量标准化实行月度对标考核,由安检科牵头,每月5号前根据生产科对直接区队的采掘工作面质量标准化考核结果、机电科对各区队的机电运输质量标准化考核结果,按权重计算得分,并分直接区队组和辅助区队组分别进行对标排序。
5得分不低于90分的区队奖励5万元,给予排名倒数第一的区队罚款3万元。
(二)在辅助区队对标考核中,给予排名第一、且质量标准化得分不低于90分的区队奖励2万元,给予排名倒数第一的区队罚款1.2万元;通风队得分大于等于96分时获得红旗并奖励2万元,得分小于85分时获得黄旗并罚款1.2万元。
(三)所有罚款必须落实到个人,且只能由队干承担;奖励可只分配到队干,也可分配到班组长及验收员,具体由区队自定。
(四)安全质量标准化对标奖罚结果由区队造表,经分管矿长签字后交人劳科执行。
(五)在安全效果上出现轻微伤及以上人身伤害事故和三级及以上非伤害事故的单位,取消当月奖励。
(六)区队排序连续3个月最后一名的,对单位正职取消待遇1个月;当年第二次出现对标排序连续3个月最后一名的,给予单位正职降职。
第七章 文明施工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生产过程中,在做好安全生产的同时,都要自觉的做好文明施工工作,为员工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做到有序文明生产。
第二十九条 由安检科每月进行一次文明施工管理范围划分,每月底最后一天发布下月文明施工管理范围;需要调整时,由安检科及时发布。
第三十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文明卫生的管理,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文明卫生意识,不能将产生的生活垃圾(塑料袋、果皮、纸屑、饮料瓶、废旧油漆桶等)随地投扔,要将垃圾投放到就近
7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治理,做到事故可防、隐患可控,实现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新桥煤矿所属单位。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一节 机构组成第三条 矿成立安全生产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领导小组,组长由矿长、书记兼任,副组长由安全矿长兼任。
第四条 成员由总工程师、各分管矿长、副总工程师组成。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检科,办公室主任由安检科科长兼任。
第二节 职责范围
第六条 矿长对全矿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全面协调管理。
第七条 各分管副矿长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按“五定”原则落实整改。
第八条 矿总工程师对全矿安全隐患整改提供技术支持。第九条 安全矿长对全矿安全隐患的整改进行监督。第十条 各业务科室对分管专业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提供技术支持,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协助分管矿领导及时督促整改、复查,做好业务保安工作。
第十一条 各业务科室负责专项检查的组织实施(顶板管理、9隐患界定明细》)第十八条 按种类分为: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爆破、火灾、水害和其它类。
第四章 排查 第一节 矿井排查
第十九条 每月由矿长组织一次矿井综合隐患排查治理,矿长不在时可委托安全矿长组织。
第二十条 矿井综合隐患排查治理,由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及安检科、生产科、机电科、人劳科、培训科、财务科、供应科等科室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 矿井综合隐患排查主要依据《安全隐患界定明细》规定,查矿井是否存在重大隐患,以及生产安全系统、采掘接替、劳动组织、安全装备、设备运行状态、技术管理、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排查出的隐患按照“五定”原则落实整改,同时,由安检科建立重大安全隐患管理台账,对重大隐患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三条 矿井综合隐患排查要有记录、会议纪要和参加人员签名,具体工作由安检科负责。
第二节 系统排查
第二十四条 会议时限:采掘、“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爆破、机电运输专业隐患排查至少每半月组织1次,具体时间由各专业根据情况自行决定,会议由分管矿领导主持。
第二十五条 组织单位:采掘、“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1
第三节 区队排查
第三十二条 区队每天由副队长以上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1次隐患排查工作(排查记录可与现场交接班记录合并)。
第三十三条 区队隐患排查内容包括:科室及上级各类检查所发现的隐患整改情况;班组所排查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区队在安全管理、技术管理、劳动组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区队对排查出的不能现场立即整改的各类隐患要按照“五定”原则落实整改。
第三十五条 区队要将上级检查、科室检查、本单位排查的各类隐患整改后及时在系统上反馈。
第三十六条 区队要制定《安全隐患排查与落实制度》,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对班组或个人)考核。
第四节 班组排查
第三十七条 跟班队长和班组长进入工作地点后,必须组织人员进行隐患排查工作,否则不得进行作业,并将排查出来的隐患记录到交接班记录本上。
第三十八条 排查出的隐患跟班队长和班组长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整改,否则,不得进行作业,并将整改结果记录到本班交接班记录本上。
第三十九条 对当班未能够及时整改的隐患,必须在当班记录本上记录清楚,由跟班队长和班组长向下班跟班队长或班组长交待清楚,并在下一个班进班之前向值班队长汇报,值班队长接到汇报以后,必须在班前会上安排下班进行整改。
第四十条 当班作业结束后,跟班队长和班组长必须会同下
3第五十条 矿长(或者委托分管矿领导)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覆盖井下所有区域的安全大检查。
第五十一条 分管矿领导(或者委托业务科室)每旬至少组织1次专业安全检查。
第六章 整改流程 第一节 信息卡的填写
第五十二条 机关科室所有人员、矿所有中层干部以上管理人员升井后30分钟内必须填写安全信息卡。
(一)安全信息卡只能一人填写一个,不准多人合填写一个安全信息卡(向区队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时,同科室所查同一个区队的隐患可合并下发整改通知单)。
(二)所有需要下隐患整改单的问题必须填写在安全信息卡上,且要标明隐患责任单位、限改时间。
(三)不填写安全信息卡的当班不计入井次数。(四)没有查出问题的当班不计入井次数。
(五)安全信息卡内容填写不齐全的不计入井次数。(六)对确定要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的隐患,相关业务科室升井后及时在隐患管理系统上下发给责任单位,并在安全信息卡上必须注明“已下发”字样。
第五十三条 矿领导在小澡堂填写安全信息卡,其余人员必须在井口信息站填写;安全信息卡必须详细填写入井时间、升井时间、行走路线、信息来源、信息内容及隐患整改情况。
第二节 信息的处理
第五十四条 矿领导及上级检查部门
5改方案后通知安检科,由安检科隐患管理人员录入系统下发到责任单位。
(二)安检科安检员及其他人员升井后30分钟内在井口信息站填写安全信息卡。
(三)矿其他人员(包括区队中层人员、群监、青年岗人员和其他科室人员)升井后30分钟内填写安全信息卡。
第三节 整改及反馈
第五十七条 各区队隐患管理人员必须每天认真浏览本区队的所有待整改隐患,并及时向值班队长汇报隐患内容、检查单位、限改时间等。各区队值班队长接到报告后及时安排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处理,保证每条隐患在限改时间内处理完毕。
第五十八条 各区队隐患管理人员在系统上提交整改情况时必须做到认真负责,填写整改项目时不得出现错误。原则上每条隐患必须按期处理完毕。对于确实不能在限改时间内完成的隐患,及时向下发单位管理人员结合(矿领导检查的隐患必须向矿领导本人或分管本专业的矿领导做出书面申请,待批准后将申请材料报于下发单位隐患管理人员存档),最后更改限改时间。
第五十九条 各区队隐患管理人员提交隐患时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对于当天到期的隐患(限改时间在当天18:00以前),必须在当天早班下班前提交完毕。为避免中夜班对到期隐患无人反馈(限改时间在当天19:00到次日8:00以前的),必须在次日早班下班前提交完毕。否则,进行升级处理,月底纳入“双基”考核。
第六十条 对不按照规定执行,导致出现填写错误的,每次
7第六十六条 安全矿长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负分管责任,包括费用使用计划、控制、审核及综合协调等。
第六十七条 经营矿长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财务建帐、物资供应、结算管理负责。
第六十八条 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防治水、巷道维修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负责。
第六十九条 机电矿长对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电费、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负责。
第七十条 其它分管矿长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负责。
第七十一条 安检科对全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的计划、使用管理、总体协调负牵头责任。
第七十二条 财务科负责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负财务管理责任。
第七十三条 企管科负责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的计划汇总、上报,月度结算、统计报表等工作。
第七十四条 生产科负责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中“一通三防”、防治水、巷道维修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五条 机电科负责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中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电费核算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9中。
第八章 奖罚 第一节 罚则
第八十七条 一般隐患:按“双基”规定进行考核。第八十八条 重大隐患:按“双基”规定进行考核,并按隐患追究制度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十九条 对隐患不能按时整改的,进行“双基”考核,对因重大隐患被停产的,按三级事故对责任单位进行考核,并按影响生产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因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整改而发生事故的,按《新桥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及隐患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事故追究,并对责任单位进行事故考核。
第二节 报告与举报奖励
第九十条 每位员工都有责任和权力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报告可根据安全隐患的级别,分别报告本单位或矿有关部门。
第九十一条 各单位接到员工安全隐患报告后,要根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规定及时安排处理,并登记建档。
第九十二条 每一位员工(或单位)都有责任和义务对所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按照规定进行整改治理,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矿有关部门。
第九十三条 各单位对所收到的安全隐患报告,涉及到个人或部门利益,举报人要求隐瞒其姓名的,受理举报单位要为举报人员保密,否则,对泄密人员按相应安全隐患级别给予处罚。
第九十四条 对积极发现、排除和举报安全隐患的人员,经
1附件
隐患界定明细
一、重大隐患的认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矿井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一)采煤专业
1.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2.新安装采煤工作面未经公司、矿验收合格而组织正式生产的;
3.新水平、新采区投产的采煤工作面未进行矿压观测的; 4.工作面出口20m范围内巷道高度小于1.8m,巷道最小断面小于原设计断面的60%;
5.端头支护形式不符合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支柱初撑力有3根及以上达不到要求的;
6.工作面超前支护范围内缺柱连续2棵或累计超过5棵的; 7.工作面支架初撑力合格率低于90%的;
8.乳化液泵站压力低于30MPa或压力指示器失效的; 9.一个月内同一采面乳化液配比连续两次检查达不到要求的;
10.老塘悬顶面积超过50m不跨落,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 11.过地质构造带未按要求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没有按措施进行支护的;
12.未经矿同意擅自在巷道内开挖硐室、扩帮的;
3纹,断丝或直径减小量超过10%,或磨损超过10%,仍继续使用的;
2.主通风机防爆盖不能正常开启的; 3.压风系统不能满足压风自救要求的;
4.在用水泵不能满足矿井最大涌水量时的排水要求的; 5.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未装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臵的;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机电设备的;
6.斜巷运输坡挡设施不齐全的;
7.在主要轨道大巷内的移动变电站没有专用机电硐室的; 8.采煤机与运输机不能实现电气闭锁而继续生产的; 9.高压绝缘用具损坏不能起到保护作用的;
10.主副井提升机预防性检修时间每天少于2个小时的; 11.副井上、下口安全门与信号不闭锁的。12.地面供电系统
(1)主要设备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2)各种开关柜的继电保护不灵敏可靠的;(3)高压电动机,无短路、过负荷和欠压保护;(4)开关柜操作机构不灵敏可靠的;(5)变压器超温保护不起作用的;
(6)主扇、主提等重要负荷供电线路有“T”接用户。13.井下供电系统
(1)电气失爆(含36V以上电缆线路的“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
(2)“三大”保护装臵失灵、甩掉或不符合整定要求;
5(9)井架偏移测量周期超过半年的。15.运输系统(皮带运输、轨道运输)(1)井下皮带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防滑保护、堆煤保护和防跑偏保护或现场试验不合格的;
(2)架空乘人装臵的驱动装臵制动器、自动停车装臵、紧急停车装臵等失灵的;
(3)未按规定制定主要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4)斜巷装备及安全保护装臵(阻车器、挡车杠、跑车防护装臵、信号、红灯)不齐全可靠,未按规定数量装备的;
(5)制动装臵制动盘(或闸瓦)上有油污的;(6)安全保护装臵不齐全或不合格的;
(7)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时,防逆转装臵和制动装臵失效或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下运时,装设制动力矩达不到设计要求的;
(8)强力皮带接头漏钢丝的;
(9)斜巷运输,三环链、插销变形仍使用,插销无防脱装臵的;
(10)钢丝绳不按规定更换,出现漏检的。
16.主通风机
(1)备用主通风机不能在10min内开启;主通风机不能在10min内实现反风的;
(2)蝶阀开关不灵敏可靠的。
17.排水系统(主排水及采区排水)
7(13)一台液压支架两根立柱同时失效的。19.锅炉、压力容器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断水保护、断油保护、超温保护、水位报警等不灵敏可靠,整定值超过规定,不按期校验。
(四)通防专业
1.局部通风机出现循环风的;随意开、停局部通风机的;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
2.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及2个以上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局部通风未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的;
3.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倒台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三专两闭锁”的;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的;
4.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45天内未封闭的;
5.矿井通风阻力不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规定的;
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共用回风段,相互切断安全出口的;
7.矿井采区变电所无独立通风系统的;
8.采掘工作面、瓦斯抽放泵站、主要机电硐室、火药库等主要用风地点,无风、微风或风量不足的;
9.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道和采掘工作面风速超限的; 10.用不可靠的通风设施控制风流的(指矿井主要进、回风巷未设臵永久性通风设施;风门不连锁;采用单道风门控制风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