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资金控制制度_资金控制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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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子)公司资金控制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升资金安全度,集中资金,最大限度地实现资金的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合于所有独立核算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资金管理原则

1.资金管理高度集中原则。

2.注册为独立法人的子公司,资金账户由总公司财控中心集中控制。

第四条 备用金管理实行既保证资金安全,又有利于子公司、分公司开展经营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实施备用金限额制

1.各子公司、分公司严格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

2.备用金用于子公司、分公司生产经营和非生产经营开支,实行限额控制、及时补充的管理原则。

第六条 备用金领取(补充)审批程序

1.子公司、分公司由出纳员填写《借款单》,子公司、分公司会计主管审核,并经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审批后,加盖子公司、分公司财务专用章,传真至总公司财务部;同时,传真前期《备用金使用情况表》至总公司财务部。

2.总公司财务部经理审核《借款单》及《备用金使用情况表》,若属规范使用,则予以批准;若属不规范使用,则予以处罚后批准。

3.资金总调度在财务部审核通过的《借款单》上签批。

4.总公司财务部将款项划入子公司、分公司出纳以个人名义开立的存折上,或根据需要划入对公账户。

第七条 备用金使用审批程序

1.由用款人员填写《费用报销单》或《材料付款单》或《预付款单》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报销单据,交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未设独立部门的,此审批环节省略)。

2.本部门负责人审批通过后,交子公司、分公司财务科会计主管审批。

3.子公司、分公司财务科会计主管审批通过后,交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审批;若超出本规范所规定的权限,则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审批通过后报总公司审批。

4.子公司、分公司付款必须依据充分,并尽量控制预付款项的支付,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上预付款项须报财控中心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

第八条 子公司、分公司账户管理

1.注册为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在开立对公账户的同时,开立个人存折;每月初,子公司税务筹划人员负责制定《对公账户资金进出计划》,并报总公司财控中心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后执行。

2.对公账户(税款专户)对账单须妥善保管,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对账单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传真回总公司财务部;个人存折当月发生额清单和余额必须复印(存折交回银行前亦必须复印)并妥善保管,同时,每月5日前将上月复印件传真回总公司财务部。

3.销售回款原则上不得进入子公司、分公司对公账户,需要进入时按《对公账户资金进出计划》,并经总公司财控中心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

4.对公账户不能提取现金(特殊情况下需提取,书面报总公司财控中心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5.子公司、分公司留存资金实行总额控制,所有账户资金留存总和不得超过备用金额度。

第九条 子公司、分公司委托总公司代付资金审批程序。

1.子公司、分公司由出纳员填写《付款通知书》,经本单位会计主管审核后,交本单位负

责人审批,审批通过后传真至总公司财务部,同时须传真付款《付款原始凭证清单》,会计主管在清单上签字,以示对清单完备性和真实性负责;独立法人子公司须在《付款通知书》上加盖财务专用章。

2.总公司财务部经理审批通过后,交资金总调度审批。

3.资金总调度审批后,总公司出纳员按资金总调度审批通过的《付款通知书》办理结算。

4.属于总公司代付资金范围的业务项目,总公司代签的合同,原件存总公司资金总调度处,子公司自签的合同,复印件存资金总调度处,原件存子公司,总公司财控中心依据合同代付款项。

5.总公司代购物资及设备付款程序,按总公司付款程序办理,挂子公司、分公司往来账。

第十条 子公司、分公司委托总公司代付资金审批权限。

由总公司代付款项的最终审批权属资金总调度,资金总调度向董事长负责,根据需要向董事长请示。

第十一条 本规范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范规定,均由财控中心酌情处理。第十二条 各子公司、分公司根据《费用控制考核实施办法》及《资金计划管理办法》每月向总公司财务部报送资金使用计划和费用计划;并接受考核。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范解释权和修订权属总公司财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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