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林业主要政策制度_中国林业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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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当前主要林业政策

一、林业分类经营政策

(一)林业分类经营的法律基础

1979年,中国第一部环境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颁布。此后,《森林法》经过两次修改,把中国的森林分为五类: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

1、防护林

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2、用材林

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林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3、经济林

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4、薪炭林

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5、特种用途林

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主要用于商业目的,称其为商品林;防护林、特种用途主要用于社会公益目的,称其为公益林。这就是分类经营的政策依据。

(二)公益林和商品林的政策区别

1、资金投入政策不同

1998年第二次修改的《森林法》对资金投入政策进行了强化,主要是在第八次第六款规定:“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将国家要对公益林进行补偿的政策法定化了,而商品性林业则主要通过市场取得回报和投入。

2、森林流转政策不同

商品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而公益林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除了国务院有特殊规定的以外,是不能流转的。

3、采伐政策不同

商品林中的用材林按消耗量小于生长量的原则制定森林年采伐限额。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很显然,公益林采伐分为禁伐和抚育、更新采伐两类。

4、划分和批准的权限不同

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地方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其他的防护林、用材林、特种用途林以及经济林、薪炭林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站岗部门根据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组织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面积,不得少于本行政区域森林总面积的30%。经批准公布的林种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应当报原批准公布机关批准。

5、林权权利人拥有的林权不同

商品林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公益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6、征用、占用两类林地的审批权限不同

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或征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hm2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hm2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hm2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7、改变林地用途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而对将商品林改为公益林则没有这样的法律责任。

由以上规定可看出,不根据《森林法》的规定实施林业分类经营,则林业体制和政策保障制度就无法实施,更谈不上完善和发展,所以说分类经营是林业体制改革和政策调整的基础。

二、林权制度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搞好退耕还林,必须切实把握“林权是核心,给粮是关键,种苗要先行,干部是保证”。可见,林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非常必要的,“林权是核心”这一要求对整个林业工作都适用。林权是林业政策的核心。

(一)所有权和使用权

林权就是有关森林资源以及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中国的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而森林资源包括了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个人承包造林。国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的规定支配林木收益。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合同的规定执行。

使用已经沙化的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享有不超过70年的土地使用权。使用已经沙化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治理者还可以享有更长时间的土地使用权。

这里有两点要注意:一是森林资源与森林、林木林地之间的整体和部分之间的关系。森林资源从整体上讲有两种公有制,但对森林、林木各个部分是有多种所有制,包括个人所有制。二是所有权与经营权、使用权之间的区别。从所有权来讲,森林资源整体只有两种公有制。但在通常情况下,国家不可能直接作为经营、管理和利用的主体,实施家庭承包经营后,集体也不直接作为经营、管理和利用的主体,都要以一定的形式提供给单位和个人经营、管理和使用。所有权的具体实现形式是可多种多样的,经营权、使用权主体是多种多样的。

(二)权属保障

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国家保护承包合同规定的各有关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一致,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承包造林合同。这在法律上叫债权保护。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 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通过政府登记、发放进行保护,这在法律上叫物权保护。林权证是公众都要承认的唯一合法的法律凭证,对林地核发的土地证、土地经营权证都不具法律效力。

(三)林权的内涵

林权证持有人到底有哪些实际权利?这是大家最关心的也是最需要搞明白的问题。

国家对属于其所有的自然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个权利分别由国务院和省、地三级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行使。这个权利具体体现在制定各种规划、许可,收取税收和有偿使用费等方面。

经营者、使用者有什么权利?商品林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公益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这个规定夜话说是比较原则的必须结合我国宪法和一系列法律、法规来理解其内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按此规定,人民的权利法律不限制就具有,政府的权利法律不授予就不具有。按此原则,林权权利人拥有以下几项具体权利:

1、采伐利用权

用材林按消耗量不大于生长量的原则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在采伐限额内享有采伐权。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按批准的更新和扬言面积及强度拥有采伐利用权。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是不必申请采伐许可证的,也就是说有完全自由的采伐利用权。其他林木采伐没有限制,只要按合理的原则就可以享有采伐利用权。

2、林中、林下资源的采集利用权

只要不违反动植物保护的相关规定和操作技术规程,林权权利人就拥有采果、采脂等采集利用的权利。

3、补偿权

公益林的经营者有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国家建设工程需要征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因保护生态的特殊要求,将治理后的土地批准互为自然保护区的,批准机关应当给予治理者合理的经济补偿。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

4、流转权、担保抵押权

商品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5、森林景观的开发利用权

法律对此没有任何限制性规定,应该自然具有。

6、品种权

品种权是林权中包含的知识产权。林木新品种的发明人,可按《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申请新品种保护权,在保护期内享有独占权。

除此之外,法律还规定了许多其他行业经营者所不具有的权利,也就是我们常讲的优惠政策。防沙治沙、退耕还林等可以获得财政扶持,免税减税;小材小料加工的增值税可以即征即退;对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在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建设项目占地的可以优惠等。

三、对森林资源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

(一)林地经营管理

国家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必须征占用林地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森林法》在林地管理上的法律地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是一样的。

在林地经营管理活动中,禁止将林地开垦为耕地,并根据生态建设需要实行退耕还林。禁止毁林开垦,毁林采种,毁林采石、采土,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等毁林行为。250以上的坡地应当用于植树种草。沙化土地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在沙漠边缘地带和林地、草原开垦耕地,已经开垦并对生态产生不良影响的,应当有组织地退耕还林。

法律对非法开垦林地和无法征用、占用林地规定了非常严格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对毁林开垦、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30元的罚款。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或者低价承认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批准在沙漠边缘地带和林地、草原开垦耕地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沙化土地的预防和治理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商、指导全国防沙治沙。因此,沙化土地的经营管理活动是林业工作的一部分。

沙化土地的预防以植被建设、保护、管理为核心内容。要营造 保护防护林网,禁止在沙化土地上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保护草原并实行限牧,保证沙区林草植被供水以及在沙区建立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

在治沙实行方面,实行公益性治沙、群众性治沙、部门单位责任治沙和营利性治沙等形式。

防沙治沙实行的是政府行政领导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各级政府承担着组织领导、宣传、表彰、奖励、规划、制定保护制度、移民、配水、限牧、投入、落实优惠政策等责任,并且每年也向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实行政绩考核。

防沙治沙实行一家主管、分部门负责的体制。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防沙治沙组织、指导、监测(包括宏观监测和沙化土地逐块监测),发现土地沙化加剧时,要向当地政府报告,当地政府接到报告后要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有关部门 不采取措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植树造林

关于植树造林、培育森林的法律规范及政策很多,主要有:

1、种子、种苗实行许可和检疫

国家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良种的选育和开发;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审定后要公告;应当审定的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

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发放许可证。生产者按许可证规定的品种、地 点以及规定的生产技术和检验检疫规程进行生产。

种子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除外。

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的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规定本地补充检疫对象,把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凡是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实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在调运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2、义务植树

1981年12月13日,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做出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规定凡是条件具备的地方,年满11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都要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5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值得重视的是,这项决定在宗旨中写道: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建设社会主义、造福子孙的伟大事业,是治理山河、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一项重大战略措施。为了加速实现绿化祖国的宏伟目标,发扬中华民族植树爱林的优良传统,进一步树立集体主义、共产主义的道德风尚,会议决定开展全民宣读义务植树运动。其内涵非常深刻,它的根本目的是要树立一种良好的道德风尚。

3、部门、单位造林绿化责任制

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部门因地制宜地组织造林;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单位负责造林。国家对造林绿化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制,规定了各类造林任务的责任单位。对未按县级人民政府下达的责任通知书要求完成植树造林的,处造林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这是一项含金量很高、力度很大的法律制度。

(四)野生动植物保护政策

中国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对象是有限制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保护的重点是其生存、生长和生活的生态环境,是通过保护其环境来保护野生动植物本身。因此,保护森林也就是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森林法》、《防沙治沙法》等法律中,《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有关的规定应该理解成这些规定之外的规定。要把这些法律、法规、规定联系起来考虑,如建立自然保护区是重要的制度,有关自然保护区的规定最早是在《森林法》第二十四条中做出的,在《防沙治沙法》中有所规定,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也有所规定,绝不能仅仅理解成《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才是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规,或者离开现有这些专门法来制定一部专门的“自然保护区法”,这是不现实的。《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不是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而是根据《森林法》第二十四条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的。

中国对野生动植物管理实行许可制度。因特殊目的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要有繁殖驯养许可证。猎捕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取得狩猎证,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要按照特许证和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期限进行捕猎。采集国家重 点保护的一、二级野生植物要分别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采集证。出口濒危、珍稀野生动植物产品要申领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进出口证明书放行。

(五)森林采伐限额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不得超过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六)木材经营、加工管理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政策

为了实施以大工程带动大发展的战略,国家全面启动了六大林业生态建设工程,为此也补充和调整了部分林业政策。这些补充和调整的林业政策集中体现在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和退耕还林工程中。

(一)天然林保护政策

1、政策背景

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明确要求,加强生态建设,遏制生态恶化,抓好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等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2000年10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了《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 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这标志着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在1998年和1999年试点的基础上正式启动。由此,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进入了一个按规划、有步骤实施的新阶段。

2、政策内容

天然林资源保护政策的内容包括:

(1)全面停止天然林的商品性采伐。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要全面停止对天然林的商品性采伐。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内的禁伐区,必须停止一切采伐活动;限伐区必须严格选择采伐作业方式和控制采伐数量。对于工程区人工林(包括速生丰产林)的商品性采伐问题,在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内,经国家林业局组织力量充分调查研究,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解决。

(2)大力推行个体承包,落实森林资源管护责任制。对于国有林的管护,根据工程区森林分布及地理环境特点,对不同区域和地段,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森林管护:对交通不便、人口稠密,林、农交错地区的林地,采取划分森林管护责任区、实行个体承包、用合同方式确定承包者的责任和义务、明确承包者的权益、实行责权利挂钩的管护经营责任制。

对于集体林的管护,凡是群众愿意承包管护又可进行林下资源开发利用的,可发包给农民个人管护,国家不再投入;凡无林下资源可以开发利用、群众不愿意无偿承包的,国家给予一定数额的管护费,由群众个人承包或当地村组统一组 织管护。

在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森林管护经费方面,长江、黄河工程区每人管护380hm2,每人每年2000元。

(3)妥善解决企业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对下岗进入再就业中心的职工,要与再就业中心发放基本生活保障费和代缴医疗、养老、失业适合保险费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参照企业所在地省会城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对在再就业中心协议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由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直至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畴。

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的基本政策是:对自愿自谋出来的职工,原则上按不高于森工企业所在地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一次性安置费。同时,通过法律公证,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对于一次性安置费补助,长江、黄河工程区按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3倍支付;内蒙古、大兴安岭为每人24000元,吉林、黑龙江为每人22300。对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补助,长江、黄河工程区按有关省规定的标准补助;东北、内蒙古按不同省份标准补助,吉林为每人每月208元,黑龙江为每人每月256元,内蒙古、大兴安岭为每人每月284元。

(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将森工企业养老保险纳入所在地的社会统筹,实行省级管理。对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由社区管理,暂无条件纳入社区管理的地方,由森工企业退休职工专门机构负责管理。为了保证森工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后,由于天然林停伐和木材减产,造成森工企业缴费能力下降产生的缴费缺口,采取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的方式予以解决。对从事森林管护、社会公共事业及下岗分流的职工,企业承担的基本养老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补助,并纳入工程实施方案的资金总量中。

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费补助情况是:长江、黄河工程区按在职职工应发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东北、内蒙古按不同省份标准补助,其中吉林为1450元,黑龙江为1500元,内蒙古为1595元。

(5)对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工程区内宜林荒山荒地造林进行补助,其中封山育林每年每公顷补助210元,连续补助5年;飞播造林每公顷补助50元;人工造林长江上游地区每公顷补助3000元,黄河上中游地区每公顷补助4500元。

此外,国家还对工程区的种苗基础建设、科技支撑体系进行一定的扶持。

(二)退耕还林还草政策

1、政策背景

1999年,四川、陕西、甘肃三省先行启动了退耕还林还草工作。2000年3月,国家林业局、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开展2000年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退耕还林(草)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试点工作在长江、黄河两大流域13个省(区、市)展开,2000年6月又在湖南、河北、吉林和黑龙江四省的部分县扩大试点。针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试点范围偏大、工作衔接不够、种苗供需矛盾突出、林种结构不合理、经济林比重普遍偏大、有些地区由于干旱以及管理粗放造成成活率较低等问题,国务院于2000年9月10日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精神,加强对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的管理,有关部门制定了《以粮代赈、退耕还林还草的粮食供应暂行办法》(计粮办[2000]292 号),下发了《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地区农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03号)。总结前几年实践经验,2002年4月,国务院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实数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10号)。

2、2002年之前政策的内容

(1)国家向退耕户无偿提供粮食。每亩退耕地补助粮食(原粮)标准,长江上游地区为150kg,黄河上中游玩地区为100kg。粮食补助的年限先按经济补助5年、生态林补助8年计算,到期后可根据农民实际收入情况,需要补多少年再继续补多少年。补助要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兑现到农户手中。要保证补助粮食的数量、质量和品种结构。

(2)国家给退耕户适当的现金补助。考虑到农民退耕后医疗、教育等必要的日常开支,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给农民适当的现金补助。按每亩退耕地每年补贴20元安排。现金补助的期限与粮食补助期限相同。现金补助以户为单位发放到农民手中。

(3)国家向退耕户提供种苗补助费。退耕地还林还草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由国家提供每亩50元的种苗补助费,并直接发给农民,由农民自行采购种苗。

(4)对前期工作和科技支撑工作给予补助。退耕还林还草基本建设投资的一定比例由国家给予补助,根据工程情况在年度计划中适当安排。

(5)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应税的退耕地,自退耕之年起,对补助粮达到原收益水平的,国家扣除农业税部分后再将补助粮发给农民;停止粮食补助时,不再对退耕地征收农业税。进行生态林草建设的,按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6)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对地方财政减收给予适当补偿。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的县,其农业税等收入减少部分由中央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7)实行个体承包。按照“谁造林(草)、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将责权利紧密结合起来,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使退耕还林还草真正成为农民的自觉行动。农民承包的退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植树造林以后,承包期一律延长到50年,允许依法继承、转让,到期后还可以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继续承包。

(8)采取多种形式推进退耕还林还草。有条件的地区可本着协商、自愿的原则,由农村造林专业户、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租赁、承包退耕还林还草,其利益分配等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鼓励在有条件的地区实行集中连片造林、种草,鼓励个人兴办家庭林场和草场,实行多种经营。

(9)实行规范的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划设计、按设计施工、按标准验收、按验收结果兑现政策和奖惩。

(10)实行报账制。将退耕还林还草的任务逐级落实到户,由农户按规定的数量和进度进行退耕还林还草,检查验收后,农户凭验收卡领取粮食和现金补助,并逐级报账。

(11)协调政策、统筹安排。实施退耕还林还草的地区,要把退耕还林还草与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等政策措施结合起来,对不同渠道的资金,可以统筹安排,综合使用。要调整农业支出结构,统筹安排使用支农资金。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地区的财政扶持资金可重点用于该地区包括基本农田、小型水利在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农牧民科技培训、科技推广,提高缓坡耕地和河川耕地的生产能力,提高农民的科技水平,促进退耕还林还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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