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新途径_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提高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新途径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提高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新途径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不断加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法规制度建设。目前已初步构建起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冶。现阶段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不仅要追求数量,更要注重提高制度自身的质量,努力实现有“良法”可依。
一、提高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制定水平
“良法”的产生取决于制定水平的高低,如何才能制定出能够解决反腐倡廉工作实际问题,使反腐倡廉工作真正取得实效并经得起实践反复检验的良法呢?这应主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加强理论研究,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
理论研究是一种高级思维过程,它是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事物,分析形势,透过现象看本质。它突破了直接经验的狭隘视野,使理论研究具有全面性、深刻性、普遍性和创造性,并具备对实践的洞察力和预见力,是对社会现象、工作对象的本质和发展规律的理性认识。因此,理论研究对实践具有极大的指导意义,对各种制度建设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也同样离不开理论研究,离不开理论的指导。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中,必须加强理论研究,通过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各种情况、各种现象的研究,透视本质,追究根源,发现规律,以理论创新来推动反腐倡廉制度的创新。特别要增强理论研究的针对性和应用性,坚持务虚和务实想结合,在理论研究成果上出精品,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提供理论基础,使其成为制度建设坚实的理论支撑。
(二)提高立法技术,为制度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立法是一项政治性、专业性、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立法技术的好坏对法规制度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这就要求在反腐倡倡廉法规制度的制定过程中既要注重宏观的立法技术,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严格按立法程序办事,又要注重微观的立法技术,科学地设计法规制度的结构和体例袁准确地表述法规制度规范的内容袁正确地运用规范的法律语言和符号,一部质量好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必然是一部立法技术运用得恰到好处的法规制度。
(三)加强对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组织与领导,并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为制度建设提供组织和物质保障。
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需要有大量的工作人员为法规制度的制定进行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也需要各有关组织和领导的大力配合与支持。特别是正式立法的前期准备工作需要大量的资金做后盾做保障,否则既无法深入到基层,搞好调研,也无法举行听证和专家论证。其它工作也无从谈起,因此,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制定费时、费力、费神。需要组织和物质保障。
二、提升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内容安排的科学化水平
法规制度建设在反腐倡廉工作中具有根本性、长期性、稳定性和连续性,因此,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内容的安排上,必须加快提升科学性,以期达到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现象产生的土壤和条件,不断适应世情、国情、党情的变化。
(一)刚性与弹性相结合,注重刚性。
刚性与弹性应该是一个统一的集合体,是互补的关系,相互依存、相互支撑,从而保证法规制度强力有效。虽然绝对刚性的制度会让制度社会降低活力和生机,但目前,在刚性与弹性之间权衡,更应强调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内容的刚性,因为法律、法规的第一特性就是规范强制性,它明确地赋予人们权利与义务,明确人们“该做什么”和“不该做什么”,从而实现法律的强制制约性和违规惩戒性,以更好地震慑腐败分子。
(二)数量与质量相结合,突出质量。
当前,省部级以上部门制定的反腐侣廉相关制度性规范总计2000多件,但腐败案件仍然多发频发,这说明蓖数量轻质量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反腐倡廉法规制度都是围绕党和园家工作大局制定的,其内容的质量要胜于数量,不能只注重数量而忽视质最。一定要注意防止出现法规制度庸俗主义和搞法规制度形式主义。这里所说的质蹙主要是指反腐工作的执行性,或是说可操作性,这是法规制度的生命力。所以,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内容安排上,一定要实际调查、充分论证,不能只求形式或表面工程,治标不治本。
(三)规范性与效能性相结合.保证效能。
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的特殊时期,许多反腐侣廉法规制度带有过渡性,甚至还存在不规范和难以操作的问题,这样很难保证法规制度的效能性。因此,法规制度的内容必须避免模糊性和随意性。规范与罚则应同时存在于一项法规制度之中,现行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中很多只有“规范”没有“罚则”,最终规
范成了“泛泛而谈”。反腐倡廉的法规制度规定应尽町能量化、具体化、明晰化,避免原则化、抽象化,以对腐败行为起到有效可行的监督、预防和惩处。
三、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后续工作的跟进力度
反腐倡廉法规制度颁布后的宣传、评估和完善清理工作,不仅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更是增强制度科学性、有效性、执行力的重要手段。后续工作头绪较多,错综复杂,这就要求在工作中统筹兼顾,全面推进。
(一)宣传对象要兼顾党内外。
当前,我党廉政建设存在的主要矛盾就是人民对反腐侣廉建设的迫切希望与现实之间的差距,其中不乏宦传不到位的原因。在做好党内教育培训的同时,要把制度宣传教育作为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在党内使广大党员干部领会制度精神、熟知制度内容,在党外使全社会了解我党廉政法规制度建设情况,让群众看到我们在廉政建设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及取得的成绩,纠正其越反越腐败的错觉,增强群众在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感和监督意识。
(二)评估要兼顾检查和反馈。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通过对制度实施情况的系统评估和有关案件剖析,掌握法规制度特别是新发布法规的实施情况,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修订完善提供第一手资料。通过民意调查,用数据和事实说话,问卷设计上要与时俱进,在组织实施上要科学严密,在数据统计上要客观准确,在结果分析上要深入挖掘。这样,由制定、颁布、执行、评估、反馈环节形成一
个封闭的运行系统。
(三)完善清理要兼顾严谨性和时效性。
完善清理工作是常态工作,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为满足反腐倡廉建设的需要,其必然是一个动态的长期的过程。需要细化的要尽快制定实施细则,需要解释的要及时做出权威解释,有明显缺陷的要抓紧修订完善,已经过时的要及时废止。但时效性要以严谨性为前提,否则只会适得其反,没有时效性,完善清理工作的意义也会大打折扣。
四、提升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监督的科学化水平
良好的法规制度如果得不到有效的执行将徒具虚名。由于历史和现实、体制内和体制外等因素,我国在对于法规制度执行的监督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要体现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监督的科学性,就要从监督的制约性、独立性、阳光性三个方面着手。
(一)监督的制约性。
监督是对法规制度执行者的一种监控和管理,因此,首先必须给监督主体适当的权力,以达到对监督客体的监控和管理,进而达到制约的目的。监督需要一种权力来发挥强制作用,离开了强制性,监督就会变得软弱无力。只有监督拥有相应的强制力量,才能使监督对象受监督的约束,监督主体才能进行有效的监督,以此保证法规制度的正常运行。
(二)监督的独立性。
监督在执行过程中还应具有独立性,不受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监督主体一旦失去了这种独立性,就
会蜕变为权力附庸,制约活动就会失去应有的效力。当前党内有党组织之间的监督、党员之间的监督、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党外有人大、政协、人民团体和群众组织以及广大的人民群众和各种大众传媒的监督。不论是党内还是党外,都要建立在其监督的独立性上,才能充分保障其监督主体作用的发挥。
(三)监督的阳光性。
赋予监督主体适当的权力是其运行的重要依据和保证,那么谁来保证监督过程的公平公正呢?阳光是清除腐败最直接、最有效的“杀毒剂”、“防腐剂”,这就需要监督过程的公开。在完善党内监督制度的同时,还要支持和保证党外的监督,尤其是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重视和支持新闻媒体正确开展舆论监督,增强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最大程度地减少权力“寻租”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