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堤护岸林木采伐审核制度_林木采伐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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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堤护岸林木采伐审核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河道管理处堤防科
责 任 人:承办人(A角、B角)、科长、主任
二、审核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9日国家主席第88令,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护堤护岸的林木,由河道、湖泊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护堤护岸林木,不得任意砍伐。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须经河道、湖泊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
三、审核条件和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和标准的予以批准。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经林业部门鉴定,需进行更新、抚育等采伐;
(三)满足防汛抢险和工程建设的需要。
四、所需材料
(一)林木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告、采伐的设计及图纸等3份;
(二)林木所在地林业部门鉴定意见3份;
(三)更新补种等设计3份。
五、受理
承办人(A角、B角)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3、不符合审查条件的,于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审查与决定
受理申请后,承办人(A角、B角)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抚育更新和防汛抢险等情况,提出是否准予采伐并由本人签名的书面建议,经科长审阅后报主任审核;决定批准的,由主任签发采伐护堤护岸林木批准文件,予以公告,并于3日内以适当方式送达申请人。经审议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人。
七、审核时限
护堤护林采伐审核时限为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的,经处主任书面批准后可延长5个工作日。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申请书示范文本在佳木斯政府公众信息网水务局栏中长期公布(http://www.daodoc.com/),审核结果在该网站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佳木斯市水务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佳木斯市水务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