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案(病历)复印复制制度_病案病历复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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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病历)复印复制制度
1、病案属于患者的隐私,根据相关法规,以下几种人员为病案复印的合法人员,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他人员无权复印患者病案。
1.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1.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提供患者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1.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需再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2、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需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经办人员需提供该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及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工作证明。
3、病历复印邮寄制度:申请委托邮寄复印病历的,须在患者出院前告知其主管医师或责任护士邮寄病历要求,在出院结账当天持身份证件及结算发票到病案室办理相关手续,在结账后7-10个工作日寄出。除病历外,如需一并邮寄疾病诊断证明、费用明细清单等请另行说明。
4、可以为申请人复印的病案资料包括:病案首页、出院记录、入院记录、医嘱单、体温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
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
5、复印病案资料经核对无误后,加盖病案室公章证明。
6、复印病案进行登记,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制定日期:年12月修订日期:年6月
2012 2015
《病案(病历)复印复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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