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水区行政事业单位开撤银行账户审批制度_集团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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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区行政事业单位开撤银行账户审批制度

为规范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开撤银行账户的审批程序,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现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开立银行账户的审批范围

(一)区级行政事业单位。

(二)经政府批准成立的相关部门或临时成立的机构单位(如建设中心、管理中心等)。

(三)各镇(街道)政府(指财政所开立的银行账户,不包括镇属的行政事业单位)。

二、提供开立银行账户资料要求

(一)撰写《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书》,内容包括开立账户的原因、文件依据、用途及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二)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帐户开户申请审批表》,并根据单位业务自行选择开户银行,向开户银行领取开户银行帐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单位法人资格证复印件。

(五)机编委批复的行政事业单位机构定编文件(或经政府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上述资料各需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开立银行账户审批程序

(一)申请开户单位持《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分别到主管部门、开户银行加具意见。其中,开户银行意见必须注明银行账户性质和账号。

(二)申请开户单位持《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书》送财政局对口业务股室加具意见后,连同《行政事业单位帐户开户申请审批表》等资料一起送预算股办理审批手续。

(三)预算股根据申请开户单位提交的资料审核加具意见,并送主管局长或局长审核后,通知申请开户单位自行到开户银行及人民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四)银行办理完开户审批手续后,开户单位需将开户申请审批表原件、人行开户许可证和商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后送回财政局预算股备案。

四、撤销开立银行账户程序

单位撤销开立的银行账户,需将商业银行《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后送财政局预算股作注销账户处理。

五、其它

本制度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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