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药品、退货药品管理制度_退货药品管理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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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药品、退货药品管理制度

一、不合格药品的确认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

2、假药、劣药以及“三无”药品。

3、无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的药品。

4、包装说明及其标识内容不符合“药品管理法”和《GMP》规定的药品。

5、其它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二、退货药品的确认

1、滞销药品。

2、有效期在3个月内的药品。

3、厂家根据药品市场反馈或国家指令规定主动要求收回的药品。

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按供货渠道退货的药品。

三、不合格药品、退货药品均应专库或划区单独存放,专门保管,设有明显标记。

四、不合格药品、退货药品要详细记录,包括品名、规格、厂名、批号、数量、来源、检查处理结果、处理日期等。

五、不合格药品的报损、销毁按《药品报损、销毁制度》处理。

六、退货药品要核实退货原因,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报请药械科主任批准,作出妥善处理。

七、退货药品记录应按规定保存三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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