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管理制度_事故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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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和报告制度,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公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事故是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如装油、卸油、运输途中以及停车场所,所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和油品数质量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火灾事故、爆炸事故、人身事故、设备事故、交通事故、质量事故、泄漏事故及偷盗油品等。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又称一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二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一次跑、冒、漏油及油品变质5吨以上10吨以下;一次混油混入量20吨以上100吨以下。
(六)三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000元以1万元以下;一次跑、冒、漏油及油品变质1吨以上5吨以下;一次混油混入量2吨以上20吨以下。
(七)四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6000元以下;一次跑、冒、漏油及油品变质0.5吨以上1吨以下;一次混油混入量1吨以上2吨以下。
以上条款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第五条、当发生火灾事故、爆炸事故、人身事故、设备事故、质量事故、交通事故、泄漏事故及偷盗油品等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要妥善处理
媒体采访,重视舆情控制,建立健全事故新闻发布和媒体应对机制,防止对公司和委托方造成负面报道和影响。
驾驶员或押运员、现场责任人等要立即通过手机、固定电话等向公司领导及交警、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报警,并准确汇报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人员及车辆损伤等情况。说明出事地点、运输货物名称、危害情况,同时向消防119、救护120、交通事故122、治安
110、投保的保险公司(随车保险卡)报告并求援。
第六条、发生事故后的应急处理:
(一)驾驶员、押运员、应根据成品油的性质,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并立即进入临战状态,将发动机熄火,并切断车辆总电源;
(二)抢救伤员,将受伤人员进行必要的施救,并设法移离危险区域等待医疗救护人员前来救援。
(三)指挥周围车辆及无关人员迅速离开,现场隔离50米范围禁止明火,及时堵漏,防止事态扩大;
(四)疏散事故现场周围易燃易爆物品,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五)立即到路口设置警戒(高速公路要在同向来车方向150米外设置警告标志)并迎接救援车的到来。
第七条、公司领导接到报告后,按事故性质的有关规定的要求,向交警及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召开安委会会议,根据事故性质和大小,组织落实人员赴现场;协助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协助保险部门对事故进行理赔,并对事故进行内部调查,认真做好记录,必要时进行拍照、摄相、录音,进行现场取证,验证和核实当事人所报告的各项内容以及事故的损失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以备公司召开事故分析会和事故处理时使用。发生事故的车辆驾驶员应对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司的调查给予积极配合,如实陈述事故的有关情况、提供证据,在没有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未经交通管理部门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或逃离现场。
第九条、事故结束后,发生事故的车辆应根据交通管理部门或公司对事故责任的划分认定和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办理事故结案手续。并向交警处理单位索取事故责任认定书,以此作为公司处理责任人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事故后期处理。公司根据“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原因、认定责任、发文通报、跟踪整改。
第十一条、公司根据事故实际性质、责任及损失大小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
罚。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驾驶人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1、发生主要责任以上的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每次对驾驶人罚款3000-5000元;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每次对驾驶人罚款2000-3000元;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每次对驾驶人罚款1000-2000元;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每次对驾驶人罚款500-1000元;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内的,每次对驾驶人罚款200-500元。
2、负同等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每次对驾驶人罚款2000-3000元;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每次对驾驶人罚款1000-2000元;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每次对驾驶人罚款500-1000元;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每次对驾驶人罚款300-500元;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内的,每次对驾驶人罚款100-300元。
3、负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每次对驾驶人罚款1000-2000元;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每次对驾驶人罚款500-1000元;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每次对驾驶人罚款300-500元;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每次对驾驶人罚款200-300元;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内的,每次对驾驶人罚款100-200元。
4、发生致人重伤与死亡的一般事故,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扣除安全驾驶保证金10000-20000元,并予以解聘。
5、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的责任事故,扣减安全驾驶保证金20000元,并根据实际情况追究事故责任人刑事与民事责任。
(二)一车年累计发生两次负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累计发生三次次要责任交通事故的,则免去该车主驾职务,系同一驾驶人的则解除驾驶人劳动关系。
(三)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驾驶人按下列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1、经调查取证,确系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该驾驶人承担保险公司理赔后多余部分费用的70%;
2、经调查取证,确系驾驶人负主要责任的,该驾驶人承担保险公司理赔后多余部分费用的50%;
3、经调查取证,确系驾驶人负同等责任的,该驾驶人承担保险公司理赔后多余部分费用的30%;
4、经调查取证,确系驾驶人负次要责任的,该驾驶人承担保险公司理赔后多余部分费用的15%;
5、经调查取证,确系驾驶人无责任的,该驾驶人不承担保险公司理赔后多余部分的费用。
第十二条、公司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分析事故原因,明确责任,必要时由公司派人上车对事故进一步分析,并在当月的安全例会上进行案例剖析,达到警
示教育的目的。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后,责任人应第一时间及时、准确、完整向公司进行汇报,任何部门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公司应在事故发生后半小时之内向江苏石油分公司物流中心和宿迁石油分公司进行电话报告;在事故发生后四小时之内,应书面报告《江苏石油分公司公路承运商事故快报》;事故发生后20日内,在处理、调查过程中出现新情况的,要及时补充报告;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事故发生后30日内,必须递交书面调查报告,报告须包含但不限于事故详细经过(包括时间、地点、人员、经过等)、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包括第三方人员)、事故后采取的应急措施、媒体报道情况、事故原因分析及责任界定、事故追究或处理、整改措施等。
第十四条、全年将根据驾驶员的违章记录、是否发生过事故情况以及违反公司规定情况进行业绩考核,并给予考核奖励。
第十五、本制度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个别条款于2013年1月1日修订并执行,2016年11月1日增加新的条款并执行,由公司安委会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