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 公证与律师制度 名词解释 汇总_公正律师制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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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 公证制度 第一章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证律师制度:规范公证证明活动以及进行公证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以及其他公证参与人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公证: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第二章
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是指公证活动的前提、基础和依据,体现了公证活动的性质、任务、职能和活动规律,是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实施公证行为的法律准绳。
合法原则,是指公证机构证明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形式、内容、取得方式及公证程序,都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违反国家政策的公共利益。
回避原则,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不能办理与本人、配偶及他们的近亲属有厉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公证,以防止因不公证而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
事务的人,对其在公证活动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不得泄露,负有保密义务。第三章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第四章(无)第五章
公证书,是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事实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定效力的证明文书。公证书是公证机构活动结果,是公证效力和作用的集中体现。
证据效力,公证书在法律上具有能够直接证明公证所确认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是真实的、合法的效力。第六章
公证职业区域,是指各公证机构之间在不同的区域内办理公证业务的分工和权限。第七章
公证,是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行使证明权的活动,具有社会公信力,因此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应当保证公证对象的真实、合法。
公证法律责任,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业务时违反与公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违反公证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给公证当事人及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公证责任保险,公证机构由于在进行公证时由于存在过错行为给公证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
益造成损害,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公证职业责任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由保险人对公证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金及有关费用给予支付的一种法律制度。
公证的审查核实,公证机构手里公证申请后,在收集有关证据的基础上,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和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了解、查证的活动,审查核实是公证活动中比较重要的环节,是保证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真实合法的关键。
出征,是指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经过审查、核实之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制作并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的行为。
终止公证,公证机构办理公证过程中,由于出现法定事由,致使公证业务无法继续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时,而决定停止办理公证。
拒绝公证,不予办理公证,是指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公证机构发现证明对象不真实、不合法,或有其他违反法律的事由,而拒绝办理公证的行为。
公证复查程序,当事人、公证证明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据此进行审查所适用的程序。
公证期限,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业务应当遵循的期间限度。
公证调解,公证的事项在旅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进行协调、劝说与和解,促使双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公证投诉,当事人对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或者侵犯自己权利的行为,向有关 第九章
涉外公证,公证机构对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依法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涉外民事公证,当事人、证明对象或公证书使用低等因素中至少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涉外因素的民事公证。
认证,指外交、领事机构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构的签名和印鉴属实,或证明前一认证机构认证的签名和印鉴属实的行为,也可称之为领事认证。第十章
民事法律行为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当事人有关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分割合同财产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证明各种与当事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客观事实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法律事件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法律是事件的真实性依法进行证明的活动。正义事实的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没有争议的、客观存在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公证法:国家立法机关为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履行职责,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第八章
保密原则,公证机构机器公证人员,以及其他受公证处的委托、邀请或因植物需要而接触公证证明出征期限,即公证机构从受理公证申请到出具公证书的期间限度。
公证协会,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职业活动进行监督。部门提出,并要求予以处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第十一章
提存公证,是指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进行委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保管,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遗嘱或其他有法律意义的财产、物品、文书,如结婚证书、产权证书、毕业证书等,代为保管,防止丢失或损坏的活动。下篇 律师制度 第十二章
律师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性质、执业条件、职业机构、业务范围,律师的权利和义务、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范体系。第十三章
律师,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制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社会律师,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制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执业人员。
公司律师,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执业人员。军队律师,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军队提供法律服务的现役军人。
法律顾问,律师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以自己的法律专业活动和技能为委托方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
非诉讼法律事务,是指没有纠纷,不需要进行诉讼的法律事务,或者虽然已发生纠纷,但不必要或尚未到法院进行诉讼,仅在当事人之间通过调节或者仲裁解决的法律事务。
律师的权利,是指律师依法享有独立职业的保障,是指法律赋予律师的在依法执业活动中与执业有关保障方面所享有的权利。
律师的义务,是指律师规定的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为一定行为或不得为一定行为的执业行为的范围和限度。
法律援助制度,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律师的法律责任,是指律师在执行职务中因违反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总称。规章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
律师的民事法律责任,律师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执业或因自己的过错,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时而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的刑事法律责任,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因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有关规定,而应当受到的刑事制裁。
第十四章
合伙律师事务所,是指依法设立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同受益、共担风险,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
个人律师事务所,是指由律师个人出资设立并以个人全部资产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
国资律师事务所,原称过半律师事务所,是指国家出资设立,并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第十五章(无)第十六章
律师职业道德,是指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是指调整律师与委托人、律师与仲裁、司法人员、律师同行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
律师的职业秘密,是指律师因其职务活动中所知悉的语气委托人有关且为其委托人不愿透露的事利益冲突,是指律师与委托人存在相反的利益取向,如果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委托人的利益。法律援助,又称法律扶助或法律救济,是指国家对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
律师行业责任,指律师因为违反了行业内部制定的职业道德准则、职业纪律等相关行业规范所要承担的违纪责任,它是律师行业进行自我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第十七、十八、十九章(无)第二十章
易事项的财务、经营、法律等事项,委托人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机构,按照其专业准则,进行的审慎和适当的调查和分析。第二十一章
律师论辩,是指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依据事实和法律确定对案件的见解,反驳对方错误的观点和看法,以便得到正确的认识或者共同的意见,以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而进行言辞交锋的专业活动。第二十二章
法律咨询,是指法律咨询 律师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提出对有关法律法律代书,是指律师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当事人书写有关法律文书的业务活动。公职律师,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或经招聘到上述项。
律师执业,是指依法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并受国家法律及律师行业规范和保护的职务活动。尽职调查,也叫审慎调查,指就股票发行上市、收购兼并、重大资产转让等交易中的交易对象和交律师的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司法行政机关中的律师管理部门对于律师违反和有关律师管理的法规、事务的询问,作出解释或说明,或者提供法律方面的解决一件或者建议的一种专业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