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移民局信访维稳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_维稳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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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移民局信访维稳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
制度
为全面落实信访维稳工作责任制,及时有效地处理信访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扶贫生态移民工程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县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具体规定》(榕党办发【2015】5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经局党组、班子研究决定,在全局范围推行信访稳定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落实信访维稳工作责任制
1、信访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2、实施一把手负责制。局党组书记和局长为全局信访维稳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3、实施一岗双责制。领导班子成员对信访工作负有“一岗双责”的责任,既有做好分管工作的职责,又有肩负做好信访稳定工作的责任,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抓信访促稳定,以稳定促发展。
4、实施首问负责制。各股室一经接访,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信访问题,要责无旁贷地进行解决;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要负责协调,并向来访人员指明决问题的途径和程序,负责向上访人员反映问题的责任部门移交。
5、实施领导班子例会制度。局领导班子及股室要定期分析信访形势,集体讨论决定重要信访事项,例会研究部署
长领导牵头,各股室同志协同解决。
3、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凡涉及到扶贫生态移民搬迁、水利水电移民搬迁、易地移民搬迁及重大改革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一律实行信访提前介入,充分发挥联席会议职能作用,对群众接受度进行综合评估,以减少各类矛盾的发生和发展;凡是突发性、集体上访案件,必须由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集体讨论解决,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提出处理意见,确保各类上访案件能够得到根本性的解决。
4、加大对无序上访人员的处置力度。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接访人应对无序上访人员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汇报,控制事态,稳定上访人员情绪,防止事态扩展。
三、严格信访维稳工作责任追究制
1、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对象: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具体经办人。
2、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方式:责令说明情况,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具体经办人给予通报批评:
(1)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事先不知情,缺乏工作预案和应对措施,致使发生越级访或集体访的;
(2)群众到本单位、集体上访,责任单位领导不出面接待,对群众反映的符合法规、政策应当解决的问题不及时
上交矛盾,引发越级访的;
(4)对本部门和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信访问题,不及时上报妥善处理,造成重大影响的;
(5)对群众的无理要求或过高要求,乱开口子,乱表态,作无原则让步,造成工作被动或引发连锁反应的;
(6)对上级有关部门或有关领导批示交办、立案交办及有关部门转办的重点信访案件,不认真调查处理或查处不力,致使群众到区、市、赴省、进京上访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实行诫免谈话:
(1)对不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信访工作的重要部署和指示,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无序越级上访较为突出的;
(2)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无动于衷、敷衍塞责、处理不妥,导致矛盾激化,发生严重的异常信访行为或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3)群众到上级集体上访后,对上级的处理意见不落实,造成群众重复到上级或越级到市赴省进京集体上访的;
(4)对当地重大、异常信访问题或老上访户工作不力或处置不当,引发群众到区、市或越级赴省、进京缠访滋事,造成恶劣影响的;
(5)对上级有关部门或有关领导批示交办、立案交办及有关部门转办的重点信访案件,不认真查处,上报的材料避重就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查办不实,后果严重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