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B超检查管理制度_孕妇b超检查管理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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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B超检查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确需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到指定的医疗机构-露林医院进行诊断,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出具医学诊断结果。

二、对孕妇进行B超检查,进行孕妇B超检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医师在场,并在孕妇B超登记本上实行双签字。

三、建立孕妇B超检查登记本,做到如实填写、整洁、清楚、不涂改。所有的B超仪登记备案,有专人负责。

四、B超室门口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醒目标牌,设立举报箱和公布举报电话号码。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一经查实,将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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