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构想_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构想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构想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应当在借鉴国外业己存在,并行之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研究制订,它应该既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又能监管银行经营,以确保金融机构不滥用存款保险制度去进行过度风险经营,把银行的信用风险降低到最小,促进银行业的稳定发展,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转。
(一)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立
世界各国(或地区)存款保险制度的设立,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政府出资创办并管理;二是政府与银行共同出资创办与管理;三是由银行业出资创办行业性质的存款保险。由政府出资创办并管理的存款保险机构,其优点是便于财政部的领导,有很大的权威性,但政府独资建立存款保险机构会进一步加重国家财政压力,也不利于调动各大银行参与的积极性。如果存款保险机构完全由银行业自行出资创办,则有助于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但不利于提高存款保险机构的信誉和宏观调控能力,并且不利于政府的介入。鉴于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性,采用政府出资组建的形式比较好。存款保险机构可以作为新成立的银监会的下属机构,其业务活动接受银监会的监督和控制。这样,可进一步完善银监会的金融监管工具,强化其监督能力。至于资金问题,则可以考虑通过增发特别国债来予以解决。
(二)存款保险的对象
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大多数是以典型的“领土论”为基
本原则,即保险对象的确定以其所在空间地域为原则。我们在上文也提到,大多数国家的存款保险的对象包括本国的金融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在本国的分支机构。因此按照这一原则,存款保险对象应包括本国领土内的全部存款金融机构以及合资、外资金融机构。区域性的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及信用合作社规模较小,经营风险十分巨大。因此,存款保险对象至少应包括上述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银行及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也应当成为存款保险机构的投保人。
(三)存款保险的范围
目前,居民储蓄是我国商业银行资金的主要来源。截止到2003年3月末,我国居民储蓄存款共计102024亿元,占银行存款的52%(详见附表,下同),1988年、1993年的两次“挤兑”风潮已是对我国银行业的考验,因此,保险重点应是居民储蓄。其次是企业存款。我国企业存款65720亿元,占金融机构存款总额的34%。这两部分存款占金融机构存款总额比重高达86%以上,这两部分存款有了保障,银行压力就将大为减轻。由于我国居民的金融风险意识尚不很强,在保险金额上不宜实行全额保险,而应采取比例与最高限额方式,促使储户对银行的经营进行监督。同时,要实行实名制储蓄,这既可以防止存款过分集中于大银行,又可对存款人的存款来源进行合法监督。
(四)存款保险的参与方式
现阶段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可以考虑采取强制与自愿相结
合的方式,要求所有除四大国有银行业机构参加人民币存款保险。这是因为在中国,行业自律比较差,加之我国居民及银行的风险意识不强,一旦采取自愿参加的形式,许多银行为了降低经营成本极有可能不参加存款保险,这样,存款保险制度就达不到预期的目的,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因此,应当强制这些中小银行参加存款保险;而作为国有银行的四大商业银行,在老百姓中的信誉本来就很高,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它们来说,意义不是很大,因此对加入存款保险并不热心,甚至有抵触情绪;另一方面,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由于历史原因背上了很重的包袱,提高资产质量的任务本已十分艰巨。如果再强制其参加存款保险,势必增加其经营成本,增加其提高资本质量的难度。这不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也与我们设立存款保险的初衷相悖。因此,我国存保险制度应采取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保险方式,这样也可确保所有的银行业机构在同一水平上竞争,有利于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五)存款保险的赔偿方式
关于存款保险的标的和金额,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不同国家(或地区)制定了不同的政策,但存款保险的赔偿基本上有两种方式:一是全额赔偿,二是部分赔偿。针对目前我国储蓄存款的规模、结构与自有资金较少的现状,遵循保护小额存款、促进存款增长、稳定金融市场的原则,规定保险理赔的最高额。根据上文提到的存款保险与人均GDP的关系以及我国的实际情况,这一
最高理赔额可以暂定为10万元。在这一额度内给予100%的赔偿。超过最高点的增加额按递减比例赔偿。这种全额赔偿与部分赔偿相结合的方式,可以促使大额存款人谨慎选择银行,从外部督促银行加强安全性,促使其稳健经营。
(六)保险费率的确定
关于保险费率的确定,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不同国家(或地区),没有统一的标准,长期以来,西方各国均实行固定存款保险费率制度,保险金额取于存款总额,而与银行自身的经营与资产风险无关。固定存款保险费率虽然简便易行,但是在风险控制方面存在着天然缺陷。保险费率应当体现银行经营的风险,实行差别费率,经营好的银行和经营差的银行在保险费率上应该不一样,而且,实行差别保费费率可以促进银行加强自身业务和风险控制,提高资本充足比率,增强资产流动性,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浮动保险费率取代固定保险费率已成为存款保险公司费率的发展方向,为此,我国在确定保险费率时,应依银行经营的风险程度和存款类型的不同实行差别费率,这样还可以减少商业银行因参加存款保险而产生的道德风险。根据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估来确定不同的浮动保险费率,对风险程度较大的银行实行较高的保险费率,增加其经营成本,强化银行的风险意识,促使银行稳健运营。
总之,存款保险体系的建立对于维护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它的建立将会有助于我国金融改革的进一步
深化,为实现党中央建立全面小康社会的战略构想提供有力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