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及其利弊分析_存款保险制度的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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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及其利弊分
析(1)
一 存款保险制度的兴起及其传播存款保险制度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始于 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当时为了挽救在 经济 危机的冲击下已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美国国会在 1933 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作为一家为银行存款保险的政府机构于1934年成立并开始实行存款保险,以避免挤兑,保障银行体系的稳定。目前,运作 历史 最长、影响 最大的是1934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
鉴于FDIC对稳定美国金融体系和保护存款人利益等方面的明显成效,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上相继发生了一系列银行危机与货币危机,促使许多国家政府在借鉴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着手建立或改善已有的存款保险制度。有人甚至将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看作是真正意义上的 现代 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几乎所有的国家从一开始就建立了国家层面上的存款保险。而且,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强制要求所有存款机构全部加入保险体系的越来越多并成为主流形式。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作用
1、保护存款公众的合法利益,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保证银行对存款人存款的支付,最大限度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有利于提高存款人对银行的信任度。
2、可以减轻政府或中央银行在银行倒闭中承担的风险。存款保险制度使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压力得到缓解,从而有利于货币政策实施的独立性、有效性。
3、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作为一国中央银行进行金融监管的补充手段和重要的信息来源,从而有助于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