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制度_特种设备运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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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兴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编 制:李彧豪
审 核:刘龙太
批 准:
发布日期:2007年3月1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3日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的特种设备能得以正常运转,杜绝由设备管理而造成的安全事故,根据国家、建设部有关特种设备管理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提到的特种设备,是指国家、建设部规范所指的用于建筑施工的特种设备。
第三条 本制度所提到的设备管理的责任部门为物资设备部、施工安全部,同时接受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小组的监督。
第三章 设备的采购
第四条 公司所有特种设备的采购均根据施工安全生产的要求,由物资设备部完成。
第五条 凡采购特种设备均应对供货单位进行严格的评审,其评审要求如下:
1、审查生产厂家与其相应的生产条件、技术力量和产品的检测控制手段。
2、索取报提供产品的国家认可、核准范围内有效证明和产品合格证,整机检验报告,安全装置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3、不得销售或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4、采购二手设备时,必须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设备的技术指标及安全性能进行鉴定,确认合格后方可购买,且买卖
双方应办理好有关技术档案交接手续。
第六条 特种设备采购完成到达施工现场后,应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安全人员对所采购的设备进行至到场验收,以确认设备是否与生产厂家设备技术档案相符合,到场验收合格后,设备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 凡大型设备投入使用前,均应由生产厂家进行设备调试、试运行,公司还应选派人员参加生产厂家的设备操作培训。
第三章 安装、维修保养与改造
第八条 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安装、维修保养、发行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资格认可,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以承担认可项目的业务。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者分包。
第九条 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公司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条 安装、大修、改造后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经公司自检合格后,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办理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一条 安装、大修、改造的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公司必须将施工的技术文件和资料等,存入该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施工安全部必须对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的使用必须使用有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特种设 备。对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申请相应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第十三条 公司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相关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并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十四条 施工安全部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等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必须保证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时,再次使用前,施工安全部必须组织相关专业的员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必须消除法影响安全的隐患。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工作。无资格证人员一律不得操作特种设备。第十七条 各项目部必须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的维修保养。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
第十八条 各项目部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
行。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十九条 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寿命期限要求的特种设备或者零部件,应当按照相应要求予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应当向负责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必须采取紧急求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监督、监察与监督检验
第二十一条 施工安全部必须根据各项目部的实际情况,按照上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安排,对特种设备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进行现场安全监察过程中,发现存在危险品及问题的,责令相关部门立即改正,必要时向其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并督促其及时予以解决。
第二十二条 如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施工安全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报告、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期限逐级上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的管理还应当适用于公司的《设备安全管理 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施工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