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纪委谈话制度_纪检监察廉政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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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纪委谈话制度
为贯彻从严治警方针,强化对公安机关广大民警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推动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胡锦涛总书记关于“积极推行谈话制度”的重要指示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有关精神,结合公安机关实际,实行公安机关纪委(纪检组,下同)谈话制度。
一、指导思想
公安机关实行纪委谈话制度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和从严治警的方针,按照建设过硬班子、纯洁公安队伍、树立良好警风、严格公正执法的要求,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实行监督关口前移,切实加强对公安民警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有效预防违法违纪和腐败现象,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谈话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各级公安机关纪委按照逐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二、谈话的类型及对象
(一)公安机关纪委负责人同本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和下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谈话。谈话对象为本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包括派出机构,下同)和下一级公安机关的正、副职领导干部。(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谈话对象为本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和下一级公安机关新提拔(交流)的正、副职领导干部。(三)诫勉谈话。谈话对象为发现有苗头性问题,或者经核查确有违纪事实,但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和民警。
三、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公安机关纪委负责人同本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和下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谈话的主要内容:
1、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本人遵守党纪政纪,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公安机关决定、命令和工作部署的情况;
2、领导干部本人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及其他廉洁自律规定,向广大党员干部作出并履行廉政承诺的情况;
3、领导班子及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4、领导班子及本人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接受党内外监督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等方面的情况;
5、需要向谈话对象所在部门或地区及领导班子成员提醒和共同研究解决的问题;
6、对改革和加强公安机关反腐倡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新思路、新举措以及对纪委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
1、按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结合岗位工作实际,对新提拔(交流)领导干部提出正确对待和行使权力、廉洁从政的要求;
2、根据新提拔(交流)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有针对性地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一岗双责”的要求;
3、听取谈话对象对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三)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1、对发现有苗头性问题的领导干部和民警,要向其转告群众和有关部门的反映,明确指出应注意和防止的问题。
2、对经核查确有违纪问题但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要明确、具体地指出其所犯错误,严肃认真地提出批评,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纪律教育,并帮助其分析原因、认识危害,明确提出改正错误的要求。对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要严格依法依纪处理,不得以诫勉谈话代替纪律处分。
四、谈话的分工
纪委书记负责同本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和下一级公安机关正职领导干部进行谈话;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室、处)局长(主任、处长)、副局长(副主任、副处长)负责同本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副职和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副职进行谈话。对其他民警的诫勉谈话,由办理案件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实施;必要时,纪委可委托诫勉谈话对象所在单位的负责人进行谈话,受委托进行谈话的人员要及时将谈话情况报告纪委。
五、谈话的组织实施
(一)谈话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严格审批程序。实施谈话由纪委提出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党委主要领导批准。
(二)纪委应主动与政工部门沟通,了解谈话对象的有关情况。政工部门应将新提拔(交流)领导干部情况及时通报纪委。谈话时,政工部门要派人参加。
(三)谈话方式以个别谈话为主,必要时也可进行集体谈话。(四)实施谈话前,要认真收集、汇总谈话对象所在部门或地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领导班子成员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情况,研究拟定谈话提纲,并提前将谈话的内容、时间、地点、谈话人等通知谈话对象所在单位,由单位转告谈话对象。(五)谈话对象接到通知后,应按要求认真进行准备,按时参加谈话,如实汇报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六)谈话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实施公安机关纪委负责人同本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和下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谈话,要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等情况,交换意见,研究问题,增进共识,推动工作。实施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要有针对性地提出廉洁自律的要求,使谈话对象增强廉政勤政意识。实施诫勉谈话,要从帮助、爱护犯错误或者有苗头性问题的领导干部和民警出发,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使谈话对象真正认识和改正错误,纠正苗头性问题,防止发生或者再次发生违纪问题。谈话要采取同志式、平等的方式进行,尊重和保障谈话对象的权利,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七)谈话要做好记录,形成谈话纪要,谈话记录、纪要和有关材料要存档备查,注意保密。
六、实施谈话后的相关工作
(一)实施谈话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本级公安机关党委,通报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及有关政工部门。
(二)对谈话对象汇报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规定、落实上级公安机关工作部署等方面的情况,特别是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纪检、监察、督察、政工等部门要加强跟踪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三)对谈话中反映出来的违法违纪线索,要认真核查处理;对谈话对象提出的改进和加强纪委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对待和办理,及时反馈办理情况;对反映出来的带有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纪委要研究提出对策措施,协助党委并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以解决。诫勉谈话对象拒不参加谈话、拒不改正错误或谈话后继续违犯纪律的,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可视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作出组织处理。
(四)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实行纪委谈话制度的情况要定期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纪委(纪检组)应分别于6月底和12月底将半年和全年实施谈话的情况汇总后径报公安部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