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_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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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

按照省、市、县政府和纪委的工作要求,建设职权有据、配臵科学、制约有效、程序严密、裁量规范、运行公正、监督到位、责权统一、追究严格的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体系,我局针对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职能制定了14项制度,现将《临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范机关权力运行制度汇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一0年 月 日 

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目录

1、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制度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初审制度

3、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颁发制度

4、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制度

5、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初审制度

6、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颁发制度

7、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审批制度

8、行政征用制度

9、行政处罚制度

10、行政强制制度

11、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与竣工验收审批制度

12、局务会制度

13、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制度

14、违反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制度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安监一股、安监二股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分管领导、局长和局务会出席人员。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号)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以及含有非煤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三)省、市安监局委托。

三、初审条件和标准

(一)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3、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其他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8、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有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9、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0、对作业环境安全条件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11、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露天边坡、人员提升设备、尾矿库、排土场、爆破器材库等易发生事故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登记档案和检测、评估报告及监控措施;

12、制订井喷失控、中毒窒息、边坡坍塌、冒顶片帮、透水及坠井等各种事故以及采矿诱发地质灾害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13、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二)金属与非金属露天矿山开采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附图。图纸包括地质地形图、采场工程平面布臵图和采场剖面图;

2、露天矿山应当采剥并举、剥离先行并由上而下分台阶开采,严禁掏采;

3、台阶高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其中最大开采高度小于五十米、年开采总量小于五十万吨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自上而下分层、按顺序开采,分层高度根据岩性确定,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六米,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二十米;

4、爆破器材管理、爆破安全距离和爆破作业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

5、危险性较大的矿用起重、运输、提升、排水等机械设备应当有定期检验报告,且该报告须在检验有效期内;

6、露天采场的总出入沟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业场地等处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深凹露天采场有专用防洪设施;

7、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臵高度、平台宽度,以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臵高度,应当符合设计规定;

8、排土场有可靠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以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

(三)金属与非金属地下矿山开采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符合实际情况的附图。图纸包括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和工程地质图)、矿山总平面布臵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和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避灾线路图等;

2、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得小于三十米,矿井的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各个采区(盘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有保障行人安全的梯子间;

3、矿井应当采取机械通风,其风质、风量、风速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开采与煤伴生、共生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床的通风条件,应当符合煤矿开采有关安全规程要求;

4、矿井提升运输系统有防过卷、防跑车、防坠等安全保护装臵,提升运输设备应当有定期检验报告,且该报告须在检验有效期内;

5、矿井井口的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一米以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臵防水闸门,有水害防治措施,井下主要排水设备的型号和数量应当满足井下排水的要求;

6、爆破作业必须有设计和作业规程,有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的安全预防措施,爆炸物品有严格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并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

7、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其主要运输巷道应当布臵在岩层或者不易自然发火的矿层内,并采用预防性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

8、设计中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9、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臵高度、平台宽度,以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臵高度,应当符合设计规定;

10、排土场有可靠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以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

(四)尾矿库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尾矿库初期坝轮廓尺寸符合设计要求,无明显沉陷、滑坡、裂缝、流土和管涌,运行工况正常;

2、尾矿堆积坝整体外坡坡比不得陡于设计规定值,部分高程堆积坝边坡过陡的,不得出现局部失稳,并满足坝体稳定安全系数和渗流控制要求,无明显沉陷、滑坡、裂缝、流土、管涌,外坡坡面无沼泽化和较多(大)的冲沟,运行工况正常,在堆积坝整体外坡坡比陡于设计规定值时,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稳定性分析,其分析方法和分析结论应当满足规范要求;

3、尾矿坝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必须满足规范要求;

4、尾矿库排水设施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对出现的堵塞、坍塌、裂缝、变形、腐蚀或磨蚀、漏砂等现象采取治理措施,运行工况正常。

四、所需材料

(一)非煤矿山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5、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6、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7、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8、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9、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

10、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二)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属独立生产系统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4、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5、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7、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8、提交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的文本以及作业安全规程、各工种操作规程和其他规章制度的目录。

五、初审与决定

(一)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是否进行现场审查建议,报局分管领导审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二)需要进行现场审查的,由分管领导确定承办人组织现场审查组(包括安全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拟制现场核查意见,审查组所有成员以及申请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安全专

家独立出具审查意见。如需整改的,要在申请单位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

(三)承办人根据书面审查意见和现场审查意见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查,分管领导审查后,报局长、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四),集体讨论同意的,由局长签署意见,局长无法审批的,由其授权的人员审批。

(五)对集体研究同意的,自同意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对集体不同意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初审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的决定(补正材料和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特殊情况经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可适当延期,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原因及时告知当事人。(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的法定时限为45个工作日)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在临武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daodoc.com)长期公示。

初审结果在该网站公示、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

执行《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制度》。

九、责任追究

执行《违反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制度》。

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流程图。(见附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初审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危化品烟花爆竹监管组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分管领导、局长和局务会出席人员。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经营销售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甲种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乙种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 9

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成品油的经营许可纳入甲种经营许可证管理。”

(三)省、市安监局委托。

三、初审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予以审批: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所需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安全评价报告;

(三)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四)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六)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初审与决定

(一)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和是否进行现场审查建议,报局分管领导审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二)需要进行现场审查的,由分管领导确定承办人组织现场审查组(包括安全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拟制现场核查意见,审查组所有成员以及申请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安全专家独立出具审查意见。如需整改的,要在申请单位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

(三)承办人根据书面审查意见和现场审查意见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查,分管领导审查后,报局长、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四),集体讨论同意的,由局长签署意见,局长无法审批的,由其授权的人员审批。

(五)对集体研究同意的,自同意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对集体不同意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初审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的决定(补正材料和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特殊情况经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可适当延期,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原因及时告知当事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的法定时限为30个工作日)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在临武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daodoc.com)长期公示。

初审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示、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

执行《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制度》。

九、责任追究

执行《违反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制度》。

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初审流程图(见附件)。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颁

发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危化品烟花爆竹监管组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分管领导、局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三款:“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条第一、四款:“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三、颁发条件和标准 无

四、所需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三)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免于提交本条第(四)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五、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三)承办人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报分管领导审核,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决定。

(四)决定颁发备案证明的,由局长审批,局长无法审批的,由其授权的人员审批。

(五)决定颁发备案证明的,应当当日发给备案证明;决定不颁发备案证明的,应当在当日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颁发时限

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后当日发给备案证明。(补正材料时间不计算在内)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在临武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daodoc.com)长期公示。

颁发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示、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

执行《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制度》。

九、责任追究

执行《违反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制度》。

十、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颁发流程图(见附件)。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危化品烟花爆竹监管组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分管领导、局长和局务会出席人员。

二、初审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处臵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

在征得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需要到场

审查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审查。”

三、初审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予以审批:

(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所需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

(三)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七)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合格证明材料(复制件);

(八)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九)厂区设计图纸;

(十)公安部门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厂周边安全距离的审核意见。

五、初审与决定

(一)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是否进行现场审查建议,报局分管领导审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二)需要进行现场审查的,由分管领导确定承办人组织现场审查组(包括安全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拟制现场核查意见,审查组所有成员以及申请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安全专家独立出具审查意见。如需整改的,要在申请单位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

(三)承办人根据书面审查意见和现场审查意见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查,分管领导审查后,报局长、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四)集体讨论同意的,由局长签署意见,局长无法审批的,由其授权的人员审批。

(五)对集体研究同意的,自同意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对集体不同意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的决定(补正材料和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特殊情况经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可适当延期,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原因及时告知当事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的法定时限为45个工作日)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在临武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daodoc.com)长期公示。

拟审批情况和审批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示、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

执行《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制度》。

九、责任追究

执行《违反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制度》。

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流程图(附件)。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初审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危化品烟花爆竹监管组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分管领导、局长和局务会出席人员。

二、初审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处臵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与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发证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四)市安监局委托。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予以审批: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三)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六)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七)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八)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所需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证明;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制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清单;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五)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示意(或者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

施平面(或者设计)图;

(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

(七)配送服务能力及配送车辆情况说明;

(八)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初审与决定

(一)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是否进行现场审查建议,报局分管领导审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二)需要进行现场审查的,由分管领导确定承办人组织现场审查组(包括安全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拟制现场核查意见,审查组所有成员以及申请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安全专家独立出具审查意见。如需整改的,要在申请单位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

(三)承办人根据书面审查意见和现场审查意见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查,分管领导审查后,报局长、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四)集体讨论同意的,由局长签署意见,局长无法审批的,由其授权的人员审批。

(五)对集体研究同意的,自同意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对集体不同意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的决定(补正材料和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特殊情况经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可适

当延期,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原因及时告知当事人。(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颁发的法定时限为30个工作日)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在临武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daodoc.com)长期公示。

初审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示、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

执行《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制度》。

九、责任追究

执行《违反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制度》。

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审批流程图(见附件)。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危化品烟花爆竹监管组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分管领导、局长和局务会出席人员。

二、初审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处臵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与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发证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予以审批:

(一)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三)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四)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所需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二)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

(三)乡镇派出所、乡镇人民政府、县消防大队的意见。

五、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是否进行现场审查建议,报局分管领导审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二)需要进行现场审查的,由分管领导确定承办人组织现场审查组(包括安全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拟制现场核查意见,审查组所有成员以及申请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安全专家独立出具审查意见。如需整改的,要在申请单位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

(三)承办人根据书面审查意见和现场审查意见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查,分管领导审查后,报局长、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四)集体讨论同意的,由局长签署意见,局长无法审批的,由其授权的人员审批。

(五)对集体研究同意的,自同意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对集体不同意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的决定(补正材料和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特殊情况经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可适当延期,延长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并将延期原因及时告知当事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颁发的法定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在临武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daodoc.com)长期公示。

审批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示、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

执行《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制度》。

九、责任追究

执行《违反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制度》。

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审批流程图(见附件)。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危化品烟花爆竹监管组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分管领导、局长和局务会出席人员。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及其作业场所符合前两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方可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5号)要求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增加原由卫生部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予以审批:

(一)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取得营业执照;

(二)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应采取下列职业卫生防护管理措施:

1.设臵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岗位责任制,制定职业病危害申报、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监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保养、个体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应急救援、事故报告等职

业卫生管理制度,编制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3.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人员,必须接受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估,并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5.为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并指导、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使用;

6.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存在的职业病危害。

(三)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作业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不得住人;

2.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3.作业场所设臵有效的通风装臵;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臵自动检测报警装臵和事故通风设施;

4.高毒作业场所设臵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四、所需材料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许可证申请书(一式3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通知(复印件);

(三)设臵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四)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名录;

(五)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人员的培训证明;

(六)使用有毒物品名单、数量;

(七)职业卫生安全审计报告及评审结论;

(八)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回执。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是否进行现场审查建议,报局分管领导审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二)需要进行现场审查的,由分管领导确定承办人组织现场审查组(包括安全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拟制现场核查意见,审查组所有成员以及申请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安全专家独立出具审查意见。如需整改的,要在申请单位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

(三)承办人根据书面审查意见和现场审查意见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查,分管领导审查后,报局长、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四)集体讨论同意的,由局长签署意见,局长无法审批的,由其授权的人员审批。

(五)对集体研究同意的,自同意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对集体不同意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特殊情况经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长

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原因及时告知当事人。(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的法定时限为45个工作日)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在临武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daodoc.com)长期公示。

拟审批情况和审批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示、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

执行《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制度》。

九、责任追究

执行《违反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制度》。

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审批流程图(见附件)。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行政征用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各执法股、室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分管领导、局长和局务会出席人员。

二、征用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臵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三、行政征用的条件

县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在组织应急救援时,可以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四、征用程序

(一)承办人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情况,确定需要征用的物资财产类别和拟征用单位和个人,并报局分管领导初步审核。局分管领导初步审核后,立即报告局长审批。(时间允许可召开局务会确定)

(二)经局长批准实施行政征用的,由承办人当场下达行政征用决定和征用清单,由当事人核对并签字,同时告知当事人征用理由和联系人、联系方式。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征用,并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征用决定,送达当事人。

(三)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由承办人组织返回被征用的物质财产。

物质财产被征用后毁坏、灭失的,由承办人按照有关规定提

出初步补偿意见,经局务会讨论同意后,由局长审批。局长审批后,承办人应根据审批意见,予以补偿,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征用处理时限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被征用的物质财产未毁坏、灭失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返还。被征用的物质财产毁坏、灭失的,应在20个工作日予以补偿。

六、公开公示

本制度在临武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daodoc.com)长期公示。

依法作出的行政征用决定在该网站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七、监督检查

执行《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制度》。

八、责任追究

执行《违反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制度》。

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行政征用流程图(见附件)。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各执法股、室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分管领导、局长和局务会出席人员。

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处罚范围和处罚标准

见《临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四、行政处罚程序

(一)立案

1.立案条件:(1)有明确的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2)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3)属本行政机关法定职权;(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发现或者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持续状态。

2.立案程序:承办人A 对拟立案调查的违法案件进一步了解确认,需要立案查处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3.立案时限: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进行异地执法或需立即查处的,执法人员可以先行调查取证,5个工作日内补填《立案审批表》。

(二)调查取证

分管领导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深入、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取证。向当事人和证人取证要制做《调查询问笔录》,并运用现场勘验、抽样取证、现场拍照等方式进行取证。及时制作《勘验检查笔录》、《抽样取证凭证》、《鉴定意见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证据资料。

(三)告知和听证

1.告知:案件调查结束后,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由承办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并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承办人应当充分听取陈述、申辩意见,并制作笔录。承办人根据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意见,对确需变更原拟处罚决定的,重新提出案件处理意见;在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不足以变更处罚意见的情况下,继续履行行政处罚程序。

拟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听证权,并按照法定方式送达。

2.听证:

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申请的,由办公室依照法定程序下发《听证会通知》,主持召开听证会。听证会结束后,办公室应当

填写《听证会报告书》(附听证笔录),提出听证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查。承办人应对确需变更原拟处罚决定的,应重新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四)审核

履行完告知、听证程序后,在法定期限内,承办人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分管领导审核,形成审核意见。

(五)审批决定

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长审批。拟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提请局务会审议决定。经局务会审议同意后,由局长签批。

(六)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由承办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执行

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执法股室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结案

承办人 对已执行完毕的案件,填写《结案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九)归档和备案

结案后,承办人B应及时整理案件资料,按照局统一案卷归档要求,使用统一卷宗进行立卷归档,属重大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备案。

五、处罚决定时限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可适当延期,但

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郴州市安全监督管理局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六、公开公示

本制度在临武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daodoc.com)长期公布。

处罚结果在该网站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七、监督检查

执行《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制度》。

八、责任追究

执行《违反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制度》。

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流程图(见附件)。

安全生产查封、扣押行政强制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各执法股、室

责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分管领导、局长和局务会出席人员。

二、强制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1.能够修理、更换的,责令予以修理、更换;不能修理、更换的,不准使用;

2.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现场处理措施;

3.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经核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设备、设施、器材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解除查封或者扣押。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可

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查封、扣押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不能保障安全生产且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

四、强制措施及程序

(一)承办人在日常监督检查和查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时,对发现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拟进行查封和扣押的,应立即报告分管领导。

(二)经分管领导批准实施查封、扣押的,由承办人当场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制作查封、扣押清单,由当事人核对并签字。被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需要技术鉴定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

(三)承办人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和技术鉴定结果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分管领导提交局务会议讨,执法股室根据局务会讨论意见,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能够修理、更换的,责令予以修理、更换;不能修理、更换的,不准使用;

2.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现场处理措施;

3.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经核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设备、设施、器材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解除查封或者扣押。

五、处理时限

被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应当在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六、公开公示

本制度在临武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daodoc.com)

长期公布。

查封、扣押行政强制决定在该网站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七、监督检查

执行《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制度》。

八、责任追究

执行《违反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制度》。

附:安全生产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流程图(见附件)。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

验收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安监一股、安监二股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分管领导、局长和局务会出席人员。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三)《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建设项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二)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

(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负责;

(四)安全设施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五)《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五条:“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予以审批:

1.设计审查:

(1)安全预评价报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承担,经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并在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2)安全设施设计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并经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审查通过;

(3)主要灾害防治措施符合规定;

(4)安全设施设计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

(5)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2.竣工验收:

(1)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承担,经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并在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2)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能满足正常生产和使用;

(3)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相应资格。

四、所需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设计审查:

(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1份);

(2)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1份);

(3)安全预评价报告书(1份);

(4)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1份);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批书》(4份)。

2.竣工验收:

(1)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1份)

(2)经审查合格的安全设施设计及重大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1份);

(3)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1份);

(4)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1份);

(5)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1份);

(6)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证复印件(1份);

(7)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1份);

(8)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批书(4份)。

五、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是否进行现场审查建议,报局分管领导审定。材料不齐全或不

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二)需要进行现场审查的,由分管领导确定承办人组织现场审查组(包括安全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拟制现场核查意见,审查组所有成员以及申请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安全专家独立出具审查意见。如需整改的,要在申请单位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

(三)承办人根据书面审查意见和现场审查意见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查,分管领导审查后,报局长、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四)集体讨论同意的,由局长签署意见,局长无法审批的,由其授权的人员审批。

(五)对集体研究同意的,出具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审查意见和竣工验收批复,并在 2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对集体研究不同意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特殊情况经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原因及时告知当事人。(法定时限为30日)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在临武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daodoc.com)长期公示。

拟审批情况和审批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示、公告不少于7个

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

执行《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制度》。

九、责任追究

执行《违反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制度》。

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与竣工验收审批流程图(见附件)。

局务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临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议事规则和程序,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确保依法、规范行使权力,特制定局务会制度。

第二条 局务会内容:

(一)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省、市、县政府重要指示和局党组会议精神;

(二)贯彻国家、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要事项决议,研究具体落实措施;

(三)传达贯彻局党组会议精神;

(四)组织本局人员学习政治理论、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等,提高人员素质;

(五)研究本局年度工作要点、阶段工作计划等;

(六)讨论决定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中涉及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的审批许可事宜,以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用等需要局务会专题研究事项;

(七)研究决定上报上级机关的重要报告;

(八)听取工作汇报或研究专项工作并作出决定;

(九)研究人员分工及工作变动、考核、奖惩等有关事项;

(十)其他需要局务会讨论、研究、决定的事项。第三条 局务会原则上每周星期一上午召开,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四条 局务会由全局科级领导干部参加,参会人员不足三分之二时,原则上不召开局务会,如遇特殊情况,须召开局务会的应将会议议题通知未参加人员并征求意见。根据需要相关股室负责人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建议权,没有表决权。

第五条 局务会议题由参会人员提出,由局长确定。原则上需决定的事项应于会前1天通知并送达参会人员。

第六条 局务会实行局长负责制。在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局长作出最后决定。受局长委托主持的会议,一般由受委托人作出最后决定;重要事项需事先请示局长后决定。

第七条 在局务会提出议题的有关人员,应当对讨论研究的事项预作准备,并根据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向会议汇报,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第八条 参加局务会的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局长或受局长委托主持会议的人员请假。

第九条 相关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局务会决定,不得擅自改变。如在实际执行中遇到问题需改变原决定的,应当提交局务会重新讨论决定。

第十条 局务会记录要详实。会议记录的项目要求:

1、会议名称;

2、会议时间、地点;

3、会议议题;

4、会议主持人;

5、出(列、缺)席会议人员姓名,并注明缺席事由;

6、会议记录人;

7、会议讨论发言记录,要记录每位与会人员发言,及不同意见与争论;

8、会议决议及通过决议的情况。

9、会议记录最后要经出席会议人员签名确认。

会议记录本要进行编目,注明启用和截止日期,归档保存备查。重要会议由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并存档。

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对权力行使单位和个人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根据规范权力运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权力实施主体的合法性;

(二)实施行政权力程序的合法性;

(三)权力行使法律依据、现场条件、实施标准等内容的合法性;

(四)权力行使人资格的合法性;

(五)行政权力运行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

(六)履行对被监管单位和个人行使行政权力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七)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中要求专题研究的行权事项;;

(八)其它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有关的事宜。

第三条 局党组、驻局纪检监察组、局办公室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 对行政权力运行实施监督方式:

(一)听取汇报;

(二)查阅行政许可、处罚等权力行使依据、审批条件标准和申报所需材料;

(三)对权力行使过程,专家评审、考试等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四)对局务会制度及监督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五)对行政权力实施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明察暗访;

(六)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权力行使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核实;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形式。

第五条 行政权力行使过错通过下列途径发现: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或控告;

(二)大众传播媒体曝光;

(三)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本级人大、政府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

(四)政府法制机构在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工作中发现;

(五)局党组、驻局纪检监察组、局办公室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六)其他途径。

第六条 实施定期检查。局每半年对权力运行程序、行使依据、申报资料、审批结果、制度落实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不少于一次,如上级部门指定的监督检查,可随时安排,并将检查结果按要求上报。

第七条 建立行政权力运行记录管理制度。权力行使人要如实记载行政权力行使过程的各环节情况,对现场执法检查记录表、行政许可审批记录表等要及时归档,严格案卷管理制度。

第八条 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局机关设立举报电话0735-6266489,随时受理局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并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违反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查处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行为,强化权力运行部门的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临武县安监局在执法或行政审批及行使其他行政管理职能中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责任人。

第三条 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开、权责一致、惩教结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四条 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人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依照相关党纪政纪条规进行责任追究,视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条 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一)责任人在受理(立案)、告知、审查、批准(决定)、执行等个人办理环节中违反行权依据、规定、程序,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错误行权的;

(二)责任人在局务会、调查、核查、审议、复议等集体决策环节中违规违纪,导致决定失误的;

(三)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未公开公示的;

(四)责任人不尽责,导致行权事项超越制度规定时限办结的;

(五)责任人在行政执法或行政审批过程中索要或者收受财物,接受宴请、礼品或者让其代支其他费用等以权谋私行为;

(六)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七)在行权过程中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的49

(八)应移送其他部门未及时移送或不移送的(九)责任人因其他违反制度规定,导致错误行权的。第六条 责任主体认定:

(一)承办人直接做出的错误决定,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错误行权,追究承办人责任;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查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以纠正,导致行权错误,办理人员负直接责任,审查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审查人不采纳或改变办理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权错误,审查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查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行权错误,批准人承担责任。

(二)集体决策环节中经集体讨论做出的错误决定,主持人承担主要责任,未提出抵制意见的其他有关人员负次要责任;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的造成行权错误,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集体决策的正确意见,导致行权错误,批准人负直接责任;集体决策中个人违规违纪造成的行权错误,个人承担责任;应进行集体决策而未实施,追究提交人责任。

(三)不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的,按原因追究领导责任和相关人员责任;

(四)在各办理环节中,因领导指令、干预,导致行权错误,追究该领导责任;

(五)责任人行权过程中存在收受申请人(处罚相对人)财物,导致行权错误,个人承担责任;

(六)责任人不按法定期限办理,按造成延时原因,依环节分别进行责任追究;

(七)其他违规违纪过错行为,按类推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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