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住人口管理制度[版]_暂住人口管理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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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住人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内暂住人口管理,维护学校治安秩序,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保护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暂住人口”系指:非本市户口,年满十六周岁,在我校居住三日以上的人员。具体包括:

1.劳务团体施工人员;

2.受雇、受聘、借调来我校的临时工作人员;

第三条学校对校内暂住人口实行合理调控、严格管理、文明服务,依法保护的方针和“谁用工,谁管理;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

第一章登记与领证

第五条校内暂住人口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制度。

第六条对未取得暂住证的人员,学校有关部门不得核发有关证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提供居住、经营场所。

第七条各类暂住人口应在进校三日内,持本人身份证件和能够证明其在学校暂住依据的有关证明及两张一寸免冠近照,到学校后勤服务处申报暂住人口登记和办理《张码小学临时出入证》。

第八条拟在学校暂住30天以上者,应在申报暂住人口

登记的同时,申领暂住证(需增交一张照片)。已在公安派出所申领了市暂住证的来校暂住人员,凭暂住证办理《张码小学临时出入证》。

雇、聘、借调的临时工,由用工单位登记造册并由分管领导审批后,备案并办理暂住手续和出入证明。

第九条各劳务团体应指定专人将劳务人员登记造册,备案,并按有关规定集体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临时出入证》和《校内务工证》,做到“四证”(身份证、暂住证、务工证、出入证)齐全。

第十条暂住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暂住的,应提前五天办理换证手续;暂住证遗失、损坏或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及时挂失、补办。暂住人口离开学校,应提前三天到办证部门办理注销暂住人口登记和退还临时证件手续。

第十一条根据《淮安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规定,暂住人口在申领暂住证的同时,应缴纳暂住人口管理费和暂住证工本费。暂住人口管理费可按其暂住时间一次性缴纳,也可按月或按季缴纳。

第十二条暂住人口应当随身携带暂住证等有关证件,有关部门查验时,应主动出示,不得拒绝。

第二章服务与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保卫处协同属地公安派出所管理校内暂住人口,负责暂住人口登记、代办暂住证、代收暂住人口管理费、制发《张码小学临时出入证》、《校内务工证》及治安、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校内暂住人口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

定,主动申办暂住手续和出入证明,服从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妥善保管证件,接受公安保卫部门的查验,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学校的治安秩序,检举揭发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八条学校教职工个人接纳外来人员到学校暂住,应按有关规定到属地派出所或学校保卫处为所接纳的外来人员申报暂住登记,办理暂住证和出入证,并对其负责。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学校房屋出租给无暂住证、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的暂住人口居住或经营。

第二十条暂住人口不得随意改变承租学校房屋的用途,不得利用承租学校房屋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和影响学校环境、学校秩序的活动。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暂住人口不得将承租学校的房屋转租、转借他人。

第二十一条学校保卫处应积极做好暂住人口的法制、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定期审核校内暂住人口变动情况,经常对校内暂住人口工作、学习、居住处进行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查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维护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加强学校暂住人口管理是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认真执行暂住人口管理规定,积极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保卫处将协同属地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一)不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经保卫处通知拒不改正的;

(二)骗取、冒领、转借、转让、买卖、伪造、变造暂住证和出入证的;

(三)用人单位和个体业户不按规定签订治安责任书或不认真履行甚至违背治安责任书中有关责任的;

(四)聘雇无暂住证人员的;

(五)对暂住人口发生违法行为知情不举、隐瞒包庇的;

(六)将学校房屋提供或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暂住人口居住或经营的;

(七)暂住人口将承租学校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而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八)暂住人口利用承租学校房屋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和影响学校环境、学校秩序活动的;

(九)不按规定缴纳暂住人口管理费的。

第二十四条对有违法犯罪行为和严重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暂住人员,其所属单位或个体业主应将其解雇(解聘)或清退。

第二十五条对因违法、违纪被解雇、解聘、辞退、开除的暂住人员,学校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重新录用;不再服务于学校或被取消学籍、被学校保卫处勒令离校的人员,必须立即迁出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容留上述人员滞住校内。

第二十六条校内暂住人口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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