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_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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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施工现场必须健全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体制,完善机械设备安全责任制,各级人员应负责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施工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应负责机械设备的监督检查。
第二条 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熟悉各自操作的机械设备性能,并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三条 在非生产时间内,未经项目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机械设备。
第四条 机械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必须相对稳定。操作人员必须做好机械设备的例行保养工作,确保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新购或改装机械设备,必须经项目部有关部门验收,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条 经过大修理的机械设备,必须经项目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 施工现场的大型机械设备(龙门吊、架桥机、塔吊等)必须由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拆除,安装后必须经项目部、市安监局认可的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挂牌使用。
第八条 塔吊、施工升降机的顶升加节,必须由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并经项目部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九条 施工现场的中、小型机械设备,必须由项目部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挂牌使用。
第十条 机械设备严禁超负荷及带病使用,在运行中严禁保养和修理。
第十一条 机械设备必须严格执行定机、定人、定岗位制度。
第十二条 各种机械设备的使用必须遵守项目部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范、规程及制度。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项目部安全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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