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病休证明制度_出具病假制度

2020-02-26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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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病休证明制度

1、凡经本院诊治的伤病员,可出具有关病休证明。

2、每个医师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认真开具病休假证明书,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

3、病休证明书上的诊断只作为疑似诊断。这类证明书只证明病人需要病休和休息时间,不应提及对病人的行政处理意见。

4、病休证明书必须由在门诊工作的经治医师出具,未经诊治的病人门诊医师不得出具病休证明书。

5、病休时间一般为一周,对某些慢性病可放宽至半个月特殊情况可酌情适当延长一个月。

6、出具病休证明必须经详细体检和必要的辅助检查,检查结果应如实记录在病历上,重要的阳性辅助检查应记录其检索号备查;对诊断难度大或诊断有分歧的疾病,不能出具诊断证明,更不能出具双重诊断证明,必须进一步检查得出准确结论后出具诊断证明。

7、出具病休证明,除如实证明病员所患疾病外,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合理的治疗、检查、休息等建议。

8、医师不得不利用工作之便,出具人情诊断证明、产假证明,凡经查核实,将严肃处理;造成重大后果的,可停止其处方权及给予行政处理。

9、负责加盖公章的部门应严格审核,内容包括:①门诊病

史是否符合要求;②医师是否签具全名;③是否有必备的辅助检查结果。医师开具的病休证明当日有效,过期不予盖章;一般不补开病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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