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体育学院教职工请销假制度_学校教职工请销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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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体育学院教职工请销假制度
哈体发字[1991]36号
各部门:
一、请假范围、期限及工资处理
(一)病假
第一条: 必须持有卫生所或指定医院的诊断书,非急诊者必须在当日将诊断书送到学院,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可休病假。
第二条:职工就诊或外出期间就医的,须持有急诊诊断书或公立医院诊断书,经院卫生所认可后,方可按病假处理。第三条:长期病休的职工,须每月初将诊断交给本部门,报人事处备案。
第四条:按国发 1981 52号文件规定处理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年累计两个月以内的,发原工资。
2、病假年累计超过两个月而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工资的百分之九十;(2)工作年限已满十年及十年以上的,发原工资; 3、病假年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工资的百分之(2)工作年限已满十年及十年以上的,发给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4、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发原工资。
第五条:休病假期间,未销假而上班的按病假对待。
(二)产假、节育假:
按黑发《1983》10号文件规定处理。产假、节育假及工资待遇:
第六条:女职工分娩后,给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产后七十五天;难产或双产的,增加产假十四天;
第七条:小产给假期二十至三十天。
第八条:实行晚育(女方二十四周岁)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适当延长产假,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九条:实行节育手术后,经医院证明,按下列规定休假:
1、实置节育环,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二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手术后一个月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2、去节育环,当日休息一天。
3、输精管结扎,休息七天。
4、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二十一天。
5、人工流产休息十四天。
6、人工流产同时放置节育环休息十六天。
7、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三十天。
8、妊娠中期引产休息三十天。
9、妊娠中期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五十一天。
10、产后结扎输卵管,产假另外加二十一天。第十条:产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三)婚假:
按黑发[1983]10号文件规定处理。婚假及工资待遇:
第十一条:结婚的男女双方均在本市者,准婚假三天。
第十二条:男女双方均达到晚婚(超过法定结婚年龄三年以上的)年龄结婚的初婚青年,可延长婚假两周。
第十三条:结婚的男女一方在外省市者,婚假酌情处理。(除去往返路程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天)第十四天:准假期间工资照发。
(四)丧假:
第十五条:职工直系亲属在本市死亡,给假五天;在外地者,可加往返路程时间。
第十六条:准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工伤假:
按国家[1981]52号文件和劳人险局[1983]15号文件规定办理.第十七条:职工因公负伤,经指定医院诊断证明,需要休假的可准请工伤假(职工工伤待遇另行处理)。第十八条:治疗期间工资照发。
(六)探亲假:
按国家[1981]36号文件规定处理,探亲假及工资待遇: 第十九条:凡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第二十条: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准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如两年合休可给四十五天,父母不在一地的,可任选一方为固定探亲对象。
第二十一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准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第二十二条:探亲假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不含往返路程时间。
第二十三条: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见习生、实习生在见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
第二十四条:按惯例,教职工的探亲假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寒暑假少于探亲假的,可补满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二十五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车(船)费,由学院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车(船)费,在本人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院报销。
第二十六条:干部离休后,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另外,本人可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第二十七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包括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实行月薪日计的职工,探亲假期间发基本工资(含工龄津贴)。
(七)事假:
第二十八条:教职工本人因有重要事宜或特殊情况需在工作期间处理的,可请事假。学院酌情准假。
第二十九条:职工因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生病、生育,需要请假护理的,需提供医院诊断书,并按事假规定程序办理准假手续。经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条:女方做人工流产、结扎手术给男方护理假三至七天。第三十一条:事假期限及工资待遇:
(1)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10天的(不含第三十条规定天数),超过天数不发工资。实行月薪日计的职工事假不发工资。(2)直系亲属患重病住院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护理的给事假二十天,超过天数不发工资。
二、请假审批权限:
第三十二条:产假、婚假、丧假、工伤假、节育假由本人(重患者可由他人代办)持有效证件,经基层部门同意,人事处批准;休假超过规定天数的,经基层部门同意,人事处审核,报主管人事院长批准。第三十三条:探亲假需本人提出申请(不利用寒暑假探亲的),经基层部门同意,人事处审核,报主管人事院长批准。第三十四条:事假、病假
1、一般干部、教师及工人请假:
(1)一日以内的由教研室主任或二级科室领导批准。(2)二至三日的,由基层部门领导批准。
(3)四日至十日的,经基层部门同意,人事处批准。(4)十日以上的,经基层部门同意,人事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2、科级干部及具备中级职务的教职工请假:(1)一日以内的由基层部门领导批准。
(2)二日至三日的,经基层部门同意,按管理权限由人事处或组织部批准。
(3)三日至十日的,经基层部门同意,人事处或组织部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4)十日以上的,经基层部门同意,人事处或组织部及主管院领导审核,报主管人事院长批准。
3、处级干部及具备副高级职务以上的教职工请假:(1)三日以内的,经基层部门同意,按管理权限,由人事处或组织部审核,报由主管院领导批准。
(2)四日至十日的,经基层部门同意,人事处或组织部及主管院领导审核,报主管人事院长批准。(3)十日以上的,基层部门同意,人事处或组织部、主管院领导及人事院长审核,报院长批准。4、院级干部请假:
(1)十日以内的,由院长批准。
(2)十日以上的,经院长审核,报请省教委批准。第三十五条:凡请假,必须在主管权限内进行,任何部门,任何人都无权给予超过规定的假期。
三、请销假手续:
第三十六条:教职工请假,均应向本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填写统一格式的《请销假申请表》,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院。
第三十七条:请假期满应及时返院工作,并到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如需续假时最迟应在假期未满之前一日将申请报到学院,按管理权限批准后,方可续假。
第三十八条:凡请假必须将“请假申请书”、《请销假申报表》上报人事处备案。
四、旷职及自动离职:
第三十九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职处理: 1、未按本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2、请假未准而擅自离职的。
3、请假逾期不归而又未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的。4、虽上班但拒绝领导分配工作的。第四十条:旷职者,工资、奖金、纪律处分按如下情况处理: 1、按旷职日数扣发其基本工资。
2、三日以内的扣一个月奖金,取消当年评一切先进的资格。
3、四日至十日扣三个月奖金,给行政警告处分,取消当年的一切晋职晋级资格(同下)
4、十一日至十五日扣半年奖金,给行政记过处分。
5、十六日至二十日扣全年奖金,行政记大过处分。
6、二十一日至二十九日扣全年奖金,行政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7、三十日以上的(含三十日),按自动离职处理。
8、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三个月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9、上述天数均为年累计。
10、对自动离职者,学院不给出任何调转手续。
第四十一条:迟到、早退累计十次者(含十次),按旷职一天处理。教学人员上课迟到,提前下课,及旷课按教学事故对待,另行处理。
五、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应延长见习期。
六、凡上述规定的假期,均含公休日,法定假日,寒暑假。
七、本制度执行情况由人事处督促、检查并负责解释。
八、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及劳动服务公司进院在岗 人员,执行本制度。
九、本制度与国家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文件执行。
十、在本制度发布执行时,正在休各种假的职工,均按其最后一次请假时间算起(长期病休者除外)。
十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哈尔滨体育学院 一九九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