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销假制度_销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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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销假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医院人事工作管理,严格工作纪律,根据《劳动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医院请销假制度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全体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上班时间外出办事应告知人事部及科室其他同志,因公外出或因私(事、婚、丧、产)、因病不能到岗工作的,均需提前请假,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离岗。请假条批准手续报人事部登记。
二、职工因事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向科主任请假,并告知人事部。
三、职工因事、病请假,必须先填写请假条,经科主任及院领导签字批准同意后,才能离岗。
四、职工因病请假须持县、市以上医院证明,病假分为一般病假和住院病假两种。一般病假的天数原则上不超过5天,超过按事假处理。住院病假以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准。
五、公休假:按国家规定,职工年公休假分别为: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工龄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职工的公休假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休假。公休假原则上安排一次性休完,若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休完的,最多可分两期休完。休息日不计入公休假的假期。
六、职工请假期满后,应立即回岗位工作,并按批准权限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无故旷工的,年终考评不得评为优秀,对违反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规定的,将报请有关部门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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