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款管理制度_银行存款的管理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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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一条 企业发生的经济往来,除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可以使用现金外,都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

第二条 企业应根据开户银行或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对银行存款进行明细核算,同时设置“银行存款”总帐,进行总分类核算;

第三条 银行出纳对发生的结算业务,要根据合法,正确和完整的收支凭证,依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登记入帐,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出纳工作与银行存款对帐工作不能由一人担任。月份终了,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于未达帐项均应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做出处理,防止差错;

第四条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有关规定,办理银行开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无理拒付,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无债权债务或真实交易的票据;

第五条 经办人借用空白转帐支票必须经财务负责人批准,由出纳员在《空白支票借用登记簿》上写清支票号码,用途和收款单位等项目,由经办人签名后方可办理,经办人必须于业务结算后三日内办理有关手续到财务部门核销;

第六条 结算凭证(如汇票,支票等)丢失,经办人必须立即报告财务部门,以便财务部门及时采取挂失止付等补救措施,防止冒领和诈骗发生。如果造成经济损失的,要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第七条 预付款应填制用款申请单,必须按照已签订的合同付款有关条款,由单位领导及经办人签字,按照审批付款手续办理;

第八条 凡办理预付款手续的单位和个人,款项一经付出,经办单位和承办人应督促款项的落实情况,业务结算后,及时将余款清回,否则,由此造成的坏帐损失,要追究承办人的责任;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违反银行结算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得贪污挪用公款,否则,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条 财务负责人不定期组织人员对现金,银行存款余额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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