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证明书制度_疾病证明书管理制度

2020-02-26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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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证明书制度

一、疾病诊断证明书主要用于诊断证明等,所诊断的疾病应尽量明确、具体。病情比较复杂,一时不能确诊或需要他科会诊者,一般应待诊断明确或诊断工作告一段落后再填写。

二、疾病诊断证明书中的主要处理意见,要记录在门诊病历中,以备考察。

三、病休证明必须由该科医师审签,门诊病休须由门诊医师开具病假单,由病假盖章处审核,加盖病假证明专用章方有效。盖章时须持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在假期内有效,过期不予盖章,一般不补开、跨开、倒开病休证明。

四、各科医师必须按规定的病假标准合理给假,只限于开本科病假,不得跨科。

五、严格掌握病休天数,根据病情一般可给假1至3天,慢性病一般不超过一月。病假单上写明诊断。休息天数应大写,表明起止日期。如有涂改,应加盖图章方为有效。

四、凡属交通事故、欧打致伤者,可在验伤单上提出病休意见。不得给予劳动力证明或建议。

五、未取得处方权的见习、住院医师暂不得单独开具病假。实习医师不得单独开具病假。

六、住院患者(或住院期间)因故需要开具病情诊断证明书,应由经治医师填写、主治医师审核签字后,在患者办理出院手续后由出入院处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八、医师开具病假须严格遵守给假原则,不得为开证明谋取私利,不得开人情证明、假证明。审核盖章者,需严格审核把关,违章按规定处罚。

九、门诊及病区疾病证明单由医务科负责管理。

潍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上门注射补液规定

一、遵循沪卫医政【1998】128号文件:经静脉治疗的应在原就诊医院进行(治疗所需药品和注射液不宜带往外院使用)的规定,不受理外院所带药品和注射液业务。

二、上门输液适应慢性病稳定期的病人、手术后康复期病人的后续治疗,不受理下列上门业务:

(一)根据有关规定不能在院外注射的药品和注射液

1.生物制剂如:氨基酸、白蛋白、脂肪乳剂等。

2.全血、血制品及血浆代制品。

3.化疗药、脱水剂、扩血管药。

4.青霉素及头孢类相关药。

(二)病情危重、神志不清、精神障碍、无家属陪护等病例。

(三)12岁以下儿童。

(四)传染病患者按《上海市传染病管理条约》在指定地点接受治疗。

(五)急症病例。

三、家属必须先到潍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服务站办理上门注射或输液预约登记等有关手续。

四、病人治疗所需付费、配药等手续由病家自理。

潍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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