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事故隐患排查制度_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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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有效地消除矿井“一通三防”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建立“一通三防”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1、矿长对矿井“一通三防”事故隐患排查全面负责;矿总工程师对矿长负责,负责组织“一通三防”事故隐患排查;通风队、防突队、通防部、调度室负责实施“一通三防”事故隐患排查。

2、矿井“一通三防”事故隐患,系指矿井通风技术管理、通风系统、通风设施、监测监控系统、瓦斯管理、防突管理、瓦斯抽放、防灭火等方面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一通三防”事故的隐患。

3、按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及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

⑴ A级:难度大,矿解决不了,需由公司解决的隐患。B级:难度较大,通风队解决不了,需由矿解决的隐患。

C级:由通风队解决的隐患。

⑵ 按事故隐患的种类分为:通风、瓦斯、煤尘、火灾等

4、“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周期。矿井每月组织2次隐患排查。

5、“一通三防”隐患登记。矿建立“一通三防”隐患登记薄,对每次查出的“一通三防”隐患进行登记,记清隐患内容、整改措施和整改责任人,要求的整改完成时间。安全办公网上下发的一通三防隐患及信息区队要安排专人及时落实反馈并将罚款信息及时在班前会进行通报,三日内如不反馈相应的罚款月底由队长承担。

6、“一通三防”重大隐患认定。矿井有下列事故隐患和行为的,应当认定为重大隐患。

⑴ 矿井、采区风量不足、主要进回风巷道和采掘工作面风速严重超限、超通风能力生产的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区内采掘头面过度集中生产的。

⑵ 瓦斯涌出超限作业。瓦检员配备数量不足的;井下工作地点及风流中的瓦斯涌出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在影响范围内存在作业现象的。

⑶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严格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规定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发生过煤与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和审批的;严重突出煤层现有技术措施难以有效防治突出事故而又未经专家论证完善措施的。

⑷ 矿井开拓新水平、新采区前没有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价冒险施工的。⑸ 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或者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安全监控系统老化,传感器数量不足、监测参数不全、没有专职维护队伍、不能连续运行,没有建立参数超限报警报告、处置制度和台帐的。

⑹ 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和不合理的串联通风的。⑺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矿井通风设施布置不合理、质量不合格、管理混乱,造成井下风流不稳定的。

⑻ 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⑼ 电气失爆或违章进行井下电、气焊作业的。⑽ 井下综合防尘系统不完善,监测制度不健全,致使作业地点粉尘浓度严重超标的。

7、事故隐患的确认与上报。矿总工程师每月组织一次“一通三防”事故隐患等级的确认,矿每月底将A级、B级“一通三防”事故隐患上报集团公司,直至事故隐患彻底整改。

8、事故隐患的整改。矿长对“一通三防”事故隐患全面负责;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各业务部门进行事故隐患的整改。做到项目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落实、责任落实。

9、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一通三防”事故隐患的作业场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10、因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在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内确认事故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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