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财产赔偿制度_学校财产赔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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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坝完小财产损坏赔偿制度
学校一切财产均属国有固定资产,爱护公物人人有责,损坏公物必须赔偿。
1、赔偿可分现金、实物两种,也可限期负责装修好。除按实赔偿外,并处以一定量的罚款。
2、赔偿原则上应在三天内一次交清,逾期不交者应从重处理。外来人员损坏公物,应当天交清赔偿款,当天交清有困难的,应以适当的物品作抵押(或由本校师生担保)待处理结束时赎回有关物品。由本校师生损坏者均由本校师生负责赔偿。
3、以实物抵偿或负责修理的,原则上在三天内办好,不得拖延。
4、谁损坏公物由谁赔偿。若无人承担,教室内、各班级负责的责任区(包干区)由班级负责赔偿,一经查清仍由损坏者承担,并视实情,从重处罚。
5、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从重赔偿处罚:
(1)故意破坏或唆使他人者;
(2)屡教屡犯,知错不改者;
(3)有人证物证而拒不承认,态度恶劣者;
(4)知情不报,包庇隐瞒者。
6、公物如属自然损坏或因公损坏,无须赔偿,但应及时回报,由学校派人修理。
7、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学生,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教育批评和适当的处罚。情节严重者给予校纪校规的处分。损坏公物照价赔偿,故意损坏公物的责任人要给予纪律处分。如班级公物损坏找不到责任人,班级要赔偿损失。并记录到班级考核当中。对于维护校园环境成绩突出的学生和能及时帮助学校查找到损坏公物责任人的同学,学校设立单项标兵给予奖励或优先评选“三好学生”等各类先进。对维护校园环境成绩突出的班级,学校给予奖励。
高坝完小
二〇一二年三月
《学校财产赔偿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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