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职工请假、签到制度[材料]_员工各类请假有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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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木伦镇干部职工请假、签到制度
为了加强对干部职工的管理,提高机关工作效率,便于工作的衔接,特制定乌兰木伦镇干部职工请假、签到制度。
一、请假规定
乌兰木伦镇全体干部职工因病、因事确需请假者,必须履行请假、续假、销假手续,填写请假报告单,经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批准后,由常务领导审批,将报告单送交综合办公室考勤员,方可离岗。具体如下:
1、副科以上干部请假,1天以下由镇常务领导审批,1天以上7天以下由镇党委书记或政府镇长审批,超过7天由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副科以上领导下乡或外出,要向常务领导或党政综合办公室打招呼。
2、各科室负责人请假,3日以下由镇党务领导审批,3日以上由镇主要领导审批。
3、一般干部请假,1天以上7天以下,请假人征得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同意,待工作做出统筹安排后,由常务领导审批,办事处工作人员由主任审批。7天以上由镇党委书记或政府镇长审批。
4、按规定可以享受休假的职工,须在休假前15日提出书面申请及科室审批意见,由镇党委审批,待岗位统筹安排后,方可离岗。在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不再享受每年的职工休
假待遇。
5、干部职工婚假、产假、丧假均需办理请假手续。婚假为7天,产假为3个月,丧假为7天,均包括公休节假日。
6、工作人员请病假必须由旗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
7、工作人员因公外出,需填写出差报告单,由常务领导审批,按出差报告单时间报销差旅费,下乡视作公差外出,但不需要填写出差报告单。
8、全体工作人员只能请假、续假,但不予补假。
二、请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病假在两个月以内(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二、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
2、工资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资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四、上述工资人员中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
(二)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3、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5、工作人员凡未经签到或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函授学习培训不视为请假。
三、签到制度
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实行签到,镇机关除城建分局、国土资源所和环保环卫所单独在本部门签到外,其他工作人员统一在综合办公室签到,镇机关和国土资源所、城建分局、环保环卫所分别实行指纹签到。留在办事处的工作人员由办事处负责人管理签到。签到时间为工作日上班10分钟内,星期一签到家不在上湾
居住的可延长到11点,其余干部职工按时签到。
处理措施:①迟到、早退第一次罚款10元,第二次罚款20元,第三次罚款30元,以此类推。②旷工第一次罚款100元/天,第二次罚款200元/天,第三次罚款300元/天,以此类推。③考勤员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④罚款由办公室出具扣款通知书,从本人下个月工资中直接扣除。
综合办公室每月3日公布上月考勤汇总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