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公物赔偿制度(推荐)_学校公物管理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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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桥中学公物赔偿制度
一、公物损失赔偿的范围
1、学校的一切房屋、建筑物、供排水设施、供电设施、通讯设施、卫生、体育、娱乐等设施。
2、学校分配到各班级、处室使用或保管的一切教育、教学、办公、学习、生活用品等。
3、学校分配给个人使用及个人借用的仪器、图书等一切公物。
4、学生上课、实验、活动使用的仪器、图书、课桌凳等公共设施。
二、责任划分
1、物资丢失:个人使用或个人借用的公物,如发生丢失,使用人或借用人为该公物赔偿人。部门使用的物资如发生丢失,由部门负责人负责查清,造成丢失事故者为该公物赔偿人;如查不出,则该部门负责人为该公物的赔偿人。
凡属保管人员造成丢失的,保管人员为该公物赔偿人;凡属在节假日、晚间或其它休息时间因失盗丢失的学校物资,门卫及值班人员负主要责任。
2、物资损坏:公物,凡属使用不当,保管不善,违反操作规程或故意造成物资损坏的,按责任进行赔偿。凡属正常自然老化破损的,不在赔偿范围。
3、教职工及其家属造成学校物资丢失或损坏,教职工本人为物资赔偿责任人。在校学生造成学校物资丢失或损坏,学生监护人为物资赔偿责任人。社会人员造成学校物资损坏,其本人为物资赔偿责任人。
三、赔偿标准
1、丢失的物品:凡能在本地市场购买到的,按原价赔偿;在本地市场难以买到的,在原价基础上加价赔偿。
2、损坏的物品,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赔偿。
(1)损坏的物品属学校认定的修旧利废的公物,可参照原价折价赔偿。
(2)无意造成物品损坏的,或因正常工作、学习、劳动造成物品损坏的,按原价赔偿。
(3)因非正常工作、学习、娱乐造成物品损坏的,可在原价的基础上加价赔偿。
四、损失物品原价的确定
1、图书按损失时的价格或比着同类图书价格确定。
2、其它物品
(1)凡学校有价格记录的物品,按记录价格确定。
(2)学校没有价格记录的物品,按损坏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3)既无记录价格,又无市场价格的物品,可以比照同类物品由总务处定价。
五、公物赔偿管理
1、学校有关管理人员对教师个人借用的需长期使用的固定物资,必须保证每学期清查登记一次,非固定物资使用完毕要及时归还,不准个人私自保管。
2、需长期使用的工具类物资,必须在期末结束前归还;非类物资借用周期不超过4个周。
六、其它问题说明
1、班主任、处室负责人、特殊教室负责人为公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物一旦发生损坏、丢失,由以上人员组织维修或赔偿。
2、总务处每学期初将对各处室、班级的公物进行登记,并由处室负责人、班主任进行签字确认;学期末处室负责人、班主任应根据学期初的登记数将公物进行清点,如帐物不符,将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处室、班级物资管理按规定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