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城市规划公示制度实施细则(材料)_扬州城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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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城市规划公示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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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作用,保障城市整体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规范城市规划的行政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规划公示(以下简称规划公示)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单位在履行城市规划管理职能、编制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公开政务、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并对此作出信息反馈的行为。
第三条 规划公示项目涉及国家机密、军事机密的有关内容,需经保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公示。
流 程 第四条 公示时间不计入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行政审批时限。图: 第五条 规划公示由市规划局、规划编制单位和建设单位根据实施细则具体组
织实施。
第六条 市规划局办公室负责协调和督查各相关业务处室、分局的公示工作;各相关业务处室、分局、规划督查中心负责协调和督查建设单位的公示工作,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调查和处理本系统违反规划公示制度的行为。
第二章 城市规划制定公示
第七条 下列城市规划应当公示:
(一)城市总体规划;
(二)分区规划;
(三)近期建设规划;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
(五)重点地段城市设计;
(六)大型城市基础设施规划;
(七)专业规划;
(八)城市重要修建性详细规划,包括城市中心区规划、历史街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公共绿地规划。
第八条 城市规划制定公示的主要内容为:规划依据、规划方案说明和有关图纸。
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各专业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期间要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城市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前要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在符合有关强制性技术规定、规范的前提下,公众意见要作为规划方案修改的重要依据。公示期满,规划部门应当整理、汇总公众意见,并作为规划成果的附件,同时报送规划成果审批部门。
第十条 城市规划制定过程中公示时间为:城市总体规划20天,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规划15天,历史街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10天。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批准后,应当在10天内公布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批准后公布时间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历史街区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少于60天,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少于30天。
第十三条 调整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涉及公众权益的,规划部门应当公示。城市规划作局部调整的,及时向社会公布规划调整的内容。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制定公示的方式为:规划展示馆等固定的公示场所或新闻媒体、规划网站等。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制定公示由规划部门组织实施,专业规划公示由规划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章 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示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示的内容为:
(一)城市规划管理职能,包括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职责等;
(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依据,包括国家、省、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范标准和技术规定等;
(三)规划行政审批事项,包括审批事项的内容、审批程序和规定时限等;
(四)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示为无期限公示。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示的方式为:固定的公示场所或宣传手册、政府网站等。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示由规划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章 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公示
第二十条 下列建设项目,规划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公示:
(一)对城市环境和布局有较大影响的;
(二)重要的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
(三)对相邻居住建筑周边关系或环境有较大影响的;
(四)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
(五)历史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控制地带内的。
第二十一条 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批前公示的主要内容为: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选址图或定点图等。
第二十二条 下列建设项目,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公示:
(一)历史街区、文保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
(二)风景名胜区内的;
(三)合法居住建筑周边的。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的公示主要内容为: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方案说明和规划设计方案等。
第二十四条 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的公示时间为7天。
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批前公示在规划部门初审后、核发规划许可决定前进行。
第二十五条 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前公示应当设置意见箱,公布联系电话;公示期满,应整理、汇总公众意见,形成公示结果,作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资料的附件。
在符合有关强制性技术规定、规范的前提下,公众意见应当作为规划许可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公示的方式为:建设项目所在地或项目所在社区公示栏、规划网站等。
建设项目经规划部门审批同意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规划部门应当在规划网站公布审批结果。
规划部门审批同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公示牌。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公示牌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划部门的要求制作,并有义务维护好公示牌。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的主要内容为: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和总平面图(住宅小区可为部分组团的总平面图)等。
第二十九条 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结果公布的时间不少于30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结果公布的时间从核发证照之日,到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后止。
第三十条 变更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直接涉及相关权益人重大利益关系的,规划部门应当公示。第三十一条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公示由规划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章 城市规划督查公示
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督查公示的内容为:违法建设查处的依据、程序、时限
和结果以及行政行为投诉的方式、受理的时限和程序等。
根据职责分工,此部分违法建设是指经市规划委员会或市规划局业务办公会议通过并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未按许可证及附件的相关内容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
第三十三条 城市规划督查公示的方式为:固定的公示场所或新闻媒体、规划网站等。
第三十五条 城市规划督查的公示:负责设立城市规划督查电话、意见箱,并对群众意见进行收集整理汇总。
第三十六条 规划督查公示由市规划督查中心组织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