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公示制度》_党员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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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公示制度
第一条公示的实施权限,发展党员过程中的公示工作,由公示对象所在党支部组织实施,其上一级党组织负责监督和指导。其他任何机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发展党员过程中的公示。
第二条公示的对象,包括经党组织考察培养,拟转为正式党员的、拟发展为预备党员的和拟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三种对象。在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接收预备党员之前,将拟接收的预备党员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三条公示的时间,一般在党支部或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前十五天左右,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天。
第四条公示的内容是: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单位及职务、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接待来信来访的单位、地点和联系电话等。第五条公示范围和方式。公示的范围,一般以公示对象所在行政村、单位或部门为主。必要时,也可以扩大到公示对象原工作单位,以及与公示对象有密切联系的单位。公示一般采用张贴公告、书写板报、网上公告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六条公示的主要程序:
(1)确定对象。公示对象由负责公示的党支部委员会讨论确定。
(2)发布公告。实施公示的党支部,以支部委员会的名义。将公示对象和公示内容及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
(3)收集意见。在公示期内,单位和个人认为公示对象不具备党员标准或有足以影响其入党的问题,可以通过口头、书信、电话等方式,向实施公示的党支部或其上一级党组织反映。实施公示的党组织.要设专人做好反映、举报的接待和受理工作。
(4)调查核实。党组织对署名举报的公示对象的问题,要根据情况责成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调查核实。对问题线索清楚、情节较严重的匿名举报,也要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问题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0天。
(5)研究处理。对没有问题或举报的问题与事实不符的公示对象,要按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表决;对举报的问题情节复杂,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公示对象,要暂缓讨论是否发展,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问题,暂缓讨论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对举报的问题属实,不符合入党条件的公示对象,不予发展或取消其入党积
极分子资格;对发现有严重违纪问题的公示对象,要根据问题的性质交有关部门处理。
(6)反馈调查结果。公示期满后,要把公示情况及反映问题的调查结果,在支部大会上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