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_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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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确保路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规范路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交通行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路政执法工作实行全部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和行政相对人的监督。
第三条路政执法公示的范围:
(一)国家、省、市出台的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及交通规范性文件;
(二)市、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执法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应当公布本单位实施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等;
(四)应当公示收费的依据、收费的标准、收费时间,行政相对人迟交规费应承担的责任;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应当公布的其他规定。
第四条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自颁布后30日内应当进行公示。
第五条在其法定的权限范围实施执法公示制度。
第六条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颁布之日起进行公示。
第七条新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自该法律、法规及规章颁布施行之日起,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进行公示。
第八条对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更新。
第九条对申请人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的有关证照、批准文件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进行公示。
第十条行政相对人对本办法规定的公示范围内所有内容都可以进行查阅、复印或下载。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为查阅提供尽可能的方便。
第十一条办公室人员专门负责公示内容的收集、整理。
第十二条除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外,其他公示内容实行审核制经上级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示。
以本单位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经所属的法制机构审核后由该单位办公会通过并发布。第十三条大队法制室应采取各种方式将本单位的办事地点、投诉网站、电话或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执法公示的形式可采取在办公场所公示栏或触摸屏公示、印制办事指南,也可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站上进行公示等。
第十五条违反上述公示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一)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公示的,对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二)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及时公示,或者对规范性文件制订审核不谨慎,导致与上位
法相抵触,由上级单位予以撤销,并对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再次发生的,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大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行政许可事项需公示而未公示的,对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再次发生的,予以通报批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示而未进行公示的,按照大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2006年4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