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工作中推行公示制度_发展党员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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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工作公示制度
一、公示对象和内容
公示对象为拟发展的中共预备党员和拟转正为中共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
在党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或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前,将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部门(或班级)、职务(或社会工作)、出生年月、参加工作年月(或入学年月)、发展对象申请入党时间(或预备党员的入党时间)、参加党校培训时间、培养联系人(或入党介绍人)等基本情况予以公布。
二、公示程序和方法
党总支将拟发展入党的对象或拟转正的预备党员的基本情况上报县直机关党委;机关党委进行初步核实后,统一办理公示手续。
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间,党员和群众如有意见或建议,可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有关党总支或局党组反映,公示地点在党务公开栏内。
三、公示结果的处理
对公示中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局支部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调查结果区别不同情况,认真处理;对反映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暂缓发展或转正。支部大会讨论时要如实报告公示的情况,并采取适当方式向公示对象和群众进行反馈。
本决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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