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制度_人事管理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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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公司人事管理有章可循,以达到充分运用人力资源、提高经营绩效的目的,特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 员工是指与公司签订了服务期限壹年或壹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合同期内履行本公司某具体岗位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公司员工的聘用、保证、服务、加班与休假、请假、考勤、待遇、考核、奖惩、教育与培训、福利、人事变动、移交手续、解职等事项除另有规定外,均依本制度办理。
第二章 聘用
第四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及人员编制情况进行有计划的增员,增员以媒体广告招聘,人才劳务市场设点,专家、主管推荐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公司增员的考核选拔应经初试、复试与终试。初试一般由综合部负责以口试方式进行,必要可进行笔试或相关测验,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素质及与其应聘职位相关的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复试由用人部门或专家负责进行,检测应聘人员的素质、专业知识水平及工作经验;终试可由综合部、用人部门、高级主管组成面试小组进行有关情况的确认,并对应聘者定级定薪。
第六条 公司增员的录用审批程序为:业务员级以下者应呈报主管领导批准,业务主办级以上者应经办公会通过由综合部下《任职通知书》。高级管理人员应呈报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公司新进人员,应验对身份证、并须于报到前向综合部提交下列资料,由综合部建立个人档案。
(一)最高学历和职称复印件一份。(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三)近期一寸免冠相片四张。(四)其他指定资料
第八条 新进人员报到后,由综合部组织入职培训并发放工作牌及《员工守则》等。用人部门应在三日内将其所提交的各类资料汇总报送综合部。
第九条 新进人员除另有规定外,自到职之日起一个月内为试用期,必要时视其试用期间表现之优劣予以缩短或延长。
第十条 试用期员工表现突出者,报经总经理批准可提前转正。试用期能胜任工作且无违纪行为,一月期满可自动转正。
第十一条 试用人员表现欠佳者应由其直属主管决定延长试用或停止试用,试用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二条 被解聘人员,在一个月之内享有申诉的权利。申诉可越级或直接向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申诉,以确保试用人员得到公正对待,不致造成人才流失。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者,不得录用:(一)剥夺公民权尚未复权者;
(二)曾犯刑事案件、经法院判刑确定或通缉在案、尚未撤销者;(三)吸食鸦片或其他毒品者;
(四)原服务单位未办清离职手续或被开除者;
(五)身体缺陷或患传染病或健康欠佳不能胜任工作者。
第十四条 公司与正式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后,员工应亲笔如实填写《个人简历表》,并由综合部归档。
第十五条 公司员工工资及工龄自试用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服务
第二十一条 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制度及公告。
第二十二条 员工应无条件接受上级主管的指挥与监督,不得违抗,如有意见可于事前申诉或事后越级申告,但当时仍应坚决服从。
第二十三条 员工应时时处处自觉维护公司信誉,凡个人意见涉及公司方面者,非经许可,不得对外发表。除办理公司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公司名义。
第二十四条 员工应爱岗敬业,尽忠职守,并保守公司一切机密。
第二十五条 员工执行任务时,应力求成功、不得畏难逃避,互相推诿或无故拖延。
第二十六条 员工办理业务时,应有成本观念,对一切公物应善加爱护。公物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第二十七条 员工对外接洽业务,应态度谦和、彬彬有礼,不得有骄傲侮慢、得罪客户、损害公司名誉的言论和行为。
第二十八条 员工间应彼此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有吵闹、斗殴、搬弄是非或其他扰乱秩序、妨碍风纪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除因工作需要,员工在工作时间不得看报纸、杂志、电视,以全神贯注本职工作,提高质量及效率。
第三十条 员工工作时间应注重个人仪表形象,必须穿着公司统一服装,佩戴工作牌。如有违反,每次罚款30元,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各级主管应做表率,以自身人格力量影响和感染员工,营造一种能使员工竭尽所能,力争上游的工作气氛。
第五章 加班与休假
第三十二条 公司提倡“当日事,当日毕”的工作作风,鼓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时间观念,能在工作时间干完的绝不拖到下班之后。公司需要员工加班时,应征得员工同意并由部门主管填写《加班申请表》交主管领导批准,同时通知综合部和其他有关部门。加班结束后,部门主管将《加班申请表》报综合部存档。
第六章 请假
第三十三条 员工请假分为:
(一)事假:适用于必须本人处理的事宜。一次请假不超过三日的,事前由主管上级审批;三日以上须呈总经理审批。事假无薪资。月事假3天(不含3天)以上取消当月绩效工资。(二)病假:每月可休病假l--2天(1天为有薪假),月病假3天以上(不含3天)应提交县级以上正规医院的病情证明书及病假条,交主管审批。休病假期除扣除实际天数相应日薪金外,累计三天以上的取消当月绩效工资。
病事假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含15天),否则视情况扣除部分年终奖。(三)公伤假:因执行公务受伤,应提交主管上级证明和县级以上正规医院出具的伤情证明书,假期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与学历工资之和)照发,超过30天以上者需经总经理批准。所需日数应依医生证明确定。
第三十四条 员工请假均应填写《请假单》,书面陈述理由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批准并送综合部登记后,始为准假。凡未经准假而擅离职守或未请准续假而缺勤者,除因临时急病或重大事故经证明属实,并于事后三天内依规定呈请批准外,均应以旷工论处。
第三十五条 员工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碍工作时,主管应斟酌情形不予准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其改期请假。
第三十六条 员工谎报不实理由骗假,经查明属实者,以旷工论处。
第三十七条 试用人员请假不论假别,一律按日扣薪。
第七章 考勤
(按本公司现行考勤制度执行)。
第八章 工资和福利
第三十八条 有关公司员工工资的构成、标准、制定原则等另见《成都先导装饰有限公司工资制度》。
第三十九条 公司特设礼金及慰问金。
对于员工之婚丧喜庆,公司从福利基金中提取以下金额作为慰问或祝福。其支付标准如下:
1、生日:贺卡一张,价值60元蛋糕一个(限本人,并需提供身份证)。
2、婚庆:贺卡一张,礼金600元(该员工需在本公司工作一年以上。限本人,并需提供结婚证)。
第九章 教育与培训
第四十条 公司根据员工素质、能力、智力、绩效等指标考核测评情况及职位需要举行定期或不定期教育与培训,以确保员工与所从事的职位达到互相适应。
第四十一条 有关教育与培训,其参加人员、课程、时间、地点、方式等均根据培训计划进行。
第四十二条 为使教育与培训顺利进行,凡需相关部门或人员配合时,相关部门与人员不得借故推诿。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需要时将聘请外来专家担任教师或委派有关人员参加外部培训。
第四十四条 综合部将培训情况作完整记载,并对培训效果作分析评价。
第四十五条 员工培训情况及结果将作为考核材料之一。
第四十六条 公司综合部负责员工培训的计划、组织、控制、指挥等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司鼓励员工采取多种方式自学。凡是在公司工作期间通过自学与职位相关或公司业务所需之知识、技能提高自身素质、才能者,可获得公司一定的现金奖励。
第十章 奖励和处罚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嘉奖,每次加发五天工资,并于当月工资中一并发放:
(一)工作非常努力,按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二)拾金(物)不昧(价值500元以上)者。(三)优质服务,有生动感人的具体事迹者。(四)有人所称颂的善行佳话,为公司带来荣誉者。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功,每次加发十天工资,并于当月工资中一并发放:
(一)对业务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改进建议,被采纳实施,且有成效者。(二)节约成本、降低费用卓有成效者。(三)当灾难或意外事故发生时处置果断、减少损失者。(四)检举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公司利益者。
(五)发现职责外故障,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发生、发展者。
第五十条 有下列事情(指公司内部)之一者,予以记大功,每次加发一个月工资,并于当月工资中一并发放:
(一)当意外事件或灾害发生时,奋不顾身,不怕牺牲,减少损失者。(二)维护员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功绩显著者。(三)维护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四)有其他重大功绩者。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一次性给予若干奖金或晋升工资级别:(一)研究发明对公司确有贡献,并使成本降低、利润增加者。(二)对公司有特殊贡献,足为全公司员工表率者。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警告,每次减发五天工资,并于当月工资中一并减发:
(一)上班时间擅离职守,懈怠工作者。(二)因个人过失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三)妨害工作秩序,情节轻微者。(四)不服从主管合理指导,情节轻微者。(五)不按规定着装或有其他有损公司形象者。(六)不能按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过,每次减发十天工资:并于当月工资中一并减发:
(一)对主管指示或有期限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影响公司利益者,(二)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三)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陷、伪证、制造事端者。(四)因酗酒影响自己或他人工作者。(五)未经许可先行下班者。
(六)因疏忽致使机器设备或物资遭受损失或伤及他人者。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大过,每次减发一个月工资,并于当月工资中一并减发,同时可考虑降级使用,并相应核减薪资:(一)擅离职守,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二)在工作场所或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影响工作秩序者。(三)损毁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四)懈怠工作或擅自改变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五)不服从主管合理指导,屡劝不听者。
(六)工作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之行为,情节严重者。(七)一月内旷工达五日者。
(八)机器、车辆、仪器等具有技术性设备,非经常使用者或未经主管同意擅自操作,造成损害并负赔偿责任者。(九)其他重大违规行为者。
第五十五条 有下副事情之一者,予以开除:不发资谴费:(一)对同事暴力威胁、恐吓、妨碍工作秩序者。(二)殴打同事或互相斗殴者。
(三)偷窃或侵占同事、公司财物经查实者。
(四)无故损毁公司财物,损失重大或第二次损毁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五)未经许可在公司外兼任其他职务者。(六)在公司服务期间,受刑事处分者。(七)一年中记大过满两次,功过无法冲抵者。
(八)连续旷工三日或全月累计旷工三日或一年累计旷工达十二日以上者。(九)煽动怠工者。(十)吸食毒品者。
(十一)散播不利于公司之谣言或挑拨劳资双方关系者。(十二)伪造、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者。
(十三)故意泄漏公司技术、经营机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害者。(十四)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致公司名誉受损害者。
第五十六条 员工功过抵销规定:(一)嘉奖与警告抵销。
(二)记功一次或嘉奖三次,抵销记过一次或警告三次。
(三)记大功一次或记功三次,抵销大过一次或记过三次,员工功过抵销以发生于同一年度内者为限。
第十一章 辞退和辞职
第五十七条 公司员工的辞退按照《劳动法》和本公司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对辞退员工发放资遣费的标准为:满一年工龄发一个月基本工资,每增加一年工龄多补发一个月工资作为资遣费。特殊情况时,由公司办公会议决定资遣费的数额。
第五十八条 凡员工因病、因事或其他原因自愿申请辞去职务者为辞职,员工辞职须以书面申请呈报总经理或相关领导批准。
第五十九条 员工之解职均应到公司综合部及有关各部办理离职移交手续,并填写《离职通知书》及《资遣通知单》。
第六十条 正式员工解职时,综合部应通知相关部门知晓。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政策相抵触者,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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