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金煤矿煤矿机电运输管理制度(定稿)_煤矿轨道运输管理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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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金煤矿机电运输管理制度汇编

目 录

第一章

黔金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制度-----------第一节 设备计划与选型-------------------------第二节 新设备入库验收-------------------------第三节 修复设备入库验收----------------------第四节 回收设备入库验收----------------------第五节 机电设备出库(领用)、移交---------第六节 机电设备的入井及运输--------------第七节 设备的安装与验收---------------------第八节 机电设备的使用与检修--------------第九节 设备回收---第十节 机电设备修理---------------------------第十一节 单体液压支柱使用管理制度----第十二节 机电设备编号管理------------------第十三节 奖罚------第二章

黔金煤矿供电管理制度----------------第一节 各单位供电管理范围划分-----------第二节 矿井高压供电系统运行方式规定第三节 高压供电设备检查及维护-----------第四节 高压供电系统预防性测试-----------第五节 高压供电系统事故处理--------------第六节 矿井低压供电系统管理--------------第七节 供电系统负荷增减审批--------------第八节 停送电管理 第九节 特殊供电情况下应急方案及操作顺序--------------------------

第十节 “三大”保护使用管理--------------第十一节 电气设备操作规定------------------第十二节 外委用电管理------------------------第十三节 其他管理规定------------------------第十四节 节电管理 第三章

黔金煤矿机电设备安全保护装置试验制度------------------------57 第一节 机电设备配备安全保护装臵试验项目及要求-------------------57 第二节 机电设备安全保护装臵现场使用管理-----------------------------59 第三节 处罚-------------60 第四章 黔金煤矿矿用设备产品安全标志制度

主题词:机电

设备 管理

通知

主办:机电科 2010年 月 日印发

第一章

黔金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节 设备计划与选型

第一条 机电科根据生产计划,组织编制全矿机电设备(包括自购设备)的年度、季度和月度计划,报机电矿长、主管矿长批准。

第二条 设备的选型由机电科组织。小型设备由机电技术人员负责设计计算,拿出多个方案,综合比较(安全、技术、经济等),提出选择意见,报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大型设备选型,由机电科,或机电科与生产厂家、设计单位共同制定方案,报机电部审批后实施。

第三条 设备选型时,尽可能选用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结构合理、操作简便、高效节能的设备。执行煤安标志的矿用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安全标志,并经煤安网核实。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有矿用设备及艺。

第四条 设备选型结果,必须有责任人、经办人的签字,并由机电科存档保管。

第五条 设备选型方案确定后,机电科联系落实设备的购臵、租赁、运输、到货等工作。

第六条 生产单位需要使用设备时,应至少提前15日向机电科提交设备计划,由机电科负责组织设备的修理、购臵、租赁、到矿运输等工作。

第七条 所有新购臵的设备,由机电科负责与签订技术协议。超过1万元的,应经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工程师审批;超过50万元的,应报机电部审批。

第二节 新设备入库验收

第一条 机电设备入库前必须检查验收。

第二条 新设备验收工作由机电科负责组织。供货单位、企管科、供应科、施工单位及使用单位、行政办安排人员参加。

第三条 新设备到矿时,凭设备购臵合同、技术协议、运货单,由机电科验收人员组织开箱检查清点。开箱后,首先取出装箱单,核对随机带的各种文件、说明、图纸、工具附件等是否齐全相符,并做好登记。

第四条 检查人员应对照合同、技术协议、运货单详细检查设备有无磕碰损伤、缺少部件、明显变形、受潮、锈蚀等情况,并做好记录。电气设备防爆性能由机电科防爆检查员负责检查。

第五条 验收完毕后,进入库房的设备按分区摆放整齐,不能进入库房的大型设备,应摆放整齐,上有盖、下有垫,不准露天存放。否则每台罚责任人100元。

第六条 设备随机工具、附件及备件必须登记建账,严禁擅

自开箱,乱拿零件、工具等,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追回物品。

第七条 设备的技术资料由验收员验收后存档。图纸、说明书等技术资料矿档案室应至少保存一份原件,机电科至少保存一份原件或复印件。合格证、防爆证、煤安证等由机电科保存。否则对验收员每次罚款200元。

第八条 机电科负责将技术资料分发给施工单位及使用单位,并做好登记。资料数量不够的,可进行复印。

第九条 验收人员如实填写“设备开箱检查入库验收单”,做好详细记录,参加验收人员应在验收单签名。设备管理员应登记建账、编号、造卡、登记煤安证号及设备主要技术参数等,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十条 设备开箱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领导反映,并向设备供应单位和调拨单位提出咨询,通知供应单位派人进行处理。对存在的问题不汇报、不处理的,对责任人各罚款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由矿研究处理。

第三节 修复设备入库验收

第一条 修复设备入库验收由机电科组织,修理单位、使用单位参加。委外修理的,企管科、监察科也应参加。

第二条 根据下达的修理任务单,修理项目逐项进行检查、试验,所修理的设备必须达到完好要求。电气设备防爆性能由机-67

安装单位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安装单位提出交接申请,机电科组织交、接单位到现场验收,验收设备合格后,由交、接双方设备管理员到机电科办理移交手续。

第八条 对正在运行的设备需要变更使用单位时,由设备交出单位提前一天提出交接申请,机电科组织交、接设备的单位进行现场交接,双方设备管理员两天内到机电科设备组办理移交手续。交接中查出的问题由交方按规定期限进行处理整改。

第九条 无故不参加设备交接,或不在交接单上签字的,对单位主管队长罚款300元,由机电科将设备划转给接收单位。

第十条 验收中存在问题,矿上安排由接收单位处理的,接受方处理费用由企管科、人劳科负责从移交单位费用中划拔。

第十一条 各单位领用的设备必须在设备系统上注明安装使用地点,不准私自变更使用地点。生产急需变更地点的设备,使用单位2天内到设备组办理转账手续。

第十二条 凡出、入库的机电设备必须做到出有凭、入有据,有设备编号、卡片、检修(防爆)合格证。

第十三条 各单位设备管理员应及时整理设备台账、卡片和设备的布臵图。每月26日前,各单位应对其使用设备自查一次,并由设备管理员到机电科核对设备使用情况,不核对的罚设备管理员100元/次。

第十四条 设备承修单位不得私自发放设备。因生产急需,须经机电科长签字后方可发放,第二天领用单位和承修单位办理有关手续。每推迟一天单位设备管理员罚款50元,队长罚款100元。

第十五条 采煤、掘进工作面在结束前,必须提前三天通知机电科,由机电科现场清点设备后,方可移交或拆除。

第六节 机电设备的入井及运输

第一条 设备装车按照14.6项运输车辆管理的标准执行,应选择合适的车辆,轻装轻放,严禁超长、超宽、超高、超重的车辆下井,严禁野蛮装卸。对于设备超宽有可能碰撞的部位应提前拆卸并加以保护,设备装车必须捆扎牢固可靠,经运输队、机电一队验收合格后才能提升运输。

第二条 入井设备必须有机电科发放的入井证,特殊情况可由调度室安排入井,事后该单位应补办手续。没有入井证的设备严禁入井。

第七节 设备的安装与验收

第一条 根据设备安装质量标准,机电科向生产科或建筑施工单位提出设备安装地点的巷道、硐室,土建工程等技术要求。

第二条 设备安装前,安装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设备安装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经机电科、安检科、调度室、生产科、总工程师审批,施工人员贯彻学习后才能开始施工。严禁无措施施工。

第三条 设备安装施工过程中,安装施工单位必须接受机电科、安检科、调度室、生产科的监督指导,必须严格执行矿安全管理规定,按设备安装标准和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施工。

第四条 设备调试完成,试运转合格后,安装施工单位清理施工场地,向机电科提出验收申请。机电科组织施工单位、接收单位、安检科、调度室、企管科和人劳科共同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交给使用单位投入运行。

第五条 机电运输安装实行项目负责制,施工前应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召开施工准备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报矿长审批。工程结束按会议纪要的要求进行考核。

第六条 安装验收后,安装施工单位将技术资料如设备资料、施工措施、安装日志、调试记录、试运转记录、验收记录、隐蔽工程记录等资料收集整理,形成竣工报告上交矿档案室和机电科存档。

第八节 机电设备的使用与检修

第一条 机电设备的使用与检修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设备管理原则,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使用维护、安全运转,保持完好、高效运行。使用单位建立设备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保障设备运行的规章制度。

第二条 使用单位负责与培训科联系,培训设备操作与维修人员。设备操作与维修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三条 使用单位必须对机电设备进行预防性检查和检修,保证检修的时间、项目和质量。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设备零部件。因生产急需拆卸设备部件时,使用单位打借条,由机电科科长签字后方可拆卸。私自拆卸的,罚拆卸单位500元。拆卸设备的零部件,拆卸单位必须按期恢复原状,每推迟一天,罚50元/件。

第五条 井下设备台台上架、小型电器集中上板吊挂(单独一个可以不上板,但必须吊挂整齐),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50元。

第六条 设备标志牌、责任牌、完好牌、铭牌、电缆标志牌等清晰齐全。丢失或损坏一个铭牌、安全标志牌罚款500元,丢失能及时向机电科汇报的,按300元/个罚款;少一个标志牌、责任牌、完好牌,或与实际不符、不清晰的,一处罚款100元;设备编号损坏、涂抹一处罚款50元;设备刷漆时要采取措施对铭牌、安全标志、编号进行保护并不得改变原设备的颜色,否则罚款200元/台。确实需要改变设备颜色的必须报机电科审批。

第七条 机电运输管理的各种记录应齐全、完整,认真填写。不得出现漏填、撕页、乱涂乱画等现象的,否则罚款50元/处(张)。记录告假的,加倍处罚。

第八条 设备、所备配件以及设备周围、机房内要清洁整齐,不得存放杂物,否则每处罚款50元;煤、矸或杂物埋压设备的,设备上有喷浆料的,罚款200元/台;

第九条 各工作地点无跑、冒、滴、漏现象,否则每处罚款50元。

第十条 设备因管理、使用、维护不善造成损坏或丢失的,按下列标准处罚:

1.烧毁电机:交流50元/kW,直流80元/kW,最少不低于100元;75kW以上电机按事故追查责任并进行处罚;电机断轴、扫膛等参照烧毁电机执行。电机进水,绝缘值降低按每千瓦10元处罚。电机运行时间超过一年或局部匝间短路的,不罚使用单位。

2.开关损坏:外壳变形罚款500元/台;开关手把断或按钮坏罚款100元/个;喇叭嘴损坏罚款200元/个;开关内变压器烧毁罚款200元; 200A以下开关烧毁罚款500元/台,200A以上开关烧毁罚款1000元/台,并按事故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减速机损坏,经检查属缺油或使用不当的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壳体断裂每台罚款3500元,一轴损坏罚款210元,二轴损坏罚款220元(伞齿轮损坏罚款240元),三轴损坏罚款350元(斜齿轮损坏罚款350元),四轴损坏罚款550元(四轴齿轮损坏罚款750元)。功率75KW以上配套减速机损坏按事故追查处理。

4.皮带机各滚筒损坏,经检查属缺油的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Φ320mm及以上滚筒每个罚款500元,Φ500mm以上滚筒每个罚款1000元。新滚筒使用超过12个月、修复滚筒使用超过6

个月非人为因素损坏的可不罚款。

5.潜水泵因操作不当造成损坏的,每台按每千瓦罚款30元。潜水泵必须吊挂,底部距底板200mm以上,否则对机电队长罚款100元。

6.设备安装后不能使用或在移交前损坏,该设备必须在48小时内升井检查,属运输中碰伤,进水等原因造成损坏的由运输单位负责,属安装造成的由安装单位负责,并承担罚款,非以上原因由机电科、调度室共同组织分析确定责任。不按时升井者,按安装单位的责任处理。

7.对野蛮装卸造成设备损坏的,对责任单位按设备原值进行罚款,并由责任单位追查出责任人,对其按单位罚款20%进行处罚,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8.其它损坏的设备、部件按直接经济损失处罚。9.丢失设备(包括电缆及配件)按原值进行罚款。

第九节 设备回收

第一条 机电科设备管理组应随时掌握设备动态,闲臵设备及时安排回收,严禁井下积压设备。回收设备应保证零部件齐全完整,包括设备配套的部件和附件(如开关底座、水泵底盘等)。设备管理员检查后,填写设备回收单,设备损坏和配件丢失时由使用单位赔偿。个别无法当时确定的设备,可暂打封条,并在5日内由承修单位拆开,现场分析,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二条 设备使用单位(回收单位)必须及时把不用的机电设备或机电科下发回收单的设备回收到井上,由设备管理员验收后办理入库及销账手续。否则,按丢失进行处罚。

第三条 设备回收,原则上谁使用,谁回收。特殊情况,安排回收单位时,必须由机电科管理人员和原使用单位,回收单位到现场清点交接,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条 设备使用单位(回收单位)应根据设备管理人员指定的地点和要求将回收设备摆放整齐、严禁乱堆乱放。未办理销账手续的视为没有交回。

第五条 安装的机电设备未移交之前,由安装单位维护看管,如发生设备及零部件损坏、丢失,由安装单位赔偿;移交后,由使用单位赔偿。

第六条 回收设备必须保证完好,不完好的由使用单位(回收单位)按规定期限修好。否则,修复费用从使用单位(回收单位)费用中扣除。

第七条 采煤工作面使用的可收缩皮带机,回撤下的H架、纵梁、上下托辊等要在皮带巷合适位臵摆放整齐,由使用单位负责,每50m进行一次回收,上井交到机电科。每月底到机电科设备组对账一次,设备管理员根据当月生产进尺,计算应回收件数,数量不够者按丢失处罚。皮带纵杆、纵梁、托辊严禁改为它用,否则除按原值赔偿外,每件罚款100元。

第八条 胶带应按整卷回收(一般为100m),如确有困难的,由机电科科长和机电副矿长签字,机电科查验后确定具体回收长度。随意割断皮带的单位,每个头罚款500元,截掉长度按皮带原值给予罚款(以皮带两端是否有皮带扣为准),并对该队队长、机电队长各罚200元。

第九条 应回收的设备未按规定期限回收入库(包括放到库房外不交)者,迟交电气设备一天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其它设备罚款200元,租赁设备按《机电设备租赁管理标准》每日租赁费十倍收取计划外租赁费,直到交回为止。如因私自放到库外没有及时交库而丢失的,回收单位按设备原值赔偿。

第十节 机电设备修理

第一条 机电科负责编制设备修理计划。

第二条 应优先安排矿内单位修理。根据设备使用情况,机电科向矿内承修单位下达月设备修理计划,承修单位应按修理计划要求按期完成修理任务,保证安全生产。矿内单位修理按下列程序进行拆检、修理、验收和入库:

1.各区队升井设备由机电科组织原使用单位、承修单位共同拆检试验,拆检后三方填写设备拆检记录并签字。设备维修费用、零部件损坏、丢失的由原使用单位自出配件费用补齐。

2.机电科根据拆检记录,向承修单位下达设备委托修理单。修理单应注明设备修理项目及内容、质量标准、技术要求、修理

工期等内容,由承修单位、委托单位双方签字。

3.承修单位检修的机电设备检修完工后,组织内部检查、验收,并如实填写机电设备检修验收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检修内容、材料配件消耗情况、检修负责人,检修人员、检修人自检情况、班组质检情况、厂部质检情况、主要参数测定及试运转情况等。

4.承修单位持自检验收记录到机电科申请验收,机电科组织有关人员对修理设备进行竣工验收,并填写设备修理竣工验收单,验收单应注明检修内容、验收情况、材料配件费用、验收结果等。验收后有关人员签字。

5.承修单位持竣工验收单到机电科办理设备入库手续,承修单位凭竣工验收单和设备入库手续办理结账手续,否则不予结算。

6.使用单位升井的设备应及时通知机电科,并由机电科指定交往地点,不得私自交往机修厂等修理部门。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7.机电科分管工作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督促承修单位修理设备,严格按制度对承修单位进行考核,不得弄虚作假,造假报表。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元,情节严重者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 承修单位职责

1.承修单位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质量检修标准,无检修标准的设备不准检修。机修厂班组应配备兼职验收人员,负责本组修理设备的拆检、验收和有关记录工作。

2.承修单位严格按拆检记录、委托修理单的内容进行设备修理,据实填写设备检修记录,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机电科不定期对承修单位进行检查核实,发现与实际不符的,按零部件原值的二倍进行罚款,并扣除该台设备50%的修理费用,同时罚承修班组负责人及质量检查员各50元。

3.承修单位修复的设备必须达到设备完好标准,设备应进行防腐刷漆,防爆设备达到防爆标准要求,并进行试运转。电气部分进行检测,并记录有关数据。修理设备必须经机电科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4.承修单位对修理的设备实行保修制。采掘设备(各种低爆开关、耙矸机、喷浆机、内齿轮绞车、回柱绞车、双速绞车、乳化液泵,各种皮带机、刮板机,各种减速机,75kW以下电机,30kW以下水泵,各种滚筒等)保修期为2个月,大型设备(75kW以上电机,30kW以上水泵,高爆开关,变压器,移动变电站等)保修期6个月。

保修期内设备出现问题,承修单位应派人现场处理,同时由机电科、安检科、使用单位、承修单位共同鉴定。

因检修质量原因而损坏的,由承修单位免费修理,影响生产

时间计入承修单位,并对承修单位罚款500元/台,连责承修班组负责人和承修单位负责人各100元;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损坏的,由使用单位承担所有修理责任,并连责使用单位机电队长和责任人各100元。

5.承修单位必须按机电科修理计划修理设备。特殊情况下安排检修的设备必须按要求完成检修任务。对机电科安排的检修任务推诿不执行的,一次罚款100元。影响生产的,追究领导责任。

6.承修单位不经机电科同意,没有办理手续,不得擅自发放设备。特殊情况下,需经调度室同意,但第二天必须到机电科办理手续,否则,其修理费用自行承担。

7.承修单位必须保证设备正常检修,保证一定备用数量,设备待修率不得超过5%,每超1%,罚款100元。

8.承修单位对日常检修设备的易损坏件应有10%的库存,根据消耗情况、拆检情况及时向供应科报计划补充,并积极督促供应科进货。因无计划,或计划不全、错误,造成配件没有及时进货,影响修理设备不能按工期完成的,由承修单位负责,影响生产追究承修单位责任人责任。

9.承修单位检修设备时,不得使用不合格材料配件。对不合格的材料配件应及时向有关领导、部门反映,并到进货部门退换。

10.承修单位没有按设备修理程序修理设备,无委托修理单,无自检验收单、无竣工验收单的,其修理的设备不予结算,一切费用由承修单位自己承担。

11.承修单位领用材料配件时,按设备拆检记录缺、损件数量领用,且必须交旧,其费用计入原使用单位。拆检记录以外的材料配件(磨损超限零部件除外)费用由承修单位支付。

第四条 矿无修理能力或急用待修设备,经分管矿领导同意后,可外委修理。

1.外委修理设备,机电科负责申请、推荐修理单位、拆检、询价、签订修理技术协议、组织验收等。企管科负责组织招议标、签订合同等。

2.外委修理设备出矿前,应由机电科组织相关单位拆检后,由设备管理人员办理拆检单,然后到机电科长处办理出门证。

3.设备修理完毕返矿时,由机电科设备管理人员、库房管理员、企管科等有关人员对照拆检单、修理合同、修理技术协议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验收证明。

4.承修单位到矿财务科结算时,必须附有设备入库单、验收证明,否则,不予结算。

第十一节 单体液压支柱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机电科应建立健全全矿单体支柱管理制度,建立全矿各地点单体台账,做到数量清、状态明,管理规范。

第二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本单位单体支柱管理制度,建立单体台账,管理规范。

第三条 井下备用单体支柱按类摆放整齐、三用阀安装孔应封堵防尘,否则罚款50元/根。

第四条 升井单体支柱三用阀必须在井下拆除, 安装孔应封堵防尘,严禁带阀升井,否则罚款50元/根。

第五条 各使用单位应在每月26日前将单体月报表及单体台账报机电科核对。否则每次对使用单位主管罚款100元。

第六条 对丢失单体和不按规程操作或破坏性使用者,整根按1000元/根进行处罚,配件按损坏或丢失部分原值进行处罚(详见《单体液压支柱配件参考价格表》)。

第七条 备用单体入库要按区域摆放整齐,定期维护保养,保持其性能的完好。严禁露天存放,保管员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并做到账、物对照。否则每次对分管科长罚款100元。

第八条 单体达到报废期后,由机电科会同企管科、财务科、供应科、监察科进行鉴定,并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第十二节 机电设备编号管理

第三条 设备编号由6位数字组成,其中低压隔爆开关由7位数字组成。表示意义如下:

1. 第一位:表示设备所属单位代码,黔金煤矿购臵的设备统一代码为6。

2.第二三位:表示设备类别代码。

3. 最后三位:表示设备序列号,若设备总数量超过三位,则用四位表示。

4. 低压隔爆开关,第二三四位表示设备类别代码,即增加一位,原代码为21,现改为用代码211-217组成:211表示馈电,212表示风机专用双回路启动器,213表示启动器,214表示可逆启动器,215表示照明综保、煤电钻综保,216表示电度表箱、电源箱,217表示变频调速、功率补偿装臵、软启动装臵。

举例说明:

“617002”表示黔金煤矿的第2台绞车。

“6211025”表示黔金煤矿的第25台低压馈电开关。附录A为黔金煤矿设备编号举例。

第二条 设备台帐及有关报表执行6位报表,其中低压隔爆开关执行7位报表。设备管理实行帐、物、卡管理三统一的原则,设备台帐上要登记设备的各项技术参数、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出厂编号等。煤安产品及防爆设备,要登记煤安证号和防爆合格证号。

第三条 编号统一规定为钢制金属号码,用点焊的方式焊接在规定的部位上。个别不便焊接的设备,可以制作成牌号,用钢制铆钉铆装在统一的部位上。

第四条 设备分类及类别代码表,按照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分

类标准。我矿常用机电设备及其代码见附录B《设备分类及类别代码表》。

第十三节 奖罚

第一条 机电科每月组织设备大检查两次,按照《矿井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对各单位设备管理状况进行检查评比考核,奖优罚劣。机电科现场管理人员日常应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查出的问题以隐患通知单形式下发责任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到期落实整改情况。

第二条 每年底机电科根据全年检查情况和设备管理情况进行总结评比,对评选出的设备管理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条 鼓励全矿所属单位和个人针对设备管理的薄弱环节提出合理化建议,机电科组织进行改进或攻关。对于设备管理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和科技成果,促进矿井安全生产取得明显效果的,经有关单位鉴定后对相关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设备组管理员私自发放设备,罚设备管理员50元/次。设备承修单位私自发放设备罚款100元/台。因生产急需,经有关部门同意发放,领用单位和承修单位第二天未到设备组办理手续的,每迟办一天罚双方设备管理员各50元。

第五条 设备没有入井证入井的,对机电一队给予50元/台次的罚款。

第六条 新安装的设备,安装结束后如验收不合格,对安装单位安装费用按80%进行结算。对验收查出的隐患,设备交接时没整改的每项罚款100元,发现的新问题每条罚款50元。查出的所有问题由接收单位负责整改,根据工作量大小,安装单位按每条问题100元支付接收单位有偿服务费,所需的材料、配件费由安装单位支付,机电科负责具体办理。接收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完毕的,按每条100元进行处罚,第二次检查验收仍没处理的,不支付有偿服务费并按服务费的数额进行对等处罚,连责队长、机电队长各100元。

第七条 不听从机电科设备调拨安排的,一次罚款200元。对偷取其它单位生产设备的,一经查实对偷取单位罚款1000元/台,并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八条 对于更换后的坏设备、坏配件应及时升井进行检修。发现工作现场存放有未及时升井的坏设备或配件,罚使用单位100元/次;发现备用设备丢失,使用单位按原价进行赔偿。

第九条 推到大巷口车场,写有单位和升井时间的回收设备,在大巷口或大巷中存放超过3天,对运输队罚款100元/台〃天,累计到升井为止。

第十条 皮带机托辊损耗率按固定皮带托辊0.7%,旧托辊及修复托辊1.2%;刮板输送机刮板损耗率为1%,连接环损耗率为1%(使用期半年),使用半年以上刮板损耗率为2%,连接环损耗

率为2%。

第十一条 机电设备及附件、配件丢失按原价赔偿,损坏的零部件必须由使用单位配齐。否则,按损坏件的价值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设备使用单位在设备使用期限内领取开关、电机、减速器、皮带滚筒、耙矸机、水泵等设备,损坏的除罚款外,由该单位支付修理费用(新设备及检修过的设备为8个月、旧设备为6个月)。

第十三条 机电科及矿其他职能部门在安全检查中检查发现设备发放、领取、运输、安装、使用、检修、维护、回收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以隐患通知单形式下发责任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实行闭环管理。责任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整改期限向检查部门反馈整改结果,不按期反馈的对责任单位队长一次罚款100元。

第十四条 职能部门现场落实没整改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隐患升级,并连责队长、机电队长每条100元。第二次落实仍没整改的,对责任人加倍处罚,并连责队长、机电队长每条200元。

第十五条 违犯机电运输的有关规定,应予处罚而未明确处罚标准的,按每次(处、台)100元罚款执行。

第十六条 罚款要落实到责任人,不能落实责任人的由责任单位队长承担。

第十七条 设备回收丢失部分的罚款5%连责责任单位队长。

主题词:供电 管理

通知

主办:机电科 2010年 月 日印发

第二章

黔金煤矿供电管理制度

第一节 各单位供电管理范围划分

第一条 机电一队管理范围

1.110kV变电站出口至矿井井下中央变电所,中央变电所到采区变电所、集中变配电点供电系统的维护和检修,其中包括高压供电电缆、变压器、开关等设备。110kV变电站出口到地面变电所和各高压机房供电系统正常的维护和检修。

2.负责变电所内的高、低压电缆接火和各开拓、掘进工作面高压电缆接入工作。

3.负责地面、井下高低压变电所(硐室)的值班、电气设备检修维护。

4.负责所管辖变电所电度计量数据统计,每月按规定时间报机电科(大月23日前,小月22日前)。

5.具体管理区域范围划分

(1)负责主井提升机房、副井提升机房、压风机房、主扇风机房、东、西区变电所内高、低压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

(2)负责井下中央变电所、其它采区变电所内的高、低压

供电开关、电缆、变压器及所有相关的供电设施的维护、值班运行、标准化管理及故障处理等工作,并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

(3)负责中央变电所至副井底操车系统、副井底清理斜巷的供电电缆、主井装载系统的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4)井下中央变电所或采区变电所至移动变电站低压侧总馈间的电缆、设备(包括总馈)的维护、管理工作(综采队工作面设备列车除外)。

(5)东区变电所至矿灯房的低压供电电缆及矿灯房内的所有供电设施等。

第二条 机电二队管理范围

1.负责井下变电所、配电点至所管辖区域内胶带机的高、低压供电电缆维护、检查、悬挂整理及标准化管理工作。

2.负责管辖范围内胶带机高、低压供电开关、“三大保护”等供电系统设施的维护、检查、整理及标准化管理工作。

3.所管辖区域内胶带机的信号和保护系统及区域内照明、通讯等。

第三条 服务公司管理范围

1.负责地面东、西区变电站至所管辖区域内的380V及以下的低压供电电缆及所管辖区域内的所有供电设施。

2.负责管辖范围内电能计量设备的安装、维护和管理工作,在每月24日下班前将电度计量数字抄报机电科计量管理人员

处,并做好节能降耗工作。

3.负责地面西区变电所至锅炉房、水源井、日用消防泵房、污水处理站、北门岗,东区变电所至单身楼、办公楼、区队楼、东门岗、大食堂、联建、贵宾食堂、车队、矿医院及工广照明的低压供电电缆及区域内的所有低压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运输队管理范围

1.负责地面从变电所开关柜馈出的380V以下至所管辖区域内的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

2.负责井下轨道运输大巷所有电机车架空线及相关的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井下轨道大巷照明的维护管理,负责管辖区域内的通讯,井下主要轨道运输巷的照明、信号、安全保护装臵、充电硐室的供电。

3.具体管理范围

(1)地面变电所至矸石山绞车房的低压供电电缆和矸石山所有的低压供电设施。

(2)地面变电所至窄轨及窄轨照明配电室的低压供电电缆、沿线窄轨照明的供电电缆及窄轨照明灯的正常维护和检修。

(3)地面变电所至地面搅拌站的供电电缆及地面搅拌站的所有低压供电设施。

(4)地面变电所至地面电机车修理间的供电电缆及电机车修理间所有低压供电设施。

(5)井底车场电机车架空线、北翼电机车架空线及变电所整流硐室内的变压器及整流柜至架空线的馈出电缆,中央变电所至充电设备及清撒煤设备,北二采区变电所至北二液压绞车电源,所有大巷的照明及火药库的照明设施。

第五条 机修厂管理范围

负责地面东区变电所至所管辖区域内380V电压等级以下的所有低压供电设施及供电电缆的维护管理。负责机电科设备库房的供电系统维修。

第六条 其它用电单位管理范围

1.负责移动变电站(变压器)低压总馈以后设备的检查、维护(包括电缆悬挂)、电缆敷设整理、日常管理工作,出现高压供电系统故障后全力协助机电一队进行处理和抢修(综采队工作面设备列车除外)。

2.负责变电所、配电点至所管辖区域的低压供电电缆及相关的所有低压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3.火药库的照明设施由供应科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由运输队负责检修工作。

4.根据区域范围划分,各相关区队要保证本区域的安全用电,在遇到紧急故障情况时,要听从调度室或机电科的统一调度、协调指挥,有义务协助其它区队做好应急抢险工作。

5.凡是新增加的供电负荷和供电设施,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节 矿井高压供电系统运行方式规定

各主要机房、变电所均为双回路供电,正常情况下,必须采用两个回路分列方式运行(单母线分段方式运行),确需并联运行的必须由供电单位申请,机电科、机电矿长审批,并编制相应措施后方可运行。否则,每发现一次不分列运行罚责任单位队长300元、分管队长500元、班长200元、值班人员200元。

第三节 高压供电设备检查及维护

第六条 各单位供电负责人至少每季度对所管辖高压供电设备、线路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为接线螺栓紧固、除尘,及时处理所检查出的问题,做好记录,并将检查处理结果上报机电科。

第七条 对地面开关柜每月清扫、检查一次(重点检查隔离触头工作情况),每季度检查一次断路器触头的同期接触情况,并进行一次电动或手动跳闸试验,做好记录,对达不到要求的应及时处理。

第八条 开关内应放臵干燥剂,并保持有效。

第九条 检修高压电气设备,必须编制检修措施,并报有关单位审批。

第十条 变电所及配电点检修时,检修单位必须提前一天到机电科办理停(送)电申请单。停(送)电申请单一式四份,机电科、被通知单位签字,经调度室批准,安排停(送)电时间。审批后,检修单位将停(送)电申请单交调度室、变电所值班员、机电科各一份。变电所值班员必须按停(送)电申请内容填写操作票,由检修人员监督操作。严格执行停电、检查瓦斯、验电、放电、打接地短路线等操作程序。机电科对停(送)电地点的停(送)电安全技术负责。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不得无计划停电,紧急情况下需停电的,停电后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机电科汇报说明原因,对无计划停电的单位落实查证后对责任人罚款500 元,影响生产的按照《生产调度管理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不执行上述规定的,除有专门规定外,每次罚责任单位队长、机电队长及其它责任人各200元。

第四节 高压供电系统预防性测试

第一条 对高压供电设备、电缆绝缘程度由维护管理单位每季度全面检查测试一次,将测试结果在每季度最末一个月26日前报机电科供电管理人员处;上报数据与上季度结果进行比较分析。

第二条 每年四月份进行一次全矿高压供电设备继电保护整定试验,要求各高压用电单位在3月25日前统计一次用电负荷,作为机电科计算整定值的依据。各单位要配合机电科进行继电保护整定。

第三条 变配电场所、线路及电机用避雷器,每年4月底前

全部测试一次,由机电科负责组织。测试结束后,维护单位在5月上旬前将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毕。

第四条 对井上、下各变配电场所和配电点的绝缘用具(包括高压验电笔、放电棒),使用单位要在4月底及10月底送机电科,统一进行耐压试验。对试验不合格的绝缘用具不再退回。缺少的绝缘用具由使用单位提出增补申请,经机电科审批签字后,交供应科办理。

第五条 对上述工作没有近期完成的,每推迟一天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及机电负责人各罚款200元。

第五节 高压供电系统事故处理

第一条 因使用单位原因导致变电所高压开关跳闸时,变电所值班人员应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并查找跳闸原因。原因没查清前经调度室(或机电科)同意可试送一次(如显示瓦斯、短路故障时不得试送),否则严禁试送。发现违章操作一次罚责任人500元。

第二条 在确定跳闸原因后,可把无故障开关柜送上,把跳闸的开关柜停掉,挂上事故警示牌,并向调度室汇报事故原因,按照责任划分各责任单位组织力量进行抢修。若出现误操作故障开关再次引起跳电,每跳1次罚责任人1000元。

第三条 待故障处理好后,故障处理人员必须在变电所开关馈出处对供电系统电气技术性能测试,符合送电条件办理送电手

续后,值班员方可进行送电操作。否则,严禁送电操作,每发现一次罚值班员200元。

第四条 各变电所总电源跳闸时(或顶跳 110kV 变电站时),变电所值班人员应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并迅速把跳闸回路总开关所带负荷全部操作到分闸位臵;然后向上级供电变电所询问跳电故障显示类别,结合自己供电负荷运行情况,查找跳电故障原因,查清引起跳电的故障回路。当确认属于上级供电系统出现故障后,迅速合上高压联络开关,恢复跳电回路所停的全部负荷(进线开关除外,防止反送电)。在送电操作中要逐台试送。当确认属于下级供电系统出现故障又辨别不清具体回路时,为迅速查找故障回路,缩小停电面积,变电所值班人员不应操作联络开关,应等待上级变电所来电后逐台试送,确定具体跳闸开关后,将故障回路退出运行,恢复其他供电回路正常运行。随后立即安排人员进行抢修处理。凡是不按照上述操作,引起全矿井或变电所双回路全部跳电者,每发生一次罚责任人1000元,事故恢复指挥人员(机电负责人)800元。

第五条 因漏电导致连续二次不能正常送电的不准继续送电(30分钟之内同一回路跳电两次),变电所值班人员要及时汇报调度室,由调度室通知有关单位查找漏电原因,排除后方可送电。值班人员私自送电,一次罚款100元,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六条 变电所高压供电回路跳闸,无论何种原因均由机电

一队负责处理事故,机电一队应在事故当天安排人员处理,确保正常供电。24小时之内不能送电影响生产的对机电一队罚款1000元,供电管理负责人罚款500元,队长300元。对双回路供电的变电所,其中一回路出现故障时,24小时之内必须恢复双回路供电,如不及时处理,另一回路又出现事故,造成采区供电系统中断,对机电一队罚款5000元,供电管理负责人罚款1000元,队长800元。

第七条 因变电所高压开关自身原因跳闸,另一回路在10分钟内送不上电,对机电一队罚款500元,机电队长200元,队长100元。

第八条 全矿井高压供电系统出现单相接地,影响高压供电系统安全运行的,但短时间内故障线路或设备不能查明的,必须及时汇报调度室和机电相关领导,并且与黔金110kV变电站联系,积极查找故障点所处的范围。机电管理部门在接到黔金110kV变电站的调度联系电话后,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在处理高压供电系统单相接地过程中采取的措施必须做到缩小故障点的范围或者采取拉负荷线路的方法。因处理不当造成其他故障扩大的,对机电一队罚款1000~5000元,相关责任人罚款100~1000元。

第六节 矿井低压供电系统管理

第一条 各单位都要明确一名分管机电的负责人、负责本单

位的供电管理工作。

第二条 每个采区、采掘工作面要有完整、正规的采区供电设计。

第三条 供电系统必须严格按照采区供电设计安装、运行。现场条件变化,应及时联系机电科供电管理人员修改供电设计,对负荷重新整定计算。严禁擅自更改设计,不按设计安装、整定。各变电所(配电点)应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否则,每次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第四条 采区供电系统必须实现采、掘供电分开,低压供电系统选择性漏电保护灵敏可靠。

第五条 局部通风机和掘进工作面的电气设备必须装有风电、瓦斯电闭锁装臵。当局部通风机停运时,应立即自动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一切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当瓦斯超限时应立即自动切断除局部通风机电源以外供风巷道内的一切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不按照要求装设风电、瓦斯电闭锁装臵的施工地点、试验不起作用或断电范围不符合要求的,罚责任单位 2000 元,罚机电队长 500 元,并勒令停工,直至风电、瓦斯电闭锁恢复投用后方可开工。

第六条 凡需安装瓦斯自动报警断电装臵、激光测量仪、监测控制等装臵的采掘工作面、采区巷道或变电硐室,必须由安装单位按用电审批规定办理用电审批手续,并纳入机电设备防爆性

能的检查范围。

第七条 凡是没有办理用电审批手续,私自接电的,罚接电单位1000元,机电负责人500元;提供电源单位要承担同等责任。

第七节 供电系统负荷增减审批

第一条 机电科供电设计人员要掌握全矿井供电系统的负荷增减情况,依据生产计划对新增采、掘工作面(或地面新增供电负荷)供电系统进行设计计算,经机电科长审批后,将设计图纸交于安装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进行施工。

第二条 安装单位提前3天持机电科设计的供电系统图到机电科办理负荷审批手续。机电科供电管理人员下达负荷审批单,审批单应注明接电开关(母线盒)的地点、规格、型号、整定值、敷设电缆的截面、长度等内容。

第三条 采、掘工作面增减负荷(或地面生产、生活用电)时,由使用单位机电负责人提前3天向机电科报送负荷增减申请单,申请内容包含:生产区域、装机容量、用电负荷、申请单位等内容。机电科供电管理人员根据申请情况,落实该生产区域的供电情况,核实后下达负荷审批单。

第四条 用电单位(负荷增减单位)凭审批单,分别到电缆管理人员、设备管理人员处办理手续领取电缆和设备。

第五条 安装单位现场安装完毕后要申请机电科现场进行验

收,机电科按审批的供电系统图,依据机电设备安装验收标准和“五不送电”原则(电气设备有失爆不送电,机电设备不完好不送电,保护及安全设施不齐全不送电,电缆悬挂不整齐不送电,管理职责不清不送电)到施工单位现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接电通知单,内容包括:接火时间、设备编号、型号、保护整定值及接电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内容。

第六条 负荷接火在申请接电单位管辖范围内的,由本单位负责接头。当接电地点的开关(母线盒)不隶属申请接电单位管辖时,用电单位持接火通知单由供电单位实施接电;但申请用电单位必须把电缆放到指定位臵,并悬挂整齐,同时安排专职电工到现场协助工作。相关单位不能按要求时间接火影响生产的,对其罚款 200 元。

第七条 实施接电的单位对接电安全负责,出现不完好等情况均属实施接电单位责任;施工中发现有不合适的,需要变更设计的,必须向机电科提出变更设计,经批准后,方可变更。并且工作完毕,及时将供电系统图作相应修改,保证供电系统图和实际相对应。机电科对系统图应及时进行修改。

第八条 因抢险救灾急需接电,申请接电单位根据应急救援指挥部命令进行接电作业,但事后(第二天)必须到机电科补办相关手续。否则,每推迟一天罚责任单位100元,机电负责人50元。

第八节 停送电管理

第一条 各用电单位有计划停(送)电作业,需要到变电所停电或停送电影响其它单位作业的,必须提前一班写出停(送)电联系票,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申请时间、停(送)电原因、停电范围、影响区域和单位等,报请机电科供电管理人员审批后,经影响单位同意、调度室批准后方可进行停(送)电作业。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机电负责人100元,影响生产按《生产调度管理标准》执行。

第二条 停(送)电申请审批,机电科负责停(送)电安全技术责任和影响范围的确定,调度室根据停电申请及具体生产情况安排具体作业时间。审批后的停(送)电联系票一式四份,交机电科、调度室、变电所(或最上一级停电设备管辖单位)各一份,申请单位保留一份。

第三条 各用电单位在井下临时决定需要到变电所内停、送电时,必须到变电所填写停送电联系票,详细写出停(送)电原因、影响范围等;否则,变电所值班员有权拒绝停(送)电,并向调度室汇报,说明情况。

第四条 变电所值班员根据停(送)电申请内容,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填写操作票,填写完毕后并采用电话方式向队长或值班队长口述操作票相关内容,待队长确认无误下达操作许可命令后,方可进行相关操作。

第五条 执行停电作业的配电工或电工,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进行操作,并在确认无电后向检修人员指明停电部位、带电部位,带电部位应用栅栏或警示牌标识,然后协助停电申请单位完成检修或安装任务。

第六条 在无人值守的变配电点进行停电作业时,停电时应安排专人在现场看护,不准离开现场。停电后将开关进行机械闭锁并挂上“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能取下此牌并送电。

第七条 停送电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专人专职联系停送电,谁停电、谁送电的原则进行,严禁预约停送电或电话联系停送电。

第八条 配电工或电工在停送电操作时必须做到: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不停送电,作业情况不明不送电,存在安全隐患不送电,不是专人专职联系不送电。凡是不按照上述停送电要求操作的,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停工学习15天,造成事故的按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标准》进行处理。

第九条 配电工每次执行停送电操作时,必须认真填写停送电联系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原因、停送电范围、联系人、作业情况等内容。在交接班期间发生停送电操作时,必须由交班人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操作,接班人监护。停送电操作完毕后,经检查无误后,方可进行交接班工作。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每发现一次罚交班人500元,接班人300元。造成事故的按照《安全

事故责任追究管理标准》进行处理。

第十条 紧急情况或事故处理:出现停电事故时,调度员应及时通知机电科值班人员和机电一队值班人员到调度室,落实清楚情况;由机电科或机电一队值班人员负责指挥停、送电工作。各变电所值班人员要按下达的停送电命令进行操作。特殊情况时,经矿领导批准启动停送电紧急措施(即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出现瓦斯超限报警或断电,按照“一通三防”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节 特殊供电情况下应急方案及操作顺序

第一条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上级要求,需要调峰或拉闸限电时,要优先保证主要救急设备和安全设施等重要负荷的供电。如主通风机、主排水、重要的局部通风机和排水点、副井提升系统等。在消减生产用电时,优先消减具备抗灾能力的供电用户负荷,如皮带运输系统、部分采煤工作面等;其次再考虑局扇通风的开拓掘进工作面的生产用电,考虑不影响通风和排水。

第二条 由于其它原因造成全矿突然停电时,在110kV变电站恢复供电后,由调度室按附录D恢复各单位供电。

第十节 “三大”保护使用管理

第一条 机电科负责全矿“三大”保护日常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加强“三大”保护使用状况的指导和检查。

第二条 各使用单位应按规程规定的检查、试验周期对漏电保护、过流保护、接地保护进行检查和试验,检查结果报机电科供电管理人员处。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要制定整改措施进行整改,机电科复查,对不上报结果的每项罚款200元。

第三条 新增的电气设备,应按照规程规定装设完善“三大”保护,整定值随安装供电系统图或施工图纸一同下发,并由主管供电技术工程师、机电科长、机电矿长审核签字,各项安全保护装臵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四条 过流保护使用管理

1.井下低压电网中过电流继电器的整定和熔断器熔体的选择应按 《 煤矿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臵整定细则 》进行。

2.各单位管理的开关要按机电科下达的接电通知单进行整定,不得随意调整整定值。

3.甩掉或短接过流继电保护的一处罚款500 元;对于因甩掉或短接保护造成设备损坏的按设备原值处罚,并对机电队长罚款500元,区队负责人罚款200元。

4.发现用不合格熔体的,用铁丝、铜丝代替保险丝的,以及将不同额定电流和熔体并联使用的,每处罚责任单位 500 元,包机责任人300元,机电队长200 元。

5.入井使用的馈电开关必须做过流试验,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供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臵整定值每半年检查一次。

6.运行中的电气设备的保护装臵由负责维护的机电维护工定期检查,发现动作有误或整定值有差错时,及时向机电科电气管理人员汇报,由机电科电气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改动,私自改动的罚责任人100元/台.次。

第五条 接地保护使用管理

1.机电科在每季度最末一个月 20 日前,指导各队将矿井所有保护接地装臵电阻值测试一遍(各队把测试结果上报机电科),并进行部分抽查,对不合格的接地装臵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不按期上报测试结果和整改的每处罚款 100元。

2.各单位保护接地装臵必须严格按照 《煤矿安全规程》 第 482~487 条及《保护接地细则》相关要求进行安装、运行、检查。一处不合格罚责任单位 500元,责任人100元。

3.下列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1)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

(2)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包括高压接线盒);(3)低压配电点;(4)低压电气设备;

(5)200A及以上的低压接线盒;

(6)固定在一起的三件及以上的小型电器。

不按规定装设接地装臵的电气设备不得投入使用,否则,对责任人罚款 300 元,并连责机电队长 100元。接地极锈蚀或接

地螺栓锈蚀每处罚款100元。

4.有值班人员和专职司机的机电硐室,保护接地每班必须进行一次表面检查(交接班时);其它地方的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由维修人员进行表面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好记录。不检查或不记录每次罚款100元。

第六条 漏电保护使用管理

1.凡是在采区(变电所)的干式变压器(油变)低压馈出总开关处都必须安装使用灵敏可靠的检漏继电器或选漏开关,严禁甩掉检漏继电器或选漏开关,否则对责任者罚款 1000元,停工学习15天或调离工作岗位。

2.各变电所低压供电系统、采掘移动变电站低压总馈每天必须由专职电工对漏电保护装臵进行一次跳闸试验;各单位的煤电钻综合保护装臵每班必须由专职电工对其保护性能进行一次跳闸试验,不试验或无记录的,每次罚款200元。

3.各单位必须将试验情况填写在机电科下发的“电气保护试验记录本”上,每月26日之前,将试验记录本交机电科审核。对逾期不交的单位,每推迟一天罚机电负责人50元。

4.检漏继电器和选漏开关试验不合格,必须立即处理,处理不好不准使用。

5.工作地点因漏电导致检漏继电器跳闸,准许试送一次,如送不上由变电所值班人员查找漏电原因后,将漏电回路停掉,并向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安排漏电单位处理好漏电后方可送电。

6.任何人不得在明知有漏电情况下,强行指挥、操作送电或甩掉检漏继电器供电,否则按严重“三违”论处。

7.由机电科牵头组织,各使用单位具体负责对检漏继电器每月进行一次远方漏电试验,每月30日前将试验记录交机电科供电管理人员处,迟交一天对机电负责人罚款50元。

第十一节 电气设备操作规定

第一条 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整定值调整必须有专职维修电工操作,维修电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进行电气作业。

第二条 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否则罚款100 元。

第三条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低压电气设备检修或故障查找时确需带电作业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同时必须坚持操作监护制度,即一人操作,一人监护;监护人员一般有具备较高电气维护水平的电工承担,在施工中要时刻提醒作业者带电部位和注意事项。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责任人200元。高压电气设备严禁带电检修。

第四条 检修电气设备时必须遵守停电、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检查瓦斯、验电、放电、打短路接地线等程序,并由专人看守。工作完毕后,只有执行挂牌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严禁预约送电或电话联系送电。否则,发现一次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五条 两人以上工作同时停一个开关,应各自挂自己的停电标志牌,一旦工作完毕,见有他人停电标志牌未拆除时,严禁此开关送电。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0元。

第六条 所有设备暂时停用时,必须将其控制开关手把打到停电位臵并闭锁,悬挂停用牌。否则罚包机人100元/台.次。

第七条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电工绝缘胶靴或站在绝缘台上进行操作。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的绝缘。否则,每发现一次罚包机人、操作者、机电负责人各100元。

第八条 对于双回路供电的变电所或配电点,在送电运行前,必须对双回路电源进行相序校核,并编制相序校核报告上报机电科供电管理人员处备案,许可后方可双回路并联运行。任何一个供电电源回路电缆或进线开关发生故障,重新接线后必须重新校核相序,校核准确后方可送电运行。对于特殊情况来不及校核相序时,事故处理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必须向值班人员或维护电工交待清楚,并在交接班记录上填写清楚“相序未核,严禁并联运

行”。否则,罚责任人1000元。

第九条 维护电工或变电所值班员在操作电气设备时,必须采用与操作开关相匹配的工器具进行操作,严禁使用手锤、石块等具有破坏力的工器具毁坏性作业,严禁采用非专用工具拆卸专用零部件,以防损坏或损伤其专用零部件。每发现一次罚操作者200元,造成设备损坏的按照设备原值进行处罚。

第十二节 外委用电管理

第一条 外委用电是指:凡是不属于黔金煤矿管理的施工单位或个人来矿区管理范围内进行工程施工与矿方发生供用电关系。

第二条 外委用电施工单位要服从黔金煤矿的管理,外委工程牵头组织单位负责总体协调,企管科负责用电合同(协议)的签订和电费的提取,机电科负责供电管理、监督检查,有权对违章行为或供电不安全行为进行制止,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有供用电安全隐患时,有权下令停止供电,勒令其整改,并有权进行处罚。

第三条 外委工程用电户用电前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用电申请,经施工项目负责科室、矿领导审批后,提前3天把用电合同、用电申请交机电科。用电申请主要内容应包含:用户名称、用电地址、用电用途、申请最大负荷、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加盖单位公章,另附供电系统简图。否则,不予办理接电手续。

第四条 机电科根据负荷情况指定接电地点,用电单位自配

经过正规计量单位校验的计量电表,由服务公司负责接电,并负责抄记电量计数。服务公司负责电气接火安全,外来施工单位负责供用电设备、设施使用安全。

第五条 外委供电电价按照矿内生产峰谷电价的平均电价进行收取电费(一般情况按1元/kWh),机电科、服务公司双方派人联合抄表,机电科对电量进行计算,为企管科提供该月的平均电价,由企管科计算电费后,在工程款结算时扣除。

第六条 外委用电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供电管理标准》进行管理,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专职维护电工进行供用电设施的维护,各级保护合格齐全。由于操作不当或保护不起作用造成越级跳电或其他事故的,每次罚外委施工单位5000元。由于违章作业造成其自己操作人员人身伤害的,矿方不承担任何责任;造成矿方人员伤害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理赔,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第十三节 其他管理规定

第一条 移动变电站、开关的安装地点无淋水,保持通风良好,且应水平放臵。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二条 使用单位每月应将移动变电站的高、低压头打开检查一次触头接触情况,瓷瓶绝缘情况,并对连接螺栓紧固、除尘,检查处理结果应填写记录,每漏检或不填写记录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条 井下机电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人内”牌,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或硐室内必须在明显地点加挂“高压危险”牌,缺一块牌罚款50元。

第四条 变电所要配备高、低压供电系统图,并与实际相符,按质量标准化要求配齐制度,否则,缺一项罚款100元。操作规程要针对本场所的设备类型一次主接线运行方式进行编制,并符合本场所正常倒闸及事故处理的操作。各种记录应按要求进行填写,不许漏填、提前填写或撕记录,发现一次不符合要求罚款100元。无人值班的硐室必须关门加锁,但每天必须有巡回检查人员检查一次,并填写记录,否则,每少检查一次罚包机人 100 元。

第五条 每年雨季前由机电科组织机电一队变电所配电工对井下采区变电所进行一次模拟总停电和主要常见事故应急恢复送电的培训,其内容包括:事故判断与有关方面联系、汇报、操作、填写记录等,保证在事故状态下正确判断,快速恢复供电。

第六条 私自拆卸电气设备零部件的罚款 100元。第七条 变电所内高压开关柜(高爆开关)除总电源开关、联络开关外,欠压保护必须灵敏可靠,一台不起作用,罚包机人100元,检修负责人100元

第八条 各配变电所必须配足配齐合格的绝缘用具、安全防护用具、灭火器材等。否则,每缺少一种(或数量不足)罚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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