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管理制度_病历管理制度内容

2020-02-26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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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管理制度

一、门诊病历必须有连续的页码,由门诊部的病案室统一负责保管。病史需当日完成,并及时送还前台保管。病史书写最迟不得超过三日。

二、VIP病历和矫正病历以及普通病历分别用不同的颜色加以区别保存。

三、病案室必须严格保管病历,严禁无关人员翻阅病员的病历。严禁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四、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门诊部时,应由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

五、病历借阅

1.除涉及病员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质量监控人员外,其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借阅病员的病 历。

2.本门诊部正式医务人员(有处方权的医生)一次借阅不得超过10份;合同医生、进修生须经上级医生同意 后方可借阅,一次不得超过2份。借阅病历应尽快归还,借阅最长时限不超过5天。

3.借阅者须持门诊部的同意书前往病案室借阅,并进行登记。不得他人代借、转借。

4.借阅者应爱护病案,确保病案的完整。丢失病案者将视情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5.本门诊部医师因辞职或其他原因离开本门诊部,应归还全部所借病案后方能办理离院手续。

六、病历复印(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1.对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应当受理:

(1)病员本人或其代理人。

(2)保险机构。

2.受理申请时,申请人按照要求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病员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病员代理人的,应当提供病员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病员本人或者其代理人

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3.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出示公安、司法机关的执行公务人 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方可给予协助办理。

七、发生医疗问题争议时,由门诊部有关人员在病员或其有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病历。封存的病历由病

案室负责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八、病历定期检查:每月1次,每位医生3份病历;非定期检查:平时抽查,每位医生1份病历。

九、检查内容和标准:详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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