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销假制度暂行规定_公司请销假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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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请销假制度暂行规定
根据《劳动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为了便于管理和规范公司的请销假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员工请病、事假的,一天以内由所在部门经理审批;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要写明理由逐级上报,由分管副总经理审批;三天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批准后,假条交公司办公室备案。
二、员工事假可以用倒休抵顶,如无倒休的,可以用年休假抵顶(必须在假条注明抵顶日期和天数),超出部分按天扣发应发工资及绩效工资。事假累计一个月及以上者,停发事假期间工资及绩效工资,保险及公积金全部由个人负担,公司代为缴纳,不能按时缴费的,公司将停止为其代缴。
三、旷工(无故未请假不上班即为旷工)一天,加倍扣除日工资;旷工超过二天,除加倍扣除日工资外,扣发一个月绩效工资;旷工超过五天,除加倍扣除日工资外,扣发半年绩效工资;旷工累计七天以上,停发工资及绩效工资。员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四、员工因病停止工作,需要提供三甲以上医院出具的检查结果、医嘱证明、病假假条。住院的需要提供出入院证明及住院病例。
医疗期间的岗位工资基数(按照2018年7月工资标准为准)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医疗期在2-6个月以内的:
1、工龄不满5年者,应发工资及绩效工资按60%发放;
2、工龄满5年不满10年者,应发工资及绩效工资70%发放;
3、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者,应发工资及绩效工资按80%发放;
4、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者,应发工资及绩效工资按90%发放;
5、工龄满20年以上者,应发工资及绩效工资按100%发放。
当月休假不满一个月,扣发工资额=休假天数×日工资(应发工资÷21.75天)
(二)医疗期在6个月以上的:
1、工龄不满5年者,为应发工资及绩效工资的55%;
2、工龄满5年不满10年者,为应发工资及绩效工资的60%;
3、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者,为应发工资及绩效工资的65%;
4、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者,为应发工资及绩效工资的70%;
5、工龄满20年以上者,为应发工资及绩效工资的75%。
(三)以上标准低于城镇生活最低保障标准的,按城镇生活最低保障标准执行。
(四)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五)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病假期间工资。
(六)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继续享受工资、奖金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五、员工休产假、婚丧假、探亲假、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六、员工因病或因工负伤死亡,当月发给全月岗位工资。
七、员工因工受伤休假及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八、员工长期休假管理办法
(一)根据员工个人申请,经公司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可申请最长期限为三年的假期。
(二)休假办理程序;
1、需要长期休假的员工必须提交书面申请,报请部门负责人同意;
2、公司领导班子根据企业对人力资源的需求情况研究决定是否同意其休假;
3、经批准休假的员工,要与企业签订《长期休假协议》一式两份,由本人和企业分别留存;
4、签订休假协议后,休长假人员要及时办理工作业务交接,填写《休假审批表》、《休假交接表》及《交接清单》,由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统一交办公室留存。
5、上述手续全部办理完结后,方可开始休假。
(三)休假待遇及费用缴纳;
1、协议期间,公司停发休假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及劳保福利等一切待遇;
2、公司只保留休假人员的职工身份,连续计算工龄。
3、协议期间,企业为休假人员代缴社会保险,费用全部由休假人员承担。休假人员要按社保政策向企业预缴各项保险费用,每次预缴6个月的费用标准,期满前一个月内预缴下一期费用,逾期不缴的,企业对休假人员作自动离职处理,解除其劳动关系(无任何补偿)。
(四)休假管理;
1、协议期间,休假人员必须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不得以本企业名义从事任何活动,否则企业有权与其解除劳
动关系(无任何补偿)。如休假人员从事非法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与其解除劳合同。
2、协议期间,休假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严禁计划外生育,如有违犯,由个人承担其法律和行政责任,并自动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
3、协议期间,休假人员发生一切意外事故,企业均不按工伤对待。如休假人员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企业按退职办法予以处理。
4、协议期间或协议期满允许休假人员返回企业上班,但必须在一个月前提出申请,以便安排工作。长假期满后一个月内,休假人员未回企业上班的,按自动离职予以处理,解除劳动关系(无任何补偿)并停缴各项社会保险。
5、协议期间,企业有通知和告知休假人员相关事项的义务,休假人员有保持与企业联系的义务,因某方不履行义务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6、休假协议履行期间,协议条款如与国家和政府有关政策和法规有抵触的,按相关政策和法规执行。
九、带薪年休假规定
根据国务院第514号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规定,单位应当保证职工年休假,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
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2年内可保留年休假。
各单位无特殊原因,应强制安排干部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十、违反各种假期制度的处理办法:
1、凡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以旷工对待,并酌情给予批批评或处分。
212、逾假者,须尽快向公司领导陈述理由,取得同意后,可按事假对待,否则以旷工论处。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按自动离职处理。
3、利用各种假期违反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谋取私利的,除扣发休假工资、各种福利外,视情节轻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员工在职期间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兼职行为,因兼职行为请假的员工,一经发现按旷工处理,在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予以劝退,解除劳动合同。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文件内容与本规定有冲突的,按本规定执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