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制度_税务局发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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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发挥发票监控职能,促进公平竞争,真正做到以票管税,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特制定发票管理制度如下:
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二、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
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
六、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七、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八、发票验旧购新,必须由发票人员审核,加盖发票审验章、签名、注明审验时间,发票审验率必须达%。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倒买、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十、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十二、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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