摆通()30号:问责制度_问责制度和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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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通„2009‟30号
中共摆茹镇委员会 摆茹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摆茹镇干部职工问责办法
(试行)》的通知
镇属各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各站、办、所(中心):
《摆茹镇干部职工问责办法(试行)》已经镇党委、镇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摆茹镇委员会 摆茹镇人民政府 2009年8月14日
摆茹镇干部职工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增强县“一个中心 四大战略”的执行力,全面推进基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依法行政、依纪行政,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确保政令畅通,为建设生态文明旅游、特色产业乡镇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纪律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现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镇党委、镇政府对问责对象在其职责工作范围内,发生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工作,造成损失,损害政务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问责对象指镇各办、站、所、中心、工作承包集团(专业队),镇村两级领导、干部职工。
第四条 镇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对履行工作职责和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工作目标任务负重要领导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履行工作职责和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工作目标任务负直接领导责任;镇干部职工根据岗位职责,对履职绩效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职工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六条 问责应坚持“依法问责、实事求是、过责相当、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职工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对县委、县政府和上级组织及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决议、决定,制订的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领导作出的重要批示,不按规定和要求贯彻落实、及时办理,而是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执行不力,或责任心不强、办事拖拉、贻误工作时机,或擅自改变组织决定、决议,致使政令不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深入调查研究、不深入落实、决策失误,或对本单位干部职工职责范围内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失察、失管、包庇、纵容,致使出现重大工作失误、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区域、本部门、本岗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政府履职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六)在重大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和重大突发事件等事关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危的紧急时刻,拖延懈怠、推诿塞责、擅离职守,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置,贻误时机,造成损失扩大,以及瞒报、虚报、漏报、迟报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
(七)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苗头性问题、违纪违法行为未进行责任追究,导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包庇、纵容违法违纪行为的。
(八)在领导班子中闹不团结,工作作风差,工作效率低下,群众反映强烈,经组织考核确认不称职的。
(九)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或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认真办理、答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对群众反映的或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不调查、不处理、不整改,或对事关民生的重大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拖拉扯皮、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包庇袒护的;对群众举报的违纪行为经查实的。
(十)对信访、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弄虚作假、违返组织纪律,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十三)实施违反法规和政策规定行为的。
第八条 本区域、本部门、本岗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九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职工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经济处罚、待岗学习,报请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开除。
第十条 党政领导干部、职工具有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第十一条 党政领导干部、职工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第十二条 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职工,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镇党委、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由镇党委讨论报请县委组织部门按组织程序重新考察启用。
第三章 实行问责的程序
第十三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职工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
第十四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职工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职工应当问责的线索,纪检(监察)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二)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职工应当问责的线索,组织机构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三)问责决定机关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或者组织人事机构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四)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机构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机构提出问责建议,应当同时向问责决定机关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职工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七条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八条 问责决定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职工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职工实行问责,应当制作《党政领导干部、职工问责决定书》。《党政领导干部、职工问责决定书》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或者组织人事机构代问责决定机关草拟。《党政领导干部、职工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二十条 《党政领导干部、职工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职工本人。
问责决定机构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报请上级派专人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谈话,镇党委派专人与被问责的职工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组织人事机构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执行情况报告县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回复问责建议机构。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县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 问责决定原则上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三条 对经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员实行问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职工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职工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构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五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职工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 “两新”组织核心成员实行问责,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镇纪委、党政办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制度建设 问责办法Δ 通知 抄报:县委、县政府,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
抄送 :镇人大、纪委 共印30份摆茹镇党政办公室 2009年8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