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保障制度_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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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保障制度
一、村“两委”要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保证其做到“六有”,即有办公场所、有人员、有牌子、有印章、有工作制度、有履职记录。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了解掌握村务决策、执行情况。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列席村党组织会议,涉及村级重大事项,全体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列席村党组织会议。
三、乡召开的涉及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工作内容的重要会议,要通知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参加;上级发至村“两委”的涉及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工作内容的有关文件,要同时发给村务监督委员会,以保证村务监督委员会知情监督。
四、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权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各种非涉密文件资料,调查核实村民反映的有关情况,有权要求村“两委”对监督事项作出解释说明并提供有关材料。
五、村级资金开支、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出让和集体资源开发利用、集体土地征用征收、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必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乡上可受理。村级财务支出凭据,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后方可报销入账。
六、党务公开、村务公开内容必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方可进行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要保证公开的及时性和真实性。
七、乡包村干部负责协调村“两委”每月至少向村务监督委员会通报一次工作情况,接受监督,听取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工作。
八、村务监督委员会参与乡对村“两委”及其成员廉勤情况的年度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乡对村“两委”考核的重要依据。
九、村务监督委员会发现村“两委”有违反法律法规、上级政策及村民自治章程,损害村民利益的,可以提出批评并要求予以纠正;对村“两委”不按法定程序和民主议事规则作出的决定,可以建议废止,必要时可建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质询。
十、村“两委”上报的组织人事任免提名、计划生育指标审批、民政事务、基本建设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必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签署意见和盖章后,乡上可受理。
十一、村务监督委员会经乡纪委批准,可到乡查阅本村账据和与本村事务有关的资料。
十二、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无法履行合法、有效的监督时,可以向乡纪委和市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乡纪委和市有关部门应及时妥善处理和答复。市纪委、市民政局及乡纪委要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与日常管理,每年至少举办一次业务培训班,不断提高其监督水平;要积极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其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