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过期民爆物品销毁管理制度_民爆物品销毁管理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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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过期失效民爆物品销毁管理制度

1、在使用、储存过程中,发现失效和不符合技术要求及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要及时报告公司负责人及上报公安机关备案销毁,不得使用。

2、销毁前,要将销毁物品登记造册,写好书面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说明销毁的爆炸物品名称、数量等情况,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案进行销毁。

3、销毁场地,要尽量选择在有天然屏障的隐蔽地区,要避开铁路、高压线路、地下光缆等重要建筑设施和居民区。

4、销毁工作要在白天和天气较好时进行。禁止在雷雨、暴风、大雪及风向不定的气候条件和夜晚进行销毁。

5、销毁时要设置安全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

6、销毁完毕后要仔细检查爆区周边50米范围内有无未销毁干净或剩余民爆物品,将剩余物品集中再次进行销毁。

7、销毁完毕后,所有参加销毁人员需在登记本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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