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监督委员会议事制度_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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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监督委员会议事制度
第一条 村民监督委员会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在乡纪委的业务指导下,行使监督职责,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条 村民监督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采取民主协商、民主表决的方式进行,一人一票,原则上决议事项须经参加会议的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条 村民监督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例会,主要商讨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在本村的执行情况,特别是村“两委”对村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办理情况,评议当月村“两委”及村小组的工作情况,村务、财务及事务公开情况。
第四条 村民监督委员会会议由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监委会主任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村党组织指定一名成员代为召集和主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临时决定召开监委会会议。
(一)工作需要,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的;
(二)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的事项;
(三)涉及村集体或村民的重大问题需要临时召开监委
会会议的;
(四)乡纪委安排的重要工作需要临时召开村民监督委员会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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