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制度_车辆管理制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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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驾驶员及车辆管理制度
为保证个人及他人生命安全、行车安全、爱惜公共财产、规范驾驶行为,公司对驾驶人员及车辆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总则
1、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遵守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积极参加有关驾驶知识培训,提高驾驶技术,增强法纪观念,按时参加年审,确保行车安全。
2、驾驶员必须通过公司认定的驾驶员资格考试,考试由公司车管员组织实施,考核通过取得上岗证后,方能驾驶车辆。
3、严禁酒后驾车。
4、肇事逃逸者肇事损失由当事者全额承担、涉嫌违法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5、车辆驾驶员不得虚开发票。如发现虚开发票,不予报销并且处罚当事人。虚开金额在500元以上,按虚开金额等额处罚。
第二条、基本管理制度
1、逐级设立车辆管理责任人及安全员,负责监督各位驾驶人员的驾驶行为及车辆的使用情况:
分公司负责人:分公司经理;分公司业务主管。以下各分公司经理为其车辆安全员;
其它管理部门的车辆由公司车辆管理员负责。
2、各部门需逐级签订驾驶员《安全行车责任状》,签订流程如下: A、销服人员→各分公司业务主管→各分公司经理→公司车辆管理员; B、修理厂:修理厂驾驶人员→修理厂厂长→公司车辆管理员: C、公司其它管理部门:驾驶员→部长→公司车辆管理员;
3、车辆年检工作由驾驶员具体负责,公司车辆管理员负责年检到期前一个月邮件通知各分公司安全员,再由安全员通知车辆驾驶员到昆明找公司车辆管理员,由公司车辆管理员提供车辆年检手续进行车辆年检工作。若因驾驶员的责任造成车辆年检过期将对其进行处罚;脱检车辆严禁上路行驶,若脱检期间造成的各类交通事故及违章后果均由驾驶人全额承担。
4、车辆保险由公司车辆管理员统一安排购买,保险含以下险种:
交强险;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5万内);车损险;车上人员险(1万/人、4人);驾驶员座位险;不计免赔险;玻璃险(国产玻璃))。
5、车辆安全员需检查及督促驾驶员做好车辆日常保养,随机抽查车况、驾驶员操作规范,纠正不良操作习惯,同时需协助公司车辆管理员督促服务车辆每4个月必须进行二级维护。同时车辆驾驶员应当每次进行二级维护后及时将下次二级维护时间报告车辆安全员,车辆安全员再以邮件方式告知公司车辆管理员。车辆安全员应于下次二级维护到期前提醒驾驶员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若因驾驶员责任造成二级维护过期,产生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负。(车辆二级维护允许根据各分公司的情况办理异地委托车辆二级维护,每年等级评定必须在昆明评定)
6、公司车辆管理员需建立公司所有车辆管理台账,各分公司服务车由各分公司建立车辆档案,每月定期向公司车辆管理员报送及核对更新车辆管理台账,车辆管理台账包括购车时间、里程、保养及维修周期、费用、修理项目、年检时间等等。
7、违反交通规则被处罚的,驾驶证扣分、扣证和罚款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8、公司各部门如需向行政综合部借用车辆必须经行政综合部副部长及以上领导同意方能借出,并做好车辆登记。
第三条、驾驶员行车日常注意事项
1、公司加油卡实行一车一卡制度,不允许添加指定范围以外油品,不允许使用现金加油,特殊情况必须请示各分公司经理,获得同意后可加200元以内的现金加油急用(每月不能超过1次),报销时各分公司经理需签字认可。(若遇油荒,按特殊时期执行特别报销制度),加油卡只限本车使用,不得转借或私用,如经查实因驾驶员私自使用或转用给予驾驶员加油金额两倍罚款,并警告处理。
2、加油卡应当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将进行处罚。
3、驾驶员对车辆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必须保证证件(1、驾驶证
2、公司内部上岗证
3、保险卡
4、年检卡
5、行驶证)齐全、有效。因违章或证件不符被罚款的,费用自付,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4、驾驶员应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保持公司标识完好清楚,树立公司形象。出车前检查车辆号牌安装牢固有效,如有号牌遗失驾驶员将承当号牌补办一切费用并处罚款。
5、驾驶员对车辆要定期保养,定期维护,发现故障必须及时修理,不允许“病车”上路。出车前,要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修理。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保持油卡余额能正常使用。
6、公司车辆用于工作,销服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在工作中拒绝使用公司车辆。如因公司车辆修理或其它特殊情况服务车不能使用需坐公共车,需事先向各分公司经理申请,同意后方可坐车。发现工作中未使用公司车辆(坐用户车除外),当事人将受到公司处罚。驾驶员在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驾驶车辆如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需承担全部后果。工作时间的判定:销服人员以派工单为准。
7、不允许无公司内部上岗证的人员私自驾驶车辆外出,不得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违者处罚。
8、严禁将车辆交给无驾照人员驾驶,违者处罚,若发生意外还需承担善后所有经济损失及赔偿。
9、停放车辆要注意停放地点和位置,不能在禁停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要求使用方向锁),防止车辆被盗。一天以上的停放或夜间要求停放在停车场。发现车辆被盗时必须立即报警,并第一时间通知公司车辆管理员及安全员。因违章停车造成损失,后果全部由分公司经理负责。
第四条、车辆的维修管理
1、建立合约修理厂:拟在思茅、景洪、昆明、曲靖、昭通、楚雄、大理、丽江、开远、文山、临沧、保山建立合约修理厂。
在当地建立合约修理厂,签订合作协议。要求修理厂提供营业执照、维修资格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资质文件的复印件,交由各分公司和公司车管备案。若变更合作修理厂,同时还需要检查各服务车每三个月需进行二级维护保养时间,安全员要书面提交报告、说明变更原因,公司车辆管理员认可;
2、当地服务车到合约修理厂进行保养、修理,公司只认可合约修理厂出具的发票。要求修理厂提供当月所有车次的保养记录、车辆检测报告。
3、各分公司车辆如能在合约修理厂进行保养、修理的,也必须在合约修理厂进行,合约修理厂不能完成的,驾驶员向各分公司经理申请,获得同意后可到其它修理厂修理,报账时各分公司经理需签字。
4、驾驶员每月30日前向合约修理厂索要当月所有车次的修理及保养记录、车辆检测报告(样本由公司车管提供),交回各分公司,由各分公司审查后交公司车管备档;(各分公司经理在审核报销时要对照合约修理厂的维修记录,确认后签字;)
5、服务车在每次保养周期(5000公里+1000公里)内必须实施保养,发现超出6000公里未做保养的,第一次对驾驶员罚款500元、第二次罚1000元、第三次罚1500元,依此类推;由各分公司安全员负责督促实施提交报表。
6、各分公司服务车辆需要保养或修理时,需事先在工作计划中提交,各分公司经理审核(车辆保养时,只能利用零件补库时段,不得再申报里程费)。
7、保养时若发现故障,要求马上修理。因未及时修理原因而造成更大故障和损失,除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理外,再对责任人处罚损失金额的30%。
第五条. 交通事故处理:
1、若区域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安全员须到场协助处理,处理结果需及时向上级领导及公司车辆管理员汇报。
2、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即将记入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全年安全等级认定同时进行处罚。
3、在一年中全责肇事2次且造成单次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下者,回公司接受安全教育,并处罚金。
4、在一年中全责肇事且单次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回公司接受安全教育,并处罚金。
5、在一年中累计全责肇事3次及以上或单次全责肇事且造成全部损失金额在2万以上者,一年内不得再驾驶车辆并且取消服务组长资格,并处罚金。
6、安全员及车辆管理责任人必须带头做好并监督下属做好安全工作,如一年内责任区域内无交通违法及肇事,无保险理赔,年底公司将给予相应奖励。
7、发生交通肇事后,正常情况下保险公司理赔后与实际产生全部损失金额差价情况下自行承担按15%。若各部门负责人都有连带责任,处罚金额与当事人相同。超速驾车的将另行严重处理。
8、车辆肇事后,按公司规定对当事人处罚。罚金必须按肇事处理意见按时交纳。若不能按时交纳,从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必须保持在一万元足额,若不足一万元,组长必须补齐,否则不能驾驶车辆,车辆交回公司。
9、驶员驾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意外,第一时间必须报警及报保险公司,同时通知公司车辆管理员、安全员及主管领导,若隐瞒不报、拖延时间,一经查实公司将做出严厉的警告和相应的内部处罚。(要求当事人必须在2天内提交书面事故报告发送公司车辆管理员、安全员及主管领导,受伤情况除外)。
10、刮擦事故可由当事人先行处理,处理后24小时内书面报告事故经过到公司车辆管理员、安全员及主管领导,若隐瞒不报、拖延时间,一经查实公司将做出严厉的警告和相应的内部处罚。轻微刮擦事故公司将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及经济处罚。
11、出险后保险理赔款必须先打到公司帐户,待驾驶员将出险情况说明及交通事故现场车辆照片及相关资料备齐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公司车辆管理员,在由公司车辆管理员将理赔款打入当事人账户。(在此期间一切费用由当事人先行垫付)。若违反规定公司将进行处罚。
12、若停放不当、驾驶不当、有故障不及时进行修理,所造成的损失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由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
13、驾驶车辆外出工作时,同车人员有责任协助驾驶员做好车辆的安全工作,要做到及时制止驾驶员的一切违规行为,否则发生事故后公司将根据事故的情节轻重给予驾驶员和同车人员不同的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
第六条 处罚1、2、3、4、5、6、7、8、严禁酒后驾驶若违反立即开除。严禁肇事逃逸若违反立即开除。违反第三条第4项处以50元罚款。违反第三条第2项处以100元罚款。
违反第二条第3项、第五条第3项、第10项、第11项处以200元罚款 违反第一条第5项、第三条第5项、第7项及第五条第4项处以500元罚款。违反第五条第9项处以1000元罚款。违反第三条第8项处以3000元罚款。
本管理制度自2015年12月1日生效,原有制度当即废止,各部门因工作性质不同,若遇特殊情况将由各区域安全员逐级请示部门领导给出处理意见。
总经理签字:
2015年11月18日
行政综合部